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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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簽訂協議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那麼什麼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供電協議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供電協議書

供電協議書1

用電方:星園市場經營管理

供電方:

為明確供電方、用電方供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

1.受電地點:星園臨時市場

2.受電電壓: 伏特

3. 受電最大容量:地下總容量 ;地上總容量 。

二、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與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用户進線側開關上閘嘴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用電設施,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在12小時內通知對方。

3. 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 供電方與用電方簽訂本協議後,電箱(變壓器)在使用過程中,由供電方負責維護與保修。供電期間,若供電方出現不能給用電方正常供電,給用電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三、電度計量及電費

1. 收費標準:用電方按1.4元/度的單價給供電方交納電費,用電方按實際所用的電度度數繳納電費。

2. 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3. 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

四、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按欠費部分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逾期5天即10日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人可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自行限電,必要時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3.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五、協議效力

1. 星園臨時市場開始籌建至星園臨時市場撤場為止。

2. 本協議書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協議書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副本一式四份,供電人執三份,用電人執一份。

供電方:(公章)

用電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電協議書2

甲方:中國石油富平梅家坪加油站

乙方:陝西飛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因工程需要,乙方需從甲方處接引380V低壓電力至施工點,為明確雙方責任,經協商,達成如下一致:

一、電力接入點:

中國石油富平梅家坪加油站東側210國道旁低壓電線杆。

二、電力計量及電費清付:

乙方負責在接入點處安裝電箱,箱內包括電力計量表及漏電保護器;電費經雙方抄清電錶度數後按月清付(甲方為乙方提供電力部門出具的發票複印件);電價經雙方協商後為1.2元/Kwh。

三、權力及責任:

1,甲方: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安全、穩定的電力;並負責為乙方進行在電力使用中外圍協調的一切事務。

2,乙方:乙方確保安全用電,配備足夠的電力安全設施,以確保在乙方線路及設備使用發生故障時不影響甲方的正常安全用電。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至乙方完工、付清甲方電費且拆除所有電力設施後失效。

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供電協議書3

單位名稱: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電話:電話:

電傳:電傳:

郵編:郵編: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賬號:賬號:

税務登記號:税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不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忡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

(2)用電分類:.

(3)生產班次:,週休日.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220/3既伏電壓的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團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約定按每月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並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支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月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處,屬於.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局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資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屬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一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上述附件為本合伺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電協議書4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客户(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等電力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從號高壓桿或從線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與用電方的產權分界點:高壓供電在線號高壓桿高壓計量箱進線T接點處;低壓供電在變台具體接線方式及分界點詳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二、供用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供用電雙方按本協議第一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供用電雙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當遇到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設備損壞,或違約用電、竊電、欠費時;供電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更動或操作用電方的供電設備。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三、供用電設施安全管理責任

1、供電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用電方提供合格的電源,因特殊情況須停電一小時以上者,應提前通知乙方。

2、用電方對其所有的電氣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做好防觸電措施,及時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

3、供電方有權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4、用電方嚴禁私自改變低壓系統運行方式,禁止採用“一地一線”方式用電。

5、用電方嚴禁使用掛鈎線、破股線、地爬線和絕緣不合格的導線接電。

6、用電方嚴禁拾取斷落的電力導線;發現電線鬆弛對地安全距離不夠或斷落時,任何人不得靠近,要遠離導線危險點、斷落點 8米 ,並保護好現場,同時立即報告電工處理;以免擴大事故範圍。

7、用電方應及時對可能危及受電線路廊道的樹木、進行修剪或砍伐。

8、用電方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用電方未按要求安裝漏電保護器、私自解除已安裝的漏電保護器及擅自調整漏電保護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責任由用電方負責。

9、用電方漏電保護器的維修應由專業人員進行,運行中遇有異常現象應找供電方電工處理。

四、用電收費管理

1、供電方應收電費以月為基期,以供電總表度數總量分類計算收取,商業和居民用電量按各佔50%的比例計算。

2、各住户的分類統計和電費的收取管理由用電方負責,其收費按住户分類和進户表用電量分商業和居民用電兩個標準加電損分攤計算收取。

3、用電方應按供電方出具的收費發票按約定時限一次性足額交清應交電費。

五、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用電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電氣設備帶病運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中止供電。

