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貨物承諾書

來源:文萃谷 1.7W

為加強流通環節檢疫監管,保障“”期間動物源性食品安全,規範動物產品經營活動,保證市民吃上放心肉,市動物衞生監督所與動物產品經銷人簽訂承諾書如下:

產品貨物承諾書

一、在市場交易中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二、從事經營活動具備合法有效主體資格,證照齊全、有效,亮照、守法經營。

三、嚴把進貨渠道關,上市的豬肉“兩章一證”齊全,決不銷售未經“瘦肉精”檢測的動物產品;決不經銷未經檢疫、染疫、病死以及變質腐爛的動物產品。

四、按照食品安全規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生豬鮮肉購銷台帳,認真記錄動物產品的來源及數量,保證銷售豬鮮肉食品安全。

五、發現病死豬肉及其他不合格的動物產品要及時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站(所)報告,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經營場所要定期進行嚴格消毒,銷售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並取得“健康合格證”。

七、如發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經銷人自願接受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銷單位(地址): 高平市動物衞生監督所(蓋章) 經 銷 人(簽字): 聯 系 電 話: 年 月 日

依法養殖動物確保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一、按照《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備案。

二、按照《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規定,改造和完善本場動物防疫條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申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按照《畜牧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立規範完整的養殖檔案。

四、按照《動物防疫法》第十四條規定,自覺按照國家強制免疫計劃做好養殖動物的`強制免疫工作和落實疫病綜合防控措施。

五、嚴格按《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飼料、獸藥使用,保證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和添加劑,認真執行休藥期制度。

六、按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出售、屠宰本場飼養的動物前向所在鄉鎮畜牧獸醫站申報檢疫。

七、按照《動物防疫法》第十五條規定,自覺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疫情監測、免疫抗體水平檢測、流行病學調查和藥物殘留檢測等工作。

八、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現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立即向所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報告,積極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做好疫情處置工作。

若違反以上承諾,造成動物疫情發生或發生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自覺接受法律法規制裁。

動物養殖場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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