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離職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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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協議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我們該怎麼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離職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離職協議書

離職協議書1

公司(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正式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__個月,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底薪+提成_______。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本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在合同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c.合同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合同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本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合同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合同未滿期離職,押扣該員工15天工資。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合同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續訂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員工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離職協議書2

摘要:用人單位可以和知悉其商業祕密及其相關事項的員工簽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但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地域和領域範圍必須限制在合理範圍內,而且用人單位必須為此提供經濟補償。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採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的文件不具有競業禁止的效力。生效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違約人必須承擔責任。當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協商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

關鍵詞:離職競業禁止;商業祕密;經濟補償;解除

在保護商業祕密時,由於侵害商業祕密造成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等因素,用人單位不再青睞侵權之訴這類事後救濟途徑,更多地選擇了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這種事前保護途徑。我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離職競業禁止問題進行約定,僅原則性規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留下了諸多尚待澄清的問題,本文嘗試着進行探索,就教於學界同人。

一、離職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

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需要保護,而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也需要保護,當二者的權利發生衝突時,法律不得不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進行細緻的利益權衡。結果,法律會保護

[1]比較重要的權利,犧牲比較次要的權利。這一做法的理論基礎是卡爾多-希克斯理論,該

理論認為倘若受益者在補償受損失者之後情況比過去好,那麼對社會來説情況就會比過去好。可惜,卡爾多-希克斯理論完全沒有考慮補償的現實性,按此理論操作可能造成以損害部分權利人為代價來換取社會福利最大化。實際上,美國法院適用的“不可披露原則”的效果就相當於此。根據該原則,在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競業禁止協議時,如果法院根據前後僱主的競爭性、僱員在前後兩家單位中承擔職務的相似性等證據有理由相信該僱員必定會在履行其新職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披露前僱主的商業祕密,那麼法院可以認定僱員存

[2]在潛在的侵權威脅並因此下達禁止該僱員在一定時期內在相關領域內執業的禁令。“不可

披露原則”因侵害勞動者的權利而備受爭議,因為在法治社會,只要是合法權利都應得到保護,不管她“多麼卑微”。因此,在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權時必須給予他合理的補償,而且這種限制也必須是有利於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正如德國學者拉倫茲所言,如果非要某種權利

[3]作出讓步,也必須遵循儘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則。

二、離職競業禁止的法律依據

實踐證明,對任何一個公司商業祕密的最大威脅是來自本公司現在的及以前的僱員。正因如此,各國立法普遍認可通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來保護商業祕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員工可以成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授權用人單位將其他員工作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簽訂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原因在於,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限制勞動者利用可以從公共領域獲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勞動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否則,會過度損害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和市場競爭。為了能夠有效區分上述信息與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相關的保密事項,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經驗。英國判例將勞動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觀知識和主觀知識兩類,只有客觀知識才屬於競業限制的範圍。美國判例區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屬於商業祕密。法國判例考慮了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的時間,如果勞動者長期從事該職業,則不應限制。同時,法國還考慮了勞動者所掌握信息** 劉廷華,博士,宜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通信地址:四川省宜賓市酒聖路8號宜賓學院政府管理學院,郵編644000.

的依存度,如果勞動者所掌握的信息是賴以生存的謀生機能,也不應限制。日本法院的判例中也確立了類似原則:勞動者在就職中獲得的業務上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如果已成為勞動者人格財產的一部分,勞動者事後如何利用是勞動者的自由,任何特別約定都不能拘束這種自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對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法的註釋中也指出,離職後的僱員為了謀生,

[4]一般享有使用和利用其在以前的受僱期間所掌握的任何技術、經驗和知識。筆者以為,對

競業禁止中商業祕密範圍的確定,應根據商業祕密的價值性、新穎性、保密性、祕密性等諸要素來確定,側重考慮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

三、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

關於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各國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都認為應該有所限制,只是認定時限合理性的標準不盡相同,存在概括的時間限制、具體的時間限制、授權的時間限制三種模式。按照概括的時間限制模式,無論任何工種和崗位均適用統一的時間限制,但具體的限制時間在各國又有所不同。按照具體的時間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業的不同採取不同的限制,其適用的標準因此而呈現出多樣化特徵。按照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但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協議中的時間限制是合理的,則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性”干預。各行各業有着自身不同的特點,法律統一進行規定是不現實的,也難以照顧各用人單位的特殊利益需求。與此同時,在這知識爆炸的時代,如果對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不作要求,可能導致員工喪失原有的職業技能。有鑑於此,我國《勞動合同法》採用了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同時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為兩年。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為了適當鼓勵競爭,在認定禁止時限合理性時應實行比較嚴格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充分證明其禁止時限的合理性,應允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縮短禁止的時限。