2、供電方應對用電方電氣設備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用電方整改後,應及時進行驗收。

3、用電方臨時用電應事先向供電方書面申請,電力設備安裝、臨時用電所需電線、插頭、插座、開關應符合安全用電的要求;臨時用電期間應設專人看管臨時用電設施,用完及時拆除。

4、用電方私拉亂接、違章用電,由此造成的觸電事故;用電方必須依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5、用電方未執行本協議或管理不到位,給供電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6、供電方對供電設施維修不及時給用電方或社會帶來人生、設備損害,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相關條款追究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用電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七、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

2、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後,如供用電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壹式貳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壹份。

6、本協議附件:供用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上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簽章) 用電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時間:年 月日

供電協議書5

甲方:xxx城區供電所(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xxxx(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和城區供電所(20xx)第08號文件精神,經乙方本人申請,自願與甲方有償解除勞動用工合同關係,接受企業一次性經濟補償,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的計算

乙方同意在與甲方解除勞動關係時,按公司改制企業職工一次性安置標準938元/年計算經濟補償金:醫療費一次性補貼按每年40元計算。

二、工齡計算:

乙方在甲方的工齡計算從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共計7年零8個月。

三、解除勞動關係時間:

甲乙雙方自20xx年5月1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四、協議事項:

1、甲方與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甲方依照上述計算方式對乙方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費和醫療補償金15322.00元。

2、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雙方原有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即行終止。甲方給乙方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費後,不再支付乙方其他補償費用。

五、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2、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和組織各存一份。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xxxxx乙方(簽字):xxxxx

法定代表人(簽章):xxxxx

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

供電協議書6

甲 方(供電方):

乙 方(業主/用電方):

由於供電部門向小區實行預付費方式進行供電,為明確甲方向乙方供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關係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轉供電。乙方通過甲方獲得用電權利,與甲方簽訂供電協議,並承擔向甲方交費義務。

二、供電方式

甲方以(如交流低壓220V)電源向乙方供電。為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用電安全造成影響,甲方提請乙方採取必要的用電或非用電安保措施,且乙方應確保乙方用電設備安全,因乙方用電設備所造成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轉供。

三、供電地址、容量和性質

1、用電地址:幢號(□汽車庫/□自行車庫)

2、約定容量:千瓦(安)

3、用電性質: 商業用電

四、供用電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因本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或成立業主委員會等原因致使甲方失去物業管理權時,本協議自然終止;因本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或業主委員會未成立等原因甲方繼續管理本小區的情形產生時,本協議則自動延續。

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甲方獲得用電的權利,並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用電量和損耗等承擔向甲方繳納電費的義務。

2、乙方應當履行業主義務,按時繳納物業公共服務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向乙方供電。

3、甲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乙方供電的義務,並從供電部門獲得轉供電的權利。

4、甲方依據本協議受理乙方的用電申請,並享有對乙方裝表(費用由受益人承擔)計量和收取電費的權利。

六、供電的計量及電費

1、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乙方使用的電力、電量依據乙方電錶讀書及甲方根據總表計量裝臵計量數據及損耗收取電費。

2、甲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乙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充分考慮乙方每月用電計量裝臵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3、供電線路的損耗電量,由該線路的產權所有者負擔。乙方安裝電錶產權屬於乙方,乙方有義務妥為保護,如發生損壞或過負荷等異常情況造成計量裝臵損壞,由乙方承擔相關維修及保養責任。乙方應確保乙方用電設備安全,因乙方用電設備所造成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七、供電費用

1、甲方向乙方收取供電費用按現行的電價以每千瓦時1.20元計算,用電方以預付費方式支付;在國家電價調整時,向乙方收取的電價也相應調整。

2、鑑於供電部門以預付費方式供電,乙方需向甲方預付電費週轉金;僅需電動門及照明用電的,預付週轉金元;除基本照明外還有其他用電設施的,預付週轉金元。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甲、乙雙方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電錶計量裝臵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甲、乙雙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在運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雙方應加強聯繫,相互配合。

