土地轉讓協議書彙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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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轉讓協議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地轉讓協議書彙編15篇

土地轉讓協議書1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擬轉讓標的物

甲方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位於 ,地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字第 號,土地面積___平方米,轉讓面積為___平方米,土地規劃用途為___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築總面積為___平方米,產權證號為___字第___號,為___結構。

甲方土地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二條:轉讓價款

甲方願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轉讓給乙方,乙方支付人民幣合計___元。

第三條:付款時間及方式

第四條:承諾與保證

4.1 甲方承諾並保證,甲方依法有權向乙方轉讓本合同第一條所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並具有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4.2 甲方承諾並保證,在乙方基於本合同獲得合同第一條所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所有權時未就轉讓標的物設置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保證乙方基於本合同的受讓行為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益。

4.3甲方須全力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所有權證件的變更登記手續,因此產生的一切税費依法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4.4甲方承諾,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後,如該土地被國家徵用徵收,依法所得的各種補償款或其他任何收益歸乙方所有。

4.5乙方承諾並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方式支付價款。

第五條:違約責任

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與可得利益的損失。

若希望約定違約金,則自己決定數額

第六條: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6.1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除、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

6.2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留檔___份。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依法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協議: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小地名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根據工地需要,進行工程建設,地下開採等生產經營。 畝用作中轉場地利用,但不能進行開採和其它用途。

四界: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經濟林木四項之和)。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用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轉讓定金,支付的時間以甲方出具的收條為準。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為乙方支付甲方轉讓定金的當天,甲方收到轉讓定金後將轉讓給乙方的土地到現場指界並交付於乙方。若甲方交付給乙方的土地與第三方發生權屬糾紛,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益。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10萬元,大寫拾萬元整。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甲乙方簽字並支付轉讓金後即為生效日期。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各執一份,發包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3

土地轉讓協議書甲方:衡市桃城區何莊鄉大廟村委會乙方:衡水市桃城區河西街道辦事處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地塊概況該地塊位於衡水市市區新華路河西辦事處辦公樓西側,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畝)。該宗地四至:西至桃城區財政局,東至河西辦事處,南至新華路,北至原衡水市物價局。

二、轉讓方式1、甲方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壹百壹拾萬元。2、乙方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20%,計人民幣貳拾貳萬元 ,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後15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餘款,計人民幣捌拾捌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辦理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支付,甲方確保該宗土地轉讓前無任何糾紛,無任何建築物。3、甲方積極幫助乙方解決有關土地手續辦理事宜,該宗土地轉讓後產權由乙方所有。

三、違約責任1、若乙方未能得到該地塊的審批手續,甲方願意返還定金,計貳拾貳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2、若乙方在辦理土地劃撥手續完後,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10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四、其他1、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3、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簽字): 法人(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經村委會研究決定並由村名代表大會通過及公示無異議,甲乙雙方根據《協議書法》規定,本着公平公正自願的同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甲方集體所有的廢棄閒置的石灰窯及周邊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轉讓給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為50年,到期後乙方優先擁有使用權。

二、轉讓價款: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現無經濟條件修村內東三條村裏(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負責拉砂石料鋪墊三條路的路面,經甲方書面驗收合格後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協議書價款,今後路面在損壞與乙方無關,乙主並保證路邊溝暢通,經甲乙雙方確認此施工工程價款為五萬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間,如遇到村民阻擋,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無效,視為乙方上述第二條約定履行完畢。

四、此轉讓的標的物在轉讓給乙方使用期間,出現任何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不了,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此標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內容及價款賠付給乙方,但必須經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間,乙方在標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標的物應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使用,甲方將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價賠償給乙方,並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的所有損失。

六、此標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費用由甲方負責,如甲方無法辦理標的物的合法手續,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的內容及價款賠付乙方。

七、如此標的物被國家徵用,所得的賠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及村民無關。

八、乙方在使用期間內,對轉讓標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動,(沙石廢土)乙方有權處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後,甲方如將此標的物轉讓給第三方,則甲方將按價賠償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資。