四、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

關於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學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能夠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為限。是否構成實質競爭,主要取決於是否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按此標準,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應該限制在原用人單位的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市場,不應該包括其尚未開拓或觸及的其他區域,或者雖然已經觸及但是其市場佔有微乎其微。另一種觀點則以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為限。很明顯,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哪怕只在某一地區銷售一件商品也可以算得上。某些跨國公司的業務遍及世界各地,其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因此也遍及世界各地。有鑑於此,有些國家也出現了無地域限制的判例。如法國法院認為,只要用人單位證明其確有保護的利益存在(例如營業範圍遍及全球),縱無區域的限制仍屬有效。同樣,中國法院在審判中也鮮有因限制地域過寬而

[5]認定限制無效的判決。筆者贊同前一觀點,認為應將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限制在能夠

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如果將禁止地域擴大到商業祕密的觸及範圍而不考慮其實質性影響,可能對勞動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卻並沒有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

五、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是與原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以及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領域。筆者以為,上述規定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具體明確,但“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領域”就顯得有些模糊,不便於理解,應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具體化。第一,限制技術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自行組建或受僱於使用相同技術的其他用人單位。第二,限制產品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活動。第三,限制服務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的服務事項。第四,限制行為領域,具體列舉勞動者不得從事的具體行為,如禁止招徠原僱主的客户等。很明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約定的限制越具體越狹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須是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自然派生出來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無限擴大。同樣,鑑於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法律關係中所處的弱勢地位,在因禁止領域問題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合理性。

六、對勞動者的補償

如果沒有約定競業補償費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對此,《勞動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理論與實務上存在有效論和無效論兩種觀點。有效論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業祕密是勞動者忠實義務的當然要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自然體現。如果因為沒有經濟補償金就否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祕密的成本支出。無效論的`主要理由是,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妨礙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如果不給予經濟補償明顯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競業禁止協議本質上屬於勞動合同範疇,據此可以認定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至於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德國的有關規定值得借鑑。按照德國法,經濟補償金通常以離職勞動者在原合同最後獲得給付的一半作為最低標準。如果勞動者的收入變動很大,則以離職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為計算基準;如果離職前勞動者工作不足三年,則以勞動期間所得的平均值作為計算基準。同時,還須考慮競業禁止的地域、時間以及領域,無論如何不能對僱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有學者認為,德國法關於“不能對僱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的標準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將[6]其變更為“不能不合理降低勞動者原有生活水平”。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應由勞動者證明其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經盡到最大努力。至於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我國《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筆者認為應允許一次性支付,但無論如何不允許事前支付。因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補償金被勞動者提前運用,而且補償金的數額可能得不到保證。

七、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也可在保密協議中訂立。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必須是書面形式。存有疑問的是,企業內部制訂的規章、規則和人事制度等內部文件確立的僱員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否具有效力,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它不應對離職僱員產生法律拘束力,因為企業的規章一般系企業或僱主單方制訂,僱員只有服從、遵守的義務,而無選擇的權利,更無法體現自己的意志。如確認企業規章能創設僱員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無疑使僱主擁有單方面課以僱員義務的權利,勢必嚴重侵害僱員的自由擇業權甚至生存權。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事項類似於提供格式條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條款的處理方式予以認定。《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他確實提請勞動者注意競業禁止事項,可以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競業禁止事項達成一致。但是,用人單位在利用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問題時,通常不會提供相應的補償。《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可以認定企業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的做法無效。在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情形,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在離職後又履行了該協議,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勞動者願意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而且協議雙方就經濟補償問題達成一致,那麼可以在原競業禁止協議中增加經濟補償條款,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勞動者選擇撤銷協議,可以因為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協議時沒有提供經濟補償這一過錯而要求他賠償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前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來確定。