3、電錶計量裝臵屬乙方所有,若因上述裝臵失靈、損壞等原因影響計量的準確性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維修、更換並承擔相應的損失,否則甲方可拒絕向乙方供電。

九、違約責任

1、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乙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按規定的程序通知乙方。如因乙方不及時繳納相關費用,導致的停電所造成的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2、由於乙方責任造成甲方供電故障並給其造成損失的,乙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甲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甲方應通知乙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甲方可中止供電。

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如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協議有關條款。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本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乙 方(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電協議書7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和城區供電所(20xx)第08號文件精神,經乙方本人申請,自願與甲方有償解除勞動用工合同關係,接受企業一次性經濟補償,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的計算

乙方同意在與甲方解除勞動關係時,按公司改制企業職工一次性安置標準938元/年計算經濟補償金:醫療費一次性補貼按每年40元計算。

二、工齡計算:

乙方在甲方的工齡計算從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止,共計7年零8個月。

三、解除勞動關係時間:

甲乙雙方自20xx年5月1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四、協議事項:

1、甲方與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甲方依照上述計算方式對乙方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費和醫療補償金15322.00元。

2、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雙方原有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即行終止。甲方給乙方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費後,不再支付乙方其他補償費用。

五、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2、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和組織各存一份。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電協議書8

轉供電單位:_______

用電單位:_______

為明確轉供電雙方轉供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點、用電電壓、用電容量

1、用電地點:_______ 。

2、用電電壓:_______ 。

3、用電最大容量:_______。

二、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轉供電雙方協商確認,轉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用户電錶進線開關位置上。分界點電源一側供電設施屬轉供電方,由轉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一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轉供電方、用電方各自分管的用電設施,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在6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轉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電度計量及電費

1、轉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單表計量。

2、收費標準:_______ 。

3、電費結算:用電量每月由轉供電方、用電方人員共同抄表並簽字認可,轉供電方開具發票後用電方按期將電費轉入供電方。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或延期支付電費,否則轉供電方將無條件斷電。

四、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逾期未付清電費的,轉供電方可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由於用電方責任造成轉供電方對外停電,並給其造成損失的,轉供電方按有關規定對用電方及相關方追究賠償責任。

3、用電方未經轉供電方同意,擅自超計劃、超負荷指標用電,轉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自行限電,必要時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五、其他

本協議書生效後,轉供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協議書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轉供電雙方各執一份。

轉供電方:_______(公章)

用電方:_______(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蓋章)

法人代表:_______(蓋章)

授權代理人: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供電協議書9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我供電方)委託供電的單位(以下簡稱轉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簡稱被轉供方)進行轉供電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轉供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轉供電關係

經供電方、轉供方和被轉供方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協商,供電方委託轉供方向被轉供方供電。轉供方同意接受委託,並向被轉供方承擔供電義務。被轉供方通過轉供方獲得用電權利,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並向供電方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轉供電方式

轉供方同意從其所有的____變電所____出線的____千伏線路____杆向被轉供方受電裝置供電。

三、轉供電容量

根據被轉供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三方確認,被轉供方的用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________千瓦(安)。

四、轉供用電期限

委託轉供電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1、被轉供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供電方獲得用電的權利,並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和用電量承擔向供電方繳納電費的義務。

2、轉供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被轉供方安全供電的義務,並從供電方獲得轉供費用的權利。

3、供電方依據本協議應直接受理被轉供方的用電申請,並有對被轉供方裝表計量和收取電費的權利,承擔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解決被轉供方用電指標。

六、轉供電的計量及電費

1、供電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被轉供方使用的電力、電量進行安裝電能計量裝置,並負責抄表和收取電費。

2、供電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轉供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方每月用電計量裝置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3、轉供電線路的損耗電量,由該線路的產權所有者負擔。

七、轉供費用

供電方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按被轉供方每月的實際用電量以每千瓦時____元計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確認,轉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轉供方,由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被轉供方,由被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在運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三方應加強聯繫,相互配合。

九、違約責任

1、轉供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被轉供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應依法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未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停電,給被轉供方造成損失的,轉供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被轉供方責任造成供電方、轉供方對外停電,並給其造成損失的,被轉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轉供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轉供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被轉供方未經供電方、轉供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轉供方應通知被轉供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經供電方同意可中止供電。