十、乙方在使用期間內,有權合法轉讓標的物的使用權,協議書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_________組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後)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税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並經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鑑證)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發包方(簽章):_________ 鑑證單位(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6

1. 總則

1.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簡稱“上海規定”)、《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規定》以及其它法規,以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和([插入公司名稱]簽定的《([插入地區名稱]整體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為依據,並考慮到中國和上海開發區的一般實踐做法,([插入公司名稱](簡稱“甲方”)和(------------ (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和談判,同意根據雙方於(-------------簽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初步協議”簽定此轉讓([插入地區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簡稱“合同”)。

1.2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頒佈的有關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法規以及《([插入地區名稱]整體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2. 合同文件

2.1 第三條

下列文件構成“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 場地位置圖(附件A)

2. 甲方提供的場地邊界圖(附件B)

3. 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授權(附件C)

4. ([插入公司名稱]研究的([插入地區名稱]主規劃之地塊開發示意圖(附件D)

5. 乙方待在場地建設的樓房之説明(附件E)

6. 雨水和清潔排水管道的地下管道以及相臨道路連接(附件F)

7. 乙方之建設聲明(附件G)

8. 環境標準(附件H)

9. 國有土地使用證(待根據本合同第8條簽發)

3. 雙方的法律地位

3.1 第四條

甲方是根據國家批准成立的經濟實體,負責開發、經營和管理([插入地區名稱]-(-------(---)平方米的土地。甲方是中國法人。

3.2 第五條

乙方是根據國家批准成立的`經濟實體,為中國法人。乙方主要業務為在中國從事摩托車增壓機、農業、海洋和建設設備的製造、維修、服務、市場開發和銷售及出口。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其在中國註冊成立有關的批准文件之副本。

4. 場地的地點、面積和使用性質

4.1 第六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插入地區名稱]地塊編號為(-----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乙方為建設其經營所需設施之目的而使用。場地的總面積約為(-------平方米,其地理位置詳細規定於附於本文後的場地邊界圖。

4.2 第七條

場地應用於科學和技術研究、製造、生產和工業用途,包括裝配、修理和製造增壓機、一般辦公用途以及倉儲分發和其它經有關機關批准的工業和業務項目。

5. 土地使用權之期限

5.1 第八條

“合同”第4.1條所述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五十(50)年,自上海土地管理局簽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日開始計算。使用該場地的權利屬於乙方並且乙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合同”期限內受國家法律保護。

如果未在乙方支付了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後四十五(45)日內簽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除因乙方的過錯外,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且應及時返還給乙方所有費用的(_____%。

5.2 第九條

甲方不得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期限內收回土地使用權。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出於公共利益國家根據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應根據“上海規定”第5章之規定就其使用和改造土地的損失獲得合理賠償。

6. 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和付款期限

6.1 轉讓費(第十條)

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費應為每平方米(_____美元,共計(____美元。

6.2 場地測量(第十一條)

甲方應在簽定“合同”兩(2)周前向乙方提供場地的測量圖以明確場地的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如果乙方對該測量的準確性提出質疑,乙方可為同等目的進行測量。如果兩個測量結果不同,雙方應協商以達成協議。如果場地總面積多於或少於(____平方米,則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的總額應按照每平方米(_____美元增加或減少。

6.3 付款期限(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簽定後十五(15)日內,乙方應通過電匯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第10條規定的土地使用費總額,但應減去由(_______代表乙方支付的擔保押金。

7. 基礎設施和條件

7.1 第十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後十五(15)日內或不晚於(______,向乙方提供相應設施,例如水、電、通信、排水和下水管道連接或通路以及道路。並且甲方應在去除場地上存在的所有附着物後根據自然高度完成地面平整。甲方向乙方保證,其將根據作為本文附件D的地塊開發示意圖完成([插入地區名稱]的道路和其它設施,該示意圖説明了甲方將在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內完成的道路和其它設施的情況。