八、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協議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協議解除三種情況。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解除的條件,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一方可解除協議。例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可能約定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公開時,雙方可以解除協議。但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按約定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解除條件的,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履行時,可以會同勞動者協商解除。至於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在第69條和第94條規定了幾種法定解除情形,具體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以及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在離職競業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現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泄露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這一特殊情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協議,如果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泄露,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退換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可以單方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並不退換已經得到的經濟補償金。

九、違反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責任

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生效後,若一方當事人實施了違反該協議的行為即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至於違約人的主觀心態以及違約行為是否造成對方損失在所不問。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約時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很多時候,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可能遠高於違約金,而這種損失可能因為超出了勞動者所能預見的範圍而不能得到賠償。為此,筆者建議在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其對勞動者的激勵作用,使其不願意輕易違約。具體而言,如果勞動者為自己經營而違背了不競業義務,那麼可以借鑑公司法關於歸入權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將勞動者因競業活動所獲利益收歸已有。如果勞動者其他用人單位而違背不競業義務時,原用人單位除了行使歸入權外,是否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需要考慮新用人單位的主觀心態而區別對待。如果新的用人單位不知道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新用人單位因無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但應從知道之日起停止侵害;如果新用人單位明知或應知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而仍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關於用人單位

[7]在行使上述權利後是否還有權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學界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不能並用,違約金支付免除了勞動者競業禁止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可以並用,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通常不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但為了原用人單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並不能免除競業禁止義務,在必要時,原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頒發禁令,禁止勞動者及其新用人單位利用競業禁止協議中涉及的商業祕密。

離職協議書3

本人 (身份證號:)系武漢_x有限公司員工,將於 年 月 日離職。

鑑於本人在武漢_x有限公司的職位為重要涉密崗位,且工作期間接觸了很多公司的商業祕密和信息,為保障武漢_x有限公司與我本人的正當權益,本人現出具本承諾書。

1、本人承諾:不帶走載有武漢_x有限公司商業祕密和信息的一切載體,且承諾不將上述載體及複製件擅自保留、轉交或故意泄露給其他任何人,不在離開公司後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武漢_x有限公司的商業祕密和信息,不在離開公司後自己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武漢_x工貿有限公司的商業祕密和信息。

本承諾書所指的商業祕密和信息指武漢_x工貿有限公司所有的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公司經營管理、公司人事和制度、公司財務狀況、商業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專有技術,公司的產品名稱、價格信息,公司產品開發技術及開發計劃,公司的商業策略市場策略,公司規章制度、人力資源名單檔案等。

本承諾書所指載體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凡記錄武漢_x工貿有限公司祕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電子文檔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

2、本人承諾離開公司後,不利用任何非法途徑訪問武漢_x工貿有限公司的網址,也不以任何形式對武漢_x工貿有限公司現有系統、網址進行破壞或蓄意修改。

3、本人承諾離開公司後,不從事任何有損武漢_x工貿有限公司形象或利益的活動。

4、本人承諾離開公司後不將上述工作成果故意泄露。

我將遵守以上承諾,如有違反,我願意賠償因此給武漢_x工貿有限公司造成的損失,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均由本人承擔。

離職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4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 年月 日起解除。

2、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安排乙方辦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應配合甲方在日內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單,甲方根據公司的離職交接手續為乙方辦理財務結算、開具離職證明;否則,視為放棄相應的權利。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的工資至 年 月 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至 年月停止。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公積金費用至年月停止。

4、乙方完成工作交接後,甲方將在月工資發放日(15日)支付乙方最後一期工資。

5、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 元。此金額為唯一的及最終的.對乙方的所有補償。經濟補償金將在甲方支付乙方最後一期工資時一起發放。乙方需至甲方財務處領取。

6、其他款項説明(如競業禁止補償金)

7、乙方離職後,甲方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社保關係終止手續。

8、本協議簽署後,乙方承諾:

1)乙方對甲方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祕密資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給甲方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

2)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及訴訟請求,不以任何理由 向甲方提出仲裁或訴訟追究甲方的經濟及民事責任。

3)不以任何方式做出對公司,在職或離職員工有負面影 響的言論及行為。

9、本協議書的內容,甲乙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

10、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均應視為違約,未違約方有權主張賠償損失。

11、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1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附後。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離職協議書5

