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模板合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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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都可能會用到承諾書,在寫作上,承諾書有一定的書寫規範。相信許多人會覺得承諾書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模板合集8篇

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篇1

本人自願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及學校組織的期末考試等其他考試,現鄭重承諾:

一、本人已閲讀並且透徹地理解了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願意在考試中自覺遵守這些規定,保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參加考試,如有違反,自願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條款接受處理。

二、本人堅決遵守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有關報名規定,不弄虛作假,不偽造、使用假證明、假證書。如有違反,自願按規定接受處理。

三、本人堅決服從考場工作人員和監考教師管理,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考試誠實守信,不違規,不作弊。

四、本人報名時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的,如因個人信息錯誤、失真、缺失造成不良後果,責任由本人承擔。

五、本人籤此誠信考試承諾書,同時也對學校組織的其他考試誠信進行承諾,並嚴格遵守其他考試的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自願按相關規定接受處理。

承諾人簽名:

日期:

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篇2

期末考試將至,考試是對學習情況的綜合檢測,不僅是一場文化知識的考試,更是一場道德品質的檢測。創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是我們共同的責任。用實際行動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是我們每一位學生的義務。我們應該用誠信的考試構築誠實的人生。讓我們牢記“誠實為人、誠信考試”,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四班全體同學承諾如下:

一、主動自願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嚴格遵照承諾書上承諾去準備每一場考試,杜絕考試作弊行為,做誠實守信的學生!

二、正確認識考試對評價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個人時間,認真複習,滿懷信心地迎接考試。

三、嚴格按照學院《考試規則》認真複習每一門功課,精心準備每一場考試,考出自己真實水平。做到我班期末考試“零作弊、零違紀”。

四、尊重每一位監考老師,嚴格遵守考試、考場規則,杜絕一切考試作弊行為。

五、樹立與不良風氣作鬥爭的勇氣和決心,敢於檢舉揭發考試作弊行為。

  承諾人(簽名):

  承諾時間:

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篇3

作為一名大學生,我們應該堅苦自立,忠實不欺,行之以德,誠信做人,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和人格。為此,我鄭重承諾,在參加國家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教育試和查中一定做到: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制定的場管理規定和生守則,堅決服從監老師和工作人員管理;

二、不請他人或者為他人代;

三、不攜帶通訊設備等任何禁止帶入場的物品進入場;

四、不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

五、保證在試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試有關規定。如有違紀違規行為,自願按《國家教育試違規處理辦法》、《揚州大學場規則與試違紀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接受處理。

  學生簽名:xx

  xx學院xx班

  xx年xx月xx日

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篇4

考試規則:

一、考生必須按時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就座。然後把本人考試證、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監考教師驗核。考試開始後15分鐘仍未進入考場或考試進行中擅自離開考場者,然後作自動放棄考試論處。(考試30分鐘後,方可離開考場。)

二、考生進入考場後,應保持肅靜,不得隨意走動。有問題時,應向監考教師舉手示意。有特殊情況,要離開考場時,必須經監考教師同意。

三、考生進入考場,只准攜帶必要的文具,不將紙張、書、書包和通信工具等物品帶入考場。

四、答卷必須獨立完成,嚴禁相互討論、抄襲等。一經發現,然後立即取消考試資格(包括提供作弊條件者),勒令其退出考場,並報告考務中心,該考生本次本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錄,註明“作弊”字樣,不予正常補考,並視情節嚴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外停留、喧譁、影響他人考試。

本人承諾:不請他人,在考試過程中嚴於律己,自覺遵守以上考試規則,誠信考試。

  簽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篇5

當考試向我們走近時,我們理應想到,除了在考場上接受文化知識的檢驗外,考試更是我們對人生的某種思考和領悟。我們應該用誠信的考試構築誠信的人生。

考試是對學習情況的綜合檢測,不僅是一場文化知識的考試,更是一場道德品質的檢測。創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是我們共同的責任。用實際行動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是我們每一位考生的義務。而公平、公正的實現,離不開健康、誠信的社會準則。