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三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6、本協議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轉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被轉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簽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簽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供電協議書10

轉供電方(下稱甲方):

被轉供方(下稱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

電話:

為明確甲方、乙方在轉供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行安全、合理的轉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用電地址和用電容量。

用電地址:

1 用電容量:根據乙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雙方確認,乙方的用電容量 為 千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 千伏安(千瓦)。

2 轉供電方式、期限。

2.1 甲方同意從其所有的 配電房出線的 伏線路 櫃向乙方受電裝置供電。

2.2 為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乙方安全生產的影響,乙方必須採取必要的用電或非用電保安措施。

2.3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轉供電力。

2.4 轉供電的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3 轉供電質量

3.1 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乙方供電。

3.2 乙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符合國家標準,否則甲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量。

3.3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甲方應向乙方連續供電。當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停電或甲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時,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4 用電計量

4.1 甲方按規定在其配電房輸出櫃向乙方的輸出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和安全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乙方計算電費的憑證;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和安全裝置的費用由乙方支付。

4.2 用電計算方式採用 計算;用電計量裝置設在 配電房;

4.3 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各被轉供方負擔。每月增加損耗電量應分攤到各被轉供方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5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5.1 甲方根據供電公司收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5.2 甲方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電費。乙方應根據供電公司相關規定按每千瓦預交一百元電費預交費。甲方每月提供用電清單從預交電費中扣除提供當月發票。預交電費不足時通知乙方提前預交電費(最低預交一個月電費)。如果申請停止供電將退餘款。

5.3 抄表日期為每月 日,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可提前或滯後1—2天,抄表主要採用人工現場抄表。如有需要,乙方應予以配合。乙方應在抄表日後10日內將電費以現金形式交予甲方 。

5.4 經雙方協商一致,被轉供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結算電費:

5.4.1 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預交電費保證金¥ 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協議終止後,雙方結清費用後退給乙方。

5.4.2 協議期內,因電力部門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電價及相關收費項目隨之相應調整

6 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6.1 從乙方T接點以上架空線路及設施屬甲方資產,由甲方負責維護管理。

2、從乙方T接點出線側以上架空線路及設施屬乙方資產,由乙方負責維護和管理。

6.2 甲方、乙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在運行、檢修、停電操作時,雙方應加強聯繫,相互配合。

6.3 如供電系統發生故障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甲方維修。

7 違約責任

7.1 甲方在滿足本單位用電有富餘的情況下向乙方進行轉供電,若甲方電量無富餘無能力向乙方轉供,甲方通知乙方後有權向乙方停止供電。

7.2 乙方未能按時付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計收電費滯納違約金。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繳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百分之一計算,自逾期之日起超過20日,經甲方催繳,乙方仍未付清電費的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有權停止部分或全部轉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7.3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乙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選擇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予以解決。

7.4 乙方不得同甲方轉供電工作人員有不正當交易行為,否則,產生的一切後果及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7.5 由於乙方責任造成甲方對外停電並給其和其他被轉供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甲方及其它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8 安全責任

8.1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拆供電線路、改增容增負荷,不得改變用電用途,不得有竊電行為或私自轉供電。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並處乙方1至5仟元的罰款,造成的一切後果,其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8.2 為保證安全供電,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的安全用電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乙方存在安全隱患、設施故障,甲方有權先停止供電,待乙方排除隱患清除故障後,甲方檢查合格予以恢復供電。

8.3 乙方應結合季節性特點進行電氣設備的安全檢查和維護,對存在威協人身安全、影響電氣設備正常運行等的隱患要及時處理,並定期進行預防性檢測維護工作。

8.4 停送電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8.5 安全責任以產權範圍劃分,乙方產權範圍中發生的一切設備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責任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及費用。

8.6 乙方因用電管理不善及超協議增容或增加用電負荷,造成甲方供電線路、設備及供電網所帶用户電器設備損壞及其他責任事故的,一切責任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8.7 乙方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報經甲方同意後,交有校驗資格的單位校驗或者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確屬計量裝置計量誤差的,可剔除誤差後結算當月電費。