甲方:(XX單位)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於 年 月 日開始在甲方處工作,現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達成如下就乙方同甲方解除勞動關係及離職補償等事宜,雙方表示認可。

一、乙方於 年 月 日申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甲方表示認可。

二、雙方同意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等一次性補償金人民幣 元

(此款項已包括因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離職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髮生的一切款項。)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項及在本協議簽字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爭議已根本解決,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 日期:

離職協議書6

甲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與乙方_____原於_____年_月_日簽訂的合同名稱:_____的合同,現因_____由於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於:_____年_月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給__方造成損失計人民幣____萬元整,由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從原建房保證金中扣除,甲方已收取乙方人民幣共萬元整,扣除賠償金後甲方應退回乙方保證金人民幣:____萬元(其中包括簽訂合同時乙方支付給甲方坡下面一間房屋的'購房款__萬元整)乙方銀行開户行__________,帳户名: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本協議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銀行一經轉帳成功後,之前甲乙雙方合作協議全部終止,不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經濟糾葛和產權的歸屬問題,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書共兩頁,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收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XX年XX月XX日

離職協議書7

甲方(單位):_________乙方(員工):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鑑於乙方在甲方單位從業期間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並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為切實保護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合法權益,確保乙方不與甲

方競業,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競業限制協議: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之次日起年內(不得超過2年),乙方不得在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服務,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2.第1條所稱的“有競爭關係”是指:(1)某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的生產經營行為與甲方或甲方關聯公司的生產經營行為在市場上存在商業競爭關係;(2)某單位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經營範圍與甲方或者甲方的關係公司的經營範圍相同、類似或者屬於同一行業。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包括與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直接競爭的單位及其直接或間接參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單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工作期間履行競業限制和保守商業祕密義務是其作為員工的義務,甲方無需給乙方任何補償金。乙方離開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後須按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甲方應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的`數額為乙方在甲方最後六個月月平均工資(以工資條為準)的%(計元)。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起算日為甲方離職之次日,不滿一月的期間按日曆天數計算乙方應得的競業天數補償金。

4.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領取補償金時,應向甲方出示當前的任職情況證明,經甲方向乙方工作單位確認後方可領齲乙方逾期一個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職情況證明,視為放棄該季度的補償金。

5.乙方被新單位錄用後應在一週內將新單位的名稱及乙方的職位通知甲方。同時乙方應將自己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告知其工作單位。

6.甲方如認為乙方已無競業限制必要,有權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其競業限制義務,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發出之次月起,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終止,甲方應按照乙方已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8.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應立即與甲方競爭單位脱離關係,繼續履行本協議,並按照違約期間本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兩倍支付違約金。無法確定違約時間長短的,按照一年計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大於該違約金的,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損失額依照以下三種方式計算,以計算結果最高的為準:獲取或開發該產品技術的全部費用;甲方相關業務因此損失的利潤;競爭單位相關業務因此取得的利潤。

9.乙方從甲方離職時,甲方如確認乙方無競業限制必要,可以通知乙方無需承擔離職後競業限制義務,甲方也無需按本協議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金。

10.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者終止。本協議終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1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意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2.本合同所稱甲方關聯公司是指甲方下屬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參股、控股的企業。

13.雙方傳遞文件的通訊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郵編:

電子郵箱:

乙方: 郵編:

電子郵箱:

雙方相互送達的任何文件,以快遞或ems形式寄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寄出的,自郵件發出即視為送達。

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均應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變更,對方以原通訊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約定條件即視為送達。

1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授權代表人:(簽字)

日期: 日期:

離職協議書8

第一條

茲有本公司員工__________,性別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因_________等原因該員工與本公司協商一致於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第二條

為了維護本公司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甲方)與該員工____(即下文所指的乙方)的合法權益,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祕密,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在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雙方均需嚴格執行:

1、商業祕密的範圍和內容

2、甲方商業祕密的範圍和內容包括:

3、甲方的`市場規劃和營銷策略;

4、甲方服務項目的價格等服務資料;

5、甲方的技術操作流程和服務流程;

6、甲方的客户資料,包括客户名稱、聯繫方式、客户經營範圍等;

7、甲方的合作伙伴資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稱、聯繫方式、客户經營範圍等。

8、乙方的保密義務和保密期限

9、乙方不得將工作中獲取或開發的商業祕密據為已有,有關資料、圖紙等一律交甲方歸檔;

