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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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甲方):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書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轉讓方(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就 (合夥企業名稱) 的財產份額轉讓事宜,於 年 月 日在 訂立本協議。

一,甲方同意把 (合夥企業名稱) 的財產份額,以 元人民幣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購買上述財產份額,並在本協議訂立 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財產份額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轉讓其財產份額後,其在 (合夥企業名稱) 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財產份額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四,本協議經 (合夥企業名稱) 全體合夥人同意後生效。(本條適用於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合夥人之間的轉讓只需通知其他合夥人,不需此條款)

五,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簽字: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書 [篇2]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其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自願出資10萬元,將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買斷。

三、乙方已於200*年**月**日將10萬元財產份額轉讓款交付給甲方。

四、財產份額轉讓後,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消失,在該企業的所任職務自行免除。

五、 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的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 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乙方對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並與其他合夥人共同對**市 ****廠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200*年**月 ** 日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書 [篇3]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鑑於:

1、甲方、乙方與其他合夥人於2015年08月08日簽訂《東莞市XX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約定由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東莞市XX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其中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XX元,佔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的XX %。

2、甲方擬將其持有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全部轉讓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讓並向合夥企業繳納該等出資。

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合夥企業出資權利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本協議轉讓標的是指:甲方擁有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

2、甲方保證其持有的財產份額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在符合本協議之條款的前提下,將合夥企業XX %財產份額,於本協議約定的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不附帶任何質押權、留置權和其他擔保權益轉讓予乙方,同時甲方按照《合夥協議》而享有和承擔的所有其他權利和義務,也於該日轉移給乙方。甲方承諾,上述其持有的財產份額依法可以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轉讓的'實施

1、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將其持有的合夥企業XX % 的 1

財產份額,以人民幣XX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並持有合夥企業相應財產份額。

2、本協議簽署後,甲、乙雙方共同促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作出決議,同意上述出資權利轉讓。本協議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後生效。

3、本協議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完成本次財產份額轉讓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以供辦理轉讓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之目的使用。

4、本協議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乙方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人民幣XX元,並由乙方與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重新簽訂《合夥協議》並完成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享有/承擔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上述工商登記備案手續完成日,即視為本協議項下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上述損失賠償不影響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四條 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出資權利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有),由甲、乙方依法各自承擔。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有合夥企業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

1、本協議書經雙方簽訂之日起成立,自合夥企業合夥人會議