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協議書(集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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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書的重要性,協議書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協議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合作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經濟合作協議書(集合3篇)

經濟合作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為中國改革社招商導刊工作人員,現將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1.甲方為乙方提供相關的工作證件、出差介紹信等,對外聯繫工作。

2.甲方對乙方的創收進度每月進行考核。

3.乙方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的,核發工作證件。在協議期內,乙方如沒有效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上報人事主管部門,不準在報社內另行使用。

4.乙方每次刊登前須預交版面費,以黑白版面每版税後淨交3萬元,彩色版面每版税後淨交3.5萬元結算(乙方提成=總收入—税金—版面費)。乙方若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6個整版,甲方則獎勵乙方一個黑白整版。

5.乙方負責將廣告客户的廣告資料、圖片和廣告認刊書一併交甲方,由甲方負責安排刊登和保存。

6.乙方的廣告款匯到中國改革社賬户後,如要求報社財務部開具廣告收入發票,乙方應按到款金額總數先扣交8.5%的流轉税,再扣除版面廣告費,其餘返還個人。如只轉賬不開發票,報社扣3%的手續費。

7.廣告款匯到甲方賬户,如要求開具發票,乙方應按到款總額先扣交5.5%的流轉税,再扣除版面廣告費,其餘返還乙方,個人所得税由甲方負責交納。

8.乙方組織的廣告,稿件若需要甲方安排其它人員代為編寫,以簽單總額的2%付給編寫人員。

9.乙方應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和報社經營工作紀律,對於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由乙方個人自負。

10.乙方每月任務3萬元。每週一必須向部門彙報工作和廣告進度(外地用電話彙報),保持與部門的熱線聯繫。如一個月時間不主動與部門聯繫,不知去向,按違紀一次登記備案。

11.乙方如拖欠廣告款,在辦理廣告提成時,應先補齊所欠廣告款,剩餘部分辦理提成。

12.乙方參與部門策劃的項目和選題,其提成比例由部門決定,其收入計入創收指標

13.甲方委託北京歌樂廣告公司全權代理《中國改革報招商導刊》廣告業務。

14.甲方授權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負責處理與本協議有關的違約事宜。

15.此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如有違約,願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16.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20xx年12月31日終止。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甲方:

乙方:

經濟合作協議書2

序言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着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 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税和非關税壁壘。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物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物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税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税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衞生與植物衞生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雙方保障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物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税產品、分階段降税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物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税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税。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佈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劃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物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劃,早期收穫計劃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税安排實施降税;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税税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税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税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物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劃,早期收穫計劃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劃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信息;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

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經濟合作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惠互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就共同投資泉州市安溪縣 麥客米餐廳(地址: 市 縣 )事宜經友好協商,特定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出資總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比例:

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元整(¥ 元),其中:

1、甲方以現金人民幣 元整(¥ 元)出資,佔 50% 股份;

2、乙方以現金人民幣 元整(¥ 元)出資,佔 20% 股份;

3、丙方以現金人民幣 元整(¥ 元)出資,佔 10% 股份。

4,丁方以現金人民幣 元整(¥ 元)出資,佔 20 %股份。

二、經營

1、安溪麥客米 餐廳實行內部經濟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自身能力最大化的經營各項業務來實現盈利;

2、經營過程中,各股東應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各股東均有義務儘量減少各項費用支出。

3、餐廳的各項對外事務由丁方進行管理,財務收支由乙方進行管理。

4、餐廳的日常營運和人事安排由甲方和丙方(餐廳經理)負責管理,丙方每個月領取經理工資加獎金(每月餐廳分紅的5%)。

5、任何股東均有權對經營活動及財務狀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和建議。

6、各種對內對外付款票據由甲方簽字後方可最後生效,未經甲方簽字的票據付款無效,由付款方負責一切後果。

7、如遇餐廳需要增加投資超出人民幣伍仟元以上的費用,需經四方股東同意後方可支出,否則由支出方負責,與餐廳無關。

8、股東及經理均不能擅自以餐廳固定資產(如設備)及其它資產作抵押或出售,不能挪用餐廳資金,不能做出有損餐廳利益、形象、信譽的行為。

三、利潤分配:

每個月終做一次財務報表,每月進行一次實際經營利潤的100%按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四、合作期限:

1、合作期間,股東如要退股需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後方可按餐廳實際價值退股

2、在合作過程中出現合約中未體現的事項,由各股東以餐廳利益為中心共同友好協商解決。

五、其它:

1、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丁,四方各執一份

3、未盡事宜,四方協商後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

丁方 : 身份證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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