10、乙方調離甲方,應得到甲方的同意,並保證三年內不得將自己所掌握的甲方商業祕密向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泄露和牟取私利。

第三條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乙方有違反協議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乙方應立刻停止侵害甲方商業祕密的行為,消除影響;

2、乙方利用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中乙方利用甲方商業祕密牟取的全部經濟收入無條件歸甲方所有;獲得甲方商業祕密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賠償責任外,全部贏利歸甲方所有。

3、由於乙方違約,甲方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4、另外,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人民幣。

第四條

本勞動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均應採取積極的態度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外,甲方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向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離職協議書9

甲方:

乙方:

乙方於 年 月 日入職,任職位,已簽訂勞動合同,已參加工傷保險。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中受傷,經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並經深圳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為十級傷殘,醫療終結日期為 年 月 日。乙方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以及其他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待遇已全部由甲方承擔並支付完畢。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主動向甲方提出辭職,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自願於 年 月 日辦理離職手續,雙方勞動關係正式解除。乙方離職之前的未結算工資由甲方核算後支付(詳見工資單)。

2、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人民幣元(小寫元)。

3、上述款項,在簽訂本協議後日內支付。乙方領款後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經濟款項的要求,自願放棄其他請求及補償其他差額的'權利,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所有權利義務終結。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離職協議書10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屬於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業務,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甲方擔任 職務。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通過培訓、技術交流、技術指導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業務及技術方面的機密內容;同時,也掌握了甲方的所有客户名冊。現乙方提出要求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故為了保護甲方正當合法的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基於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乙方對甲方所負有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經協商一致後,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一、乙方保證並確認:與甲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嚴格遵守與甲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及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下列信息屬於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必須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貨源信息、市場規劃、價格方案、營銷策略;

2、甲方所有於 年 月 日止在冊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稱、聯繫方式、客户經營範圍等;

3、甲方的產品信息。

4、甲方的合作伙伴資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稱、聯繫方式、客户經營範圍等。

二、乙方承諾:

1、其在離職之後兩年以內,不得在與甲方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工作: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與甲方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員工、代理人、顧問等;也不得自營與甲方相同或具有競爭性關係的產品或服務:

2、在離職之後,不得搶奪日前甲方在冊的客户;也不將甲方的客户介紹給其它單位及個人,損害甲方的利益;

三、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保證三年內不得將自己所掌握的甲方商業祕密向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泄露和牟取私利。

四、甲方同意就乙方離職後承擔的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向其支付保密費及競業禁止補償費。費用的支付標準及方式如下:

1、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年薪的' 50%計( )元;該補償費計算時限自 年 月開始至 年 月止。

2、甲方一次性補償並支付給乙方工資以及本協議約定的保密以及競業禁止費用合計¥ 元(大寫 )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一致,並簽署書面文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簽訂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上述文件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併成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六、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一項權利並不作為對該項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項權利亦不排除將來對該項權利的其他行使。前款權利不因本協議的終止、撤消、無效而消失。

七、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應全額退回第四條約定的款項給甲方;同時,乙方將承擔違約金 萬元並賠償公司因乙方違約造成的相關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補交税款的損失以及其他費用等。

八、乙方因違約而致使甲方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調查費、鑑定費等一切法律費用),不包含在違約金之內,乙方應另行承擔。

九、本協議從簽字或蓋章之日起至乙方離職(解除勞動合同)後三年內有效。

十、本協議與原勞動合同保護甲方商業祕密部分內容互為補充、不可分割。

十一、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先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本協議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並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願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地址:

地址:

電話:

手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11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甲方與__分公司的合作將於 年 月 日終止,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現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甲方與乙方進行溝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的3日內乙方支付甲方 年 月工資。

二、甲方於勞動合同解除前3天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後至勞動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堅守工作崗位。

三、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和解款合計人民幣 元(和解款為甲方所有應得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等事由),甲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四、乙方支付和解款後,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五、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毀損乙方的'聲譽、利益。

六、甲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七、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12

甲方(公司):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經甲方提出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與乙方友好協商,雙方一致同意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協議如下:

一、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 年月 日起解除。

二、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安排乙方辦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應配合甲方在日內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單,甲方根據公司的離職交接手續為乙方辦理財務結算、開具離職證明;否則,視為放棄相應的權利。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費用人民幣 圓整(¥ 。00)。該費用已包含了替代期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及其他一切補償金。

四、乙方對甲方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祕密資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給甲方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

五、本協議第二、三條執行完後,甲/乙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與勞動爭議,也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乙方同意如其以甲方名義所作的.各項事務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自願承擔相應責任。

六、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均應視為違約,未違約方有權主張賠償損失。

七、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附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1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現為甲方公司員工,擔任 職務,已經知悉甲方及甲方參股公司(本協議以下內容中所稱"甲方"均含"甲方參股公司")的商業祕密。現乙方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為了明確乙方離職後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及甲方參股公司的商業祕密,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 商業祕密

1、本協議所稱商業祕密包括:_______________技術信息、專有技術、經營信息等各項文件。乙方對此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乙方確認甲方已對甲方的商業祕密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術信息指甲方擁有或獲得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方案、製造方法、工藝流程、計算機軟件、數據庫、實驗結果、技術數據、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説明書、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祕密的業務函電等一切有關的信息。

3、專有技術指甲方擁有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知識、信息、技術資料、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經驗、方法或其組合,並且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的、未作為工業產權來保護的其他技術。

4、經營信息指有關商業活動的市場行銷策略、貨源情報、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合同、交易相對人資料、客户名單等銷售和經營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其他相對人的商業祕密)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祕密。

第二條 保密承諾

乙方為本協議所約定的保密義務人。乙方承諾從甲方離職後不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甲方商業祕密的行為。

第三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1、乙方對其因身份、職務、職業或技術關係而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

2、在勞動合同關係解除或終止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使用商業祕密、製造再現商業祕密的器材、取走與商業祕密有關的物件;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複製或公開包含甲方商業祕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3、乙方應將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試驗設備、試驗材料、客户名單等交還甲方。

4、乙方在職期間,獲得或製作的商業祕密(包括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在勞動合同關係解除或終止之後,乙方承認甲方對這些商業祕密的所有權,乙方承諾給予保密。

第四條 保密義務的終止

1、甲方授權同意披露或使用商業祕密。

2、有關的信息、技術等已進入公共領域。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其他

1、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在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簽訂時間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離職協議書14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乙方因個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產生本協議所涉乙方離職事由,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離職事宜簽訂以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甲乙雙方確認他們之間的勞動關係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的 3 日內甲方應支付乙方工資餘額_____元。

第二條、甲乙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內無任何糾紛,乙方所有應得利益均已結清,另鑑於乙方在職期間工作表現優秀,甲方決定給予半月工資作為福利(計算在工資餘額中),甲乙雙方均無異議。

第三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於次月停止五險一金的繳納。

第四條、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毀損乙方的聲譽、利益。

第五條、乙方確認,與甲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或者均已明確放棄因建立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而致的乙方所有權益,若因此成訟,均應由乙方承擔全部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六條、在乙方服務結束後,乙方均應及時歸還甲方其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的甲方的任何資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乙方對甲方的`工作內容及資料等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在簽訂本協議時,雙方均已十分清楚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知曉協議行為的法律後果,且願意履行本協議內容。

第八條、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風險告知: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二者的本質區別是若約定仲裁解決仲裁一裁終局,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審終審。

第九條、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願,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第十條、本協議共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二份內容完全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離職協議書15

甲方(公司):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

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 年 月 日起解除。

二、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安排乙方辦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應配合甲方在 日內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單,甲方根據公司的離職交接手續為乙方辦理財務結算、開具離職證明;否則,視為乙方放棄相應的權利。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費用人民幣 元整( ¥)。該費用已包含了應發工資、加班節假日工資、替代期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及其他一切補償金或賠償金,社保公積金未足補償或待遇補償等(如該筆費用為零的',視為雙方協議一致乙方自願放棄追索,即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與理由要求向甲方要求上述任何費用)。

四、根據本協議第二、三條,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與勞動爭議,也不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乙方同意如其以甲方名義所作的各項事務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自願承擔相應責任。

五、乙方對甲方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祕密資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給甲方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

六、競業限制,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每月支付人民幣 元整作為乙方競業限制補償,競業限制時間為 月。

七、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均應視為違約,未違約方有權主張賠償損失。

八、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附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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