7.2 第十四條

甲方應自行承擔費用建設上述提及的基礎設施之管道或線路的連接或通路(包括此等連接或通路)等公共設施。並且在必要時甲方應在有關機關負責完成所有程序。

7.3 第十五條

乙方應自行承擔費用建設基礎設施的管道或線路通向其自己的設施之連接或通路(包括此等通路或連接的接合處),並且乙方應負責或聘用甲方為其代理在必要時在有關機關負責完成所有程序。

7.4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中提及的基礎設施之管道或線路的連接或通路指電、水、通訊、氣、排水和下水的管道或線路的連接點。

8. 場地之轉讓

8.1 第十七條

甲方保證,其具有根據本“合同”之條款和條件轉讓場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權利和授權,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此等授權之證據,該證據附於本“合同”後作為附件C。甲方應在收到“合同”第6.3條規定的付款後三(3)個工作日內將對場地的佔有和控制轉讓給乙方。

8.2 第十八條

雙方應在轉讓土地時簽署《土地轉讓交付收據》以證明已完成土地轉讓。

9. 其它權利和義務

9.1 第十九條

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效期限內且在完成了總建設計劃的百分之----(--%)後,乙方有權根據其自行決定對土地使用權以及場地上的建築進行處分,包括根據“上海規定”和《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規定》進行轉讓、租賃和抵押。在此情況下,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相應法律文件供存檔。進而,因上述交易而形成的任何受讓人或被轉讓人應具有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9.2 第二十條

乙方在進行計劃和設計時應遵守《([插入公司名稱]關於建築物管理的暫行規定》,並且如果在場地上建設的建築物或設施牽涉到建設管理、消防、環境保護、綠化、環境衞生等問題,則在行動之前應將此等計劃和設計提交政府部門審批。

9.3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在收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六(6)個月內根據其計劃開始建設工作,並應在二十一(21)個月內完工。

9.4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負責轉讓給乙方的場地之外場所的公共衞生和公共綠化等的建設和維護。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關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應為甲方已轉讓給乙方面積的所有維護費乘以乙方面積除以甲方已轉讓面積。前述甲方已轉讓的面積之總維護費用應不包括([插入地區名稱]內甲方持有土地使用權但尚未轉讓給第三方的面積之維護費用。總維護費用應由雙方合理達成一致。進而,乙方保留將此等維護費用交由獨立會計師予以確認的權利(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該會計師認為總維護費用高於類似土地開發的正常費用,甲方應返還乙方多支付的部分,即甲方要求的總維護費用之和與獨立會計師確定的費用之差。

9.5 第二十三條

在土地使用權有效轉讓期間,乙方應根據《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第22條向政府管理部門支付土地使用費。

10. 合同的延期和終止

10.1 第二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權期滿時,如乙方擬繼續使用場地的土地使用權,其可以向甲方申請延期。延期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款或條件:

1. 必須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六(6)個月將該延期之書面申請送達於甲方或政府授權的任何適當機關。

2. 必須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四(4)個月將有關投資審查機構同意乙方延期經營的文件送達甲方或政府授權的任何適當機關。

10.2 第二十五條

在收到乙方的延期申請後,甲方或政府授權的任何適當機關不得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作出將該土地出租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

10.3 第二十六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延期申請後,雙方應以本“合同”為基礎簽訂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且:

1. 乙方有將新合同的期限限定為等於或少於五十(50)年的選擇權;

2. 應按簽定新合同時([插入地區名稱]當時土地使用費的標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費。

10.4 第二十七條

如果在期滿後未予延期,則乙方應在期滿後一(1)周內將場地返還甲方。之後本“合同”將自動終止並且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場地上的建築物和附着物。

附件E是乙方欲在場地上建設的建築物之總體説明,如果在建設時建築物符合“上海規定”第41條規定的標準建築物,則甲方將在土地使用轉讓期滿時無償收回該建築且不得要求乙方將此等建築物從場地上拆除或清除。

