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黃河建議

來源:文萃谷 1.69W

管理體制上,流域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權限尚未明確,缺乏廣泛的水行政管理權 根據流域機構“三定”方案,流域機構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機構,而不是一級行政單位,它只能根據水利部的授權在本流域內行使水行政管理權。既然是授權,就不可能有完全的“權”,它因授權而具有的管理職能就肯定不會跟法律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行政管理職能一樣,它的職能範圍要比後者窄很多,因而就不可能對本流域的水資源進行有效的管理。較為突出的例子就是在每年用水高峯的4~6月份,為了爭搶黃河水,即使是黃河系統管理的引黃涵閘,也不時受到地方行政干預而難以按計劃調度運行,使原本並不複雜的引水變得複雜而無奈,給黃河水資源管理工作平添了許多被動和難度。 2.2、在用水機制上,不鼓勵節水的機制,使得黃河水資源浪費嚴重 我國現有的用水機制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節水無獎、浪費不罰、用多用少一個樣。這樣的用水機制讓人感覺到用水多少與自己的經濟利益關係不大,同時黃河水資源費尚未徵收、水價又偏低,加上節水“投入成本較大”,使用水單位感覺到節水收益甚少,甚至不但不收益還要“賠本”,在現實中,搞節水與多用水的費用比起來,在很多情況下,多用水比搞節水措施費用要低很多,在市場經濟下,誰願意去多化那份錢。所以,人們都明白黃河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已嚴重影響了沿黃兩岸人民羣眾的生活、工農業的生產及發展,可是在節水上,誰也不願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於是,農業灌溉中仍是大水漫灌;各類引黃灌區工程不配套,渠道及建築物老化、失修,渠道襯砌狀況差,也任由它跑、冒、滴、漏;工業用水中單位耗水量偏高,也不去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可以説黃河水資源的大量浪費與我國現行的用水機制有很大關係。 2.3、在水資源管理方式上,仍是簡單粗放、低水平的管理。 其主要表現有三:第一,黃河部門對黃河水資源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機制和管理手段,難以控制和協調用水户的取水,以至在取水過程中存在着用水户的計量設施施測誤差很大,有些用水户在取用黃河水時甚至根本沒有安裝計量設施,用水户們瞞報、虛報或不報實際取水量的現象時常發生;第二,基層管理人員責任心不強,在引水過程中不去實測引水流量,有的只是目測或者乾脆坐在辦公室裏“估計”,另外還有一部分基層管理人員對計量設施的計量方法、技術原理和操作規程等知識掌握的很少;第三、黃河部門只管放水,而很少真正掌握引水的用途、水的利用效率、水量的超指標引水以及用水户的節水措施等。這樣的管理方式難以對黃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及保護實施有效的科學管理,也難以使用水户在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方面真正信任和服從黃河水資源管理部門,從而使黃河部門的職責和權威無法真正到位。 2.4、在黃河水資源管理體系上,黃河系統內仍存在着“多龍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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