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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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設備提供方):

放射合作協議

乙方(設備使用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以下醫療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投放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投放設備:

序號

設備型號名稱

數量

約定價值

備註

合計

雙方合作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提供以上醫療設備供乙方使用,在合作期內,甲方負責進行設備使用培訓及保修服務. 在本協議規定的合作期內,設備所有權歸甲方.

乙方接受設備,並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

乙方須配備專門的設備使用操作人員,並對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甲方不對乙方經營活動中的誤診等造成乙方負責對設備的保管,如遺失或損壞,乙方必須按儀器約定價值進行賠償.

乙方使用設備進行經營活動,並按國家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取得收入.乙方在收入中扣除經雙方認可的消耗後支付收入的 %給甲方作為設備損耗.舉例:如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乙方通過設備使用而取得的收入為5000元,消耗為800元,則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設備損耗費為(5000-800)× %= 元.

設備所使用的耗材乙方只能從甲方現款購進,價格雙方另行書面確定.違反本條,乙方購進的耗材不得以成本的名義從收入中扣除,並且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萬元的違約金.

在本合作期內,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設備損耗費不得低於 元/月,且必須按時支付,如達不到本條規定,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設備並不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乙方支付設備損耗費給甲方的時間為每月最後一日支付當月款項.

達到合作期限或乙方提前支付完設備價值總額,甲方將設備無償贈送給乙方,設備所有權歸乙方.

雙方同意本協議管轄法院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出現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設備提供方): 乙方(設備使用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放射合作協議 [篇2]

甲方(設備提供方):株洲市鍾飛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設備使用方):株洲縣二醫院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以下醫療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投放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投放設備:

設備名稱:臭氧婦科治療儀 型號:hcf-3000 數量: 1 台

價值:設備價值 6.8萬元人民幣;耗材(一類): 26.00元/套; 二、乙方首批現款購進耗材不少於2000套,即: 26.00元/套*2000套=52000.00元(伍萬貳仟元整);

三、甲方提供以上醫療設備供乙方使用,在合作期內,甲方負責進行設備使用培訓及保修服務;

四、在本協議規定的`合作期內,設備所有權歸甲方;

五、乙方接受設備,並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乙方須配備專門的設備使用操作人員,並對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

六、甲方不對乙方經營活動中的誤診及不按規範操作等造成的相關醫療事故負責;

七、乙方負責對設備的保管,如遺失或損壞,乙方必須按儀器約定價值進行賠償.

八、乙方使用設備進行經營活動,並按國家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取得收入.

九、設備所使用的耗材乙方只能從甲方現款(款到即送貨到指定地點)購進.

十、雙方合作期為 2012年9月4日至2015 年8月31日。達到合作期限,甲方將設備無償贈送給乙方,設備所有權歸乙方.

十一、雙方同意本協議管轄法院為株洲縣人民法院。

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出現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株洲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設備提供方): 株洲市鍾飛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設備使用方):株洲縣二醫院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地 址: 株洲市蘆淞區操坪11棟806 地 址: 株洲縣淦田鎮 電 話: 18873328061 電 話: 0731-27258168 傳 真: 0731-85773596 傳 真: 0731-27258168 郵 編: 412000 郵 編: 412107 開 户 行:中國銀行株洲市湘天橋支行 開 户 行: 賬 號: 587259260203 賬 號: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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