9 責任免除

9.1、因不可抗力因素至使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時,造成的經濟損失,相互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9.2 甲方因排除險情、設備檢修、執行電力部門有關指令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時,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0 爭議的解決方法

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本協議終止。

11 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1.1 本協議為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協議有關條款。

11.2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11.3 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定》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11.4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5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轉供方: (簽名蓋章) 被轉供方: (簽名蓋章)

簽約人: (簽名蓋章) 簽約人: (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電協議書11

供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轉供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轉供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我供電方)委託供電的單位(以下簡稱轉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簡稱被轉供方)進行轉供電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轉供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轉供電關係

經供電方、轉供方和被轉供方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協商,供電方委託轉供方向被轉供方供電。轉供方同意接受委託,並向被轉供方承擔供電義務。被轉供方通過轉供方獲得用電權利,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並向供電方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轉供電方式

轉供方同意從其所有的________變電所________出線的________千伏線路________杆向被轉供方受電裝置供電。

三、轉供電容量

根據被轉供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三方確認,被轉供方的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________________千瓦(安)。

四、轉供用電期限

委託轉供電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1.被轉供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供電方獲得用電的權利,並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和用電量承擔向供電方繳納電費的義務。

2.轉供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被轉供方安全供電的義務,並從供電方獲得轉供費用的權利。

3.供電方依據本協議應直接受理被轉供方的用電申請,並有對被轉供方裝表計量和收取電費的權利,承擔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解決被轉供方用電指標。

六、轉供電的計量及電費

1.供電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被轉供方使用的電力、電量進行安裝電能計量裝置,並負責抄表和收取電費。

2.供電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轉供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方每月用電計量裝置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3.轉供電線路的損耗電量,由該線路的產權所有者負擔。

七、轉供費用

供電方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按被轉供方每月的實際用電量以每千瓦時________元計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確認,轉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_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轉供方,由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被轉供方,由被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在運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三方應加強聯繫,相互配合。

九、違約責任

1.轉供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被轉供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應依法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未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停電,給被轉供方造成損失的,轉供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被轉供方責任造成供電方、轉供方對外停電,並給其造成損失的,被轉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轉供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轉供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被轉供方未經供電方、轉供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轉供方應通知被轉供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經供電方同意可中止供電。

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三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各執____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_份。

6.本協議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轉供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被轉供方:(簽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供電協議書12

供方:_ _(以下稱甲方)

用方:________ _(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確立正常的供用水、電等的秩序,明確雙方的責任,做到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水、電,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應方式 供應範圍

1、甲方根據乙方的生活需要,在電力系統、水壓水源正常狀況下,按本合同規定向乙方供電、供水。

乙方的户外供水管網、供電接入點應由甲方確定,並應按照安裝規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安裝的供水立管、表箱美觀、牢固、平直。施工完畢,應及時修補牆面、孔洞,修復地面,並清理現場。

2、當甲方出現水、電供應不足的情況時,甲方應當按不低於其供給第三方水、電的比例及條件,供給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需停水停電,應提前告知乙方。

3、在乙方每個接水電、受電點安裝用水、電計量裝置。用水、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乙方實際用水、電量,以此作為計算乙方水、電費的依據。

第二條 收費標準

1、由於市供水、供電公司每月按商業用電標準供給本公司,所以甲方每月只能按市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甲方的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

2、為了減少甲方的損失,甲方每月按乙方實際水電費的 %付給甲方正常損耗費。甲方承諾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不高於其向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3、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變動導致水、電收費標準的變動,則按國家規定的變動幅度作相應的調整。

4、甲方每月30號之前按乙方水、電錶顯示的使用量收取當月水電費和損耗費。

第三條 付款時間和方式

甲方供應水、電的開通後,乙方應當採取_________(方式)支付用水用電費。

第四條 權利義務

1、甲方對乙方每月用電量、水量按本合同約定的原則和方式指定專人進行抄表統計,乙方給予積極協助,雙方共同確認。

2、乙方應保護好水錶、電錶等設施不至於損壞、失竊,如保護不善,乙方應承擔損失和修理費用。

3、乙方不得擅自拆卸、遷移、改動水電錶,以影響水錶、電錶正常計量,否則視為盜水、盜電之行為。

4、乙方必須按時支付水費、電費,如不支付經甲方催款後仍逾期不交者,甲方將按有關規定,停止對乙方供水供電,並追繳欠款及加收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5、甲方發現乙方用電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電設施損害時,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權中斷供電。