在考場內保持安靜,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案、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嚴禁攜帶小靈通、手機等各種無線通訊工具或電子記憶儲存器等進入考場。除2B鉛筆、書寫用藍(黑)色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小刀、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借用文具及其它用品。自覺維護考紀考風,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如有違反,自願接受學校處理。

我已認真學習了並嚴格遵守學校考試的有關規定,保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參加考試,遵守考場紀律,維護考試秩序,考試決不違紀,做一名誠實守信的大學生。

讓我們牢記“恪守誠信,拒絕舞弊”,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

  承諾人:xxx

  日期:X年X月X日

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篇6

為了在同學們會考風考紀建設,充分發揮高校進行誠信教育的主導作用,響應學院的號召,提高同學們的誠信意識和誠信素質,努力培養和造就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誠信人才。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此次考試中我們莊嚴地做出如下承諾:

一、努力學習,刻苦鑽研;考試不違紀、不作弊,不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改動成績;按時獨立完成試卷,不抄襲、剽竊他人試卷。

二、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得攜帶通訊工具、電子辭典及規定以外的文具、資料等參加考試。

三、凡帶有書包、書籍、紙張、文具盒等物品的.,都集中存放在監考老師指定的地方,不隨身放在座位上。

四、在考場內不交頭接耳、互打暗號,喧譁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不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材料並有抄襲現象的;不抄襲他人答案的。

五、不交換答案的,不將自己的答案讓他人抄襲,不將試卷帶出考場的。

六、不擾亂考場秩序,無理取鬧、服從監考員老師安排。

  承諾人:xx

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篇7

全體同學們:

20xx年10月自學考試馬上要開始了,為嚴肅考場紀律,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以下五點對考試違規處罰的規定每個考生務必知曉:

1、考生攜帶手機等電子通訊設備進入考場的,取消當次所有科目的考試成績;

2、組織團伙作弊的,停考三年;交由司法機關按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進行處理。(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考生向考場外發送、傳送試題信息的,停考三年;

4、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停考三年;

5、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蔘加考試的,停考三年,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作為考生應做到以下幾點:遵守考場紀律,不曠考,不帶手機進考場,考試中不和監考老師發生衝突,不買賣答案。

認真複習備考,誠信考試,珍惜榮譽,杜絕作弊!

繼續教育學院東區學工辦

20xx年10月11日

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篇8

我將嚴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學的考試規定,做到誠信考試,遵守考場紀律,堅決做到如下要求:

【相關規定詳見上海海洋大學學生管理服務手冊(二零xx年八月)《上海海洋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有關條例如下:

第十六條在考試、考查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違反考場紀律行為。

(一)考前不服從監考人員指定位置入座,且不聽勸告;

(二)違反《上海海洋大學學生考場規則》規定將書包、書籍、筆記本或自帶草稿紙、通訊設備(如手機等)、有存儲、錄音或記憶功能的物品等帶入考場且不聽勸告;

(三)交卷後在考場附近大聲喧譁、交談,且不聽勸告;

(四)不在規定時間內交卷,故意拖延時間;

(五)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拒交考卷、撕毀考卷及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在考試、考查、學位論文、科學研宄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作弊行為。

(一)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

(二)預置、預留與考試課程相關內容;

(三)交談、窺視,抄襲答題紙、書本、筆記、紙條及他人試卷;

(四)試卷及涉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監考老師報眚或接受、傳遞試卷;

(五)傳遞或接受紙條等帶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六)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但不涉及考試內容;

(七)協同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八)協同交換試卷或答題紙;

(九)替他人蔘加考試;

(十)偷試卷或為偷竊試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謀並實施互換試卷或答題紙;

(十二)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十三)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

第十八條在考試、考查、學位論文、科學研究中有以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或作弊行為之一者,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不得參加正常的補考(如涉及學位論文,需重做),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教育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其中:

違反第十六條(一)~(五)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教育直至記過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一)~(六)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七)~(九)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十)~(十三)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其他違反考場紀律及作弊者,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試考查作弊行為,由監考人員認定,並記錄具體情況,整理相關材料署名後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學位論文、科學研究作弊行為由學生所在學院認定後報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對作弊行為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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