10.5 第二十八條

如果乙方因特殊情況需提前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在擬議的終止日期前六(6)個月提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本“合同”可提前終止並且將就此等情形單獨進行協商。

11. 違約責任

11.1 第二十九條

下列任一情況將構成甲方對“合同”的違約:

1. 未根據“合同”規定的時間表提供場地;

2. 提供的場地之條件不符合本“合同”或“土地使用權轉讓初步協議”的要求;

3. 違反了本“合同”任何其它規定;

4. 未維護甲方應負責的通向場地的道路和設施,並且未在收到與此相關的通知後三(3)日內糾正此等違約。如果甲方不能在收到通知後三(3)日內糾正違約,甲方必須立即通知乙方並與其協商;

5. 未安裝乙方建設設施所需的公用設施,包括電力、水、雨水和衞生用水排水管道、並且在不晚於------時提供至少一條或可能為兩條電話線。乙方應不晚於-----向甲方提供建設開工所需的水、電力要求。

11.2 第三十條

下列任一情況將構成乙方對“合同”的違約:

1. 對場地的使用和處分與本“合同”中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求之目的相沖突;

2. 未按照“合同”規定將場地返還甲方;

3. 未在收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六(6)個月內開工建設或未在其後十五(15)個月內完成設施建設的主要部分,共計二十一(21)個月內未開始和完成建設的主要部分,但此等違約系因建設公司而非乙方過錯除外;

4. 違反了本“合同”任何其它規定。

11.3 第三十一條

違約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定額損害賠償,按下述公式計算:

1. 每日定額損害賠償應為------美元。

2. 違約天數 = 自違反“合同”之日到糾正違約之日;

3. 定額損害賠償 = 每日定額損害賠償 X 違約天數。

在一方收到另一方關於違約並説明違約原因的通知、且該方未在十五(15)日內糾正違約之後才開始計算該方違約。

11.4 第三十二條

如果因違反本“合同”發生的實際損失高於定額損害賠償,則違反本“合同”的一方應就實際發生的損失向另一方支付高於定額損害賠償的補償性損害賠償。賠償性損害賠償應根據雙方確定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或由雙方從合同履行所在地挑選的具有專業知識的有關機構確定。

11.5 第三十三條

在違反本“合同”後,如果無辜的一方希望繼續履行本“合同”而不論定額損害賠償或補償性損害賠償是否已支付,則違約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11.6 第三十四條

應在違約後十(10)日支付定額損害賠償或補償性損害賠償。進而,在支付損害賠償款項之日以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在違約持續存在的情況下繼續支付定額損害賠償或補償性損害賠償直至糾正此等違約。

11.7 第三十五條

乙方應謹慎開始和完成場地上的設施建設和項目活動。如果乙方的建設延遲,甲方可要求乙方告知延遲原因。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延遲原因並呈交工程圖紙和其它證據證明其將完成設施建設和活動。應甲方要求,乙方應向甲方呈交修改後的施工計劃以獲批准。如果甲方誠信的認為乙方從事了土地投機買賣,因而雙方無法就修改後的施工計劃達成一致,雙方應根據第12.5條的規定解決此爭議。如果發現乙方從事土地投機買賣,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 (--%)作為罰金。進而,如果根據本條規定第二次發現乙方從事土地投機買賣,甲方有權重新佔有場地並在沒收抵押擔保金和定額損害賠償、補償性損害賠償、滯納金和罰金後將付款退還給乙方(不包括利息)。

11.8 第三十六條

如果乙方把場地的使用性質從工業用途變更為其他用途,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三十日(30)內恢復場地的工業用途。如果乙方不遵守甲方的要求,則為違約。乙方不得從事地產投機買賣活動。

11.9 第三十七條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將構成遲延付款並將就該到期付款徵收滯納金,按華爾街日報東方標準版於遲延付款第一日所公佈的年度倫敦同業銀行拆借利率加兩個百分點(2%)計算:

1、乙方遲延支付到期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2、任何一方遲延支付定額損害賠償或補償性損害賠償。

12. 其他

12.1 第三十八條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無法執行本“合同”中任何條款,被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並應在十五(15)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細節、原因及證明不能或延期履行“合同”原因的有效文件。雙方應討論以商定是否終止此“合同”或免除“合同”中的部分義務,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將“合同”期限適當延長。為此目的,乙方因有關政府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遲延或不能履行“合同”應免除責任。

12.2 第三十九條

如果本“合同”未就有關事項作出規定,雙方可在商談討論後達成獨立書面協議並將該協議納入本“合同”。 該書面協議或對“合同”的修改與“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

經雙方書面同意可對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修改。但是,在修改生效前雙方必須根據“合同”的原有條款履行彼此的義務。 對本“合同”的修改應以書面形式。

12.3 第四十條

本“合同”在雙方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並由公證員公證後生效。公證費用將由雙方共同承擔。 “合同”生效後,乙方應根據有關法規進行場地轉讓的登記程序。

12.4 第四十一條

雙方應遵守在“合同”生效後由國家或上海市發佈或頒佈的與此“合同”有關的任何法律、法規的修訂或新的法律、法規。在必要時雙方應及時修改本“合同”以保證雙方的合法權利及利益不受損害。

12.5 第四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可提交至本“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構仲裁或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訴訟加以解決。

12.6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6)份,甲、乙方及公證員各持兩(2)份。進而,本“合同”有六(6)份非正式文本,甲、乙方各持三(3)份。

12.7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以中英文起草。如果翻譯存在分歧, 以中文版為準。

12.8 第四十五條

乙方有權在場地上樹立表明身份或管理、指導活動的標牌。

12.9 第四十六條

甲方在發佈可能影響乙方在園區內正常經營或場地使用的有關([插入地區名稱]或浦東新區的任何條例或規定之前,應諮詢乙方並與其達成協議。此等條例或規定應較為合理並且不應無理限制乙方的經營或對場地的使用。

12.10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的結論、有效性、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均受制於中國已公佈且公開可得到的法律。但如果針對“合同”的某特定事項,中國尚沒有任何公佈的或公開可得到的法律,則應參考一般國際商業慣例.

12.11 第四十八條

雙方之間所有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並可通過以下方式:(i)以郵寄方式發至被通知人,交付郵遞,郵資預付並掛號或保證郵寄並要求回執;(ii)傳真至被通知人;(iii)任何其他可提供通知書面內容的途徑,包括電傳或電報。

使用掛號或保證郵件提供通知的生效日期為回執上所顯示的日期。傳真通知的生效日期為送發傳真所記錄的收方傳真的收到日,如果記錄的時間為收方當地時間下午五點以後,通知則視為收方當地第二個工作日的上午九點收到。任何通過其他途徑所傳遞的通知應為實際交付收方的時間生效。以下地址應用為發送通知:

如果發至甲方:

如果發至乙方:

甲方: 代表

乙方:

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7

甲方:____________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二、合同標的:

甲方(出讓人)自願將給甲方的私人土地法律規定之相關使用權屬,有償轉讓給乙方(受讓人)。

出讓的土地位於,土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土地界址圖》。

三、合同金額

本合同項下土地面積為370平方米,轉讓金額總計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小寫20000元)。

四、付款方式:合同簽定日以現金支付一次性交清。

五、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庫房用地

六、雙方責任

1、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2、甲方確認其家人(包括父母親及兄弟姐妹)對本合同項下的轉讓交易無任何異議,必須保證對該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且該土地不得存在任何權利瑕疵。否則,甲方應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乙方對該土地享有法律規定範圍內的佔有、使用、轉租、收益和處分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若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甲方應當無條件予以協助。