6、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轉供電、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範圍外供水、供電或在甲方電網、水網上私自接線、按管。

7、乙方如跨越計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計量表不準的行為,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8、乙方的供水管線由於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損壞嚴重時,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9、甲方有權根據水資源供應情況,採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

10、由於甲方規劃調整致使無法向乙方供水供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 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電協議書13

供方:______(以下稱甲方)

用方: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確立正常的供用水、電等的秩序,明確雙方的責任,做到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水、電,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供應方式以及供應範圍

1、甲方根據乙方的生活需要,在電力系統、水壓水源正常狀況下,按本合同規定向乙方供電、供水。

2、乙方的户外供水管網、供電接入點應由甲方確定,並應按照安裝規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安裝的供水立管、表箱美觀、牢固、平直。施工完畢,應及時修補牆面、孔洞,修復地面,並清理現場。

3、當甲方出現水、電供應不足的情況時,甲方應當按不低於其供給第三方水、電的比例及條件,供給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需停水停電,應提前告知乙方。

4、在乙方每個接水電、受電點安裝用水、電計量裝置。用水、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乙方實際用水、電量,以此作為計算乙方水、電費的依據。

第二條收費標準

1、由於市供水、供電公司每月按商業用電標準供給本公司,所以甲方每月只能按市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甲方的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

2、為了減少甲方的損失,甲方每月按乙方實際水電費的__________%付給甲方正常損耗費。甲方承諾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不高於其向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3、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變動導致水、電收費標準的變動,則按國家規定的變動幅度作相應的調整。

4、甲方每月30號之前按乙方水、電錶顯示的使用量收取當月水電費和損耗費。

第三條付款時間和方式

甲方供應水、電的開通後,乙方應當採取_________(方式)支付用水用電費。

第四條權利義務

1、甲方對乙方每月用電量、水量按本合同約定的原則和方式指定專人進行抄表統計,乙方給予積極協助,雙方共同確認。

2、乙方應保護好水錶、電錶等設施不至於損壞、失竊,如保護不善,乙方應承擔損失和修理費用。

3、乙方不得擅自拆卸、遷移、改動水電錶,以影響水錶、電錶正常計量,否則視為盜水、盜電之行為。

4、乙方必須按時支付水費、電費,如不支付,經甲方催款後仍逾期不交者,甲方將按有關規定,停止對乙方供水供電,並追繳欠款及加收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5、甲方發現乙方用電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電設施損害時,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權中斷供電。

6、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轉供電、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範圍外供水、供電或在甲方電網、水網上私自接線、按管。

7、乙方如跨越計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計量表不準的行為,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8、乙方的供水管線由於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損壞嚴重時,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9、甲方有權根據水資源供應情況,採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

10、由於甲方規劃調整致使無法向乙方供水供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供電協議書14

甲方(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用電方原因,需臨時搭線用電,為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址

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向用電方供電變壓器台區為:_____________

二、臨時用電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三、用電性質:_____,執行電價為:____元/度;

四、用電方用電負荷:___;電能表計為:_____;

五、電費結算方式:電費按臨時安裝的電能表電量乘以協議規定電價進行結算,如屬無表臨時用電,則按下列辦法之一結算電費:

1、實際使用電錶計量的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2、用電方用電功率(KW)×實際使用小時數×協議規定電價;

六、用電方用電前需向供電方預交電費____元,用電結束時多退少補;

七、安全責任

1、屬用電方產權的用電設施,應由用電方負責維護,並由用電方承擔因用電引起的所有安全責任;

2、用電方必須充分保證用電安全,用電方應裝有可靠的保護裝置,遇有故障時能迅速切斷電源,因用電方故障或超協議容量用電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用電方負責;

3、用電方不得向外轉供電,否則供電方有權終止對用電方供電,並且因此帶來的後果由用電方負責;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臨時用電設施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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