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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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具有不可撤銷性,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委託書在我們處理事務上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你所見過的委託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歡迎閲讀與收藏。

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5篇

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1

委託人:康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受委託人:康XX,系委託人父親

我對江西省教育廳未認真復審核並向教育部報送關於本人變更學籍註冊信息申請的行政不作為不服,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現委託康XX在本次行政複議案中,作為我參加行政複議的代理人。

代理時限:即日起至本次行政複議案終結止。 代理權限:1、代為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2、代為發表行政複議代理意見;

3、代為放棄、變更或撤回行政複議請求;

4、代為簽收行政複議法律文書。

委託人簽名:

受委託人簽名:

年月日

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2

委託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 務: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受委託人姓名: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受委託人姓名: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現委託(受委託人)與我(單位)與的行政複議案中,作為我方委託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

委託權限如下:

1、代為發表行政複議代理意見

2、代為放棄、變更或撤回行政複議請求

3、代為簽收行政複議法律文書

4、其他事項:

(委託人)簽章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3

委託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

碼住所(聯繫地址)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單位:(名稱)住所(聯繫地址)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住所(聯繫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我(們/單位)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現委託(代理人姓名)在我(們/單位)與(被申請人全稱)一案中,作為我(們/單位)參加行政複議的代理人。

委託期限為:

代理權限如下:

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

(委託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委託單位公章)

填寫説明:

1.一般授權委託書只授予代理人代為進行行政複議程序的權利,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在委託書上只需寫明“一般委託”即可。特別授權代理,還授予代理人一定的處分實體權利的權利,如撤回、變更行政複議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放棄、變更行政賠償請求等。特別授權要對所授予的.實體權利作出列舉性的明確規定,否則視為一般委託。

2.授權委託書須由委託人、代理人雙方簽名或者蓋章。

3.以律師身份代理的,需同時提交所在律師事務所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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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4

委託人(單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現委託______(受委託人)與我(單位)與______的行政複議案中,作為我方委託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

委託權限如下:

1、代為發表行政複議代理意見

2、代為放棄、變更或撤回行政複議請求

3、代為簽收行政複議法律文書

4、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

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5

複議申請人: ,女,日出生,漢族,聯繫地址: 。

複議被申請人: ,住所地為 。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 市 區(20xx) 第號執行裁定書。

複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是錯

誤的,應該適用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

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

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複議申請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在沒有鑑定的情況下,以申請複議人未提供相應證據為由認定

複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所謂被冒名股東,是指虛構法律主體或盜用他人名義登記股東。被冒名股東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不應賦予其股東權利,更不能追究其股東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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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沒有對申請複議人簽名的真偽進行司法鑑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請複議人是被冒名股東,因此原審裁定複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複議申請人與上海鏡靜物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

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律程序,且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 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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