4、甲方必須承認轉讓後的土地世世代代屬於乙方。

5、乙方的繼承人有權享有本合同項下的一切權利,甲方和甲方的繼承人應當保證乙方及乙方繼承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6、若遇該土地有權屬糾紛,由甲方(出讓人)出面解決,所造成的費用損失,由甲方(出讓人)承擔,乙方(受讓人)不承擔任何費用;

7、若遇到國家政策性變化,均不影響本合同履行;

8、該土地若被國家或村集體徵用,所得收益和相關補償概由乙方單獨享有,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且甲方必須協助乙方實現上述權利。

9、在乙方如約付清各款項後,本交易標的物如果未能辦理各種土地使用手續,甲方全部權屬所有人,不得對本次交易產生其他分割要求,乙方依然擁有完全該標的物處置權。

七、違約責任:

當事人各方必須嚴格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若甲方違約,甲方除了須退還乙方支付的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及相關支出外,應當另行賠償乙方投資建房及建造相關設施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和造成的損失,除此之外,還須按違約時土地、地上建築物和附着物三者市場價總和的10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違約,自願放棄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在該合同第八條進行協商補充,補充內容同樣生效。

十、本合同為最終合同,如果以後須重新簽定或續簽合同。必須以本合同為基礎,並將本合同附在新合同之後,新合同方可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見證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於20__年__月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甲方:_______(出讓人)(章)乙方:_______(受讓人)(章)

共有人:_______共有人: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8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0

1.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_____承租甲方_____廠房一處路東廠房一間配房4間地址______________租賃期限為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金為_____元/年,押金_____元。乙方搬進之後開始計算房租,押金充抵房租。

2. 經雙方協議在_____支付房租,若乙方未在指定日期內付清房租,合同終止。

3. 甲方提供水電,電力負荷應在30千瓦以上能保證乙方正常運轉,乙方在使用期間水電費自付,負責維修保養。

4. 乙方付清租金後,甲方不得干預乙方自主經營,乙方在經營期間,所產生的一切不良後果由乙方承擔。

5. 乙方租賃本廠間,不得非法經營,不得出租 ,轉讓 ,買賣場內一切設施如改變屋內設施必須經甲方同意,必須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改造。合同期滿後乙方須恢復甲方原貌(衞生,房屋,井水電等)一切設施,如有損壞丟失從押金中扣除。

6. 若遇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洪澇,地震,打架鬧事,地震等)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甲方不賠償乙方任何經濟損失,不良後果由乙方承擔,本合同終止,甲方按乙方實際租住日結算乙方租賃費。

7. 在租賃期間,乙方不能從事非法有污染的商品生產,如有非法經營,後果自負。

8. 被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或按手印生效。

9.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9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公平合理,相互自

願的前提下,雙方簽訂以下協議。

一、地塊概況

該地塊位於威寧縣海邊村安置區,集體土地證號為:威集用(20xx)第X003號,土地使用權人:耿昆,使用權面積為300平方米,地類(用途):住宅,該宗地四至:西至A205,東至A203,南至威雙大道,北至廣聚路。(注:該宗土地是由耿昆轉讓給馬關志所有,現將該宗土地轉讓給趙正國所有。)

二、轉讓方式

1、甲方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柒拾

捌萬陸仟元整(¥:786000.00元整),乙方將房屋轉讓款一次性付給甲方(以銀行打款憑條為證)。

2、甲方確保該宗土地轉讓前無任何糾紛,無任何建築物。

3、甲方負責提供相關依據並配合乙方辦理相關建房手續和證件。

4、如乙方要求過户,甲方應提供所有相關手續,過户費用由乙方支付。如因甲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户手續,甲方應退還所有購買土地的轉讓款,並且賠償乙方按轉讓款的總額千分之五/每日計算。

5、甲方需把原政府規劃的安置協議,規劃許可證,集體使用證,身份證複印件等證件交給乙方,以便辦理相關手續。

6、甲方積極幫助乙方解決有關土地手續辦理事宜,該宗土地轉讓後產權由乙方所有。

三、其他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證 明 人: 證 明 人:

年 月 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10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鄉(鎮) 村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

名稱坐落(四至) 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

(肥力水平) 備註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年,即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 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 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採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 。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甲方應於 年月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

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鑑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

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鑑證、備案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住址:住址:

簽約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單位(簽章):鑑證日期年月日

注:本合同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

土地轉讓協議書11

甲方名稱:乙方名稱:

(承包方)(受讓方)

地 址: 地 址: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

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採用xx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xxxx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臵、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臵(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説明,並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

支付甲方x元/畝,(或實物x公斤/畝),合計x元(或實物x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受讓方) 乙方簽字:(承包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批准或備案意見(蓋章):

x年x月x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12

甲方(轉讓人):

姓名: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乙方(受讓人):

姓名: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雙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則,避免今後出現產權、所有權、使用權等糾紛,經雙方磋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地塊概況:

(一)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X府 國用(20xx)第000000號,所有人為XXX。

(二)該地塊位於廣東省XX縣城XXX鎮XXX大道南路,土地面積為144平方米。該地塊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用地。

二、轉讓方式:

(一)土地轉讓價格為每平方米人民幣柒仟伍佰元整,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壹佰零捌萬元(小寫:1080000.00)。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為人民幣肆拾萬元整,雙方簽訂協議書後3天內將定金轉入甲方賬號(開户行:XXXXX,户名:XXX,賬號:XXXXX),甲方收到定金後應將有關證件交乙方辦理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過户手續;第二期餘款,為人民幣陸拾捌萬元整,乙方必須在春節前付清。

(三)乙方辦理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過户手續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因該宗土地原因無法辦理過户手續時,乙方可將該宗土地退回甲方,甲方當天將定金全額退回乙方。

三、雙方責任

(一)甲方承諾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過户手續。

(二)乙方應按約定時間支付該土地轉讓金。

四、其他

(一)在轉讓過程中,乙方承擔該宗土地轉讓契税和交易費等所有費用。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指紋後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參與人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1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1、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台前縣打漁陳鎮東仝村二組小地名叫仝其會(仝廣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轉讓給乙方 仝其乾。

2、地塊四至:

東齊: 西齊:

南齊: 北齊:

3、面積:

二、轉讓期限:永久

三、計人民幣大寫:壹拾玖萬伍仟元整(195000.00元)。 農曆20xx年臘月26日付清。以甲方收據為證。

五、雙方約定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後即生效。

2、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該地塊的管理權及使用權完全歸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屬、親屬人等不得以任何藉口反悔,否則,視為違約。違約者,按該地塊轉讓費的三倍價付給對方。

3、乙方在使用該地塊的過程中,如出現與該地塊的爭端問題或受到外

人干涉阻礙等事端,甲方應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糾紛,排除障礙為止,為乙方順利使用該地創造有利條件。若因甲方化解無效導致乙方不能順利使用該地或因貽誤時間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覆行、變更及終止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和村委會各執一份。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見證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14

甲 方:

乙 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 ,轉讓面積270畝,用 第 號,地號 該宗地界地址點座標詳見 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為準。

二、該土地轉讓價值為: 畝× 元=*****元, 乙方同意分四次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次支付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第二次是乙方在取得土地證後,於20xx年4月份支付貳拾萬元整(¥20xx00.00元),第三次是20xx年8月份支付貳拾萬元整(¥20xx00.00元),第四次是20xx年10月份一次性支付剩餘款項伍拾捌萬元整(¥580000.00元)。

三、甲方負責辦理轉讓國有土地使用證手續、辦理土地證、契税、交易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由乙方支付。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總價款的* % 違約金。

四、本協議在執行中如有發生矛盾、爭議,經雙方協商無效時,轉交當地法院裁決。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轉讓協議書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容 積 率___________________;建 築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建 築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綠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説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户銀行、賬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户銀行、賬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報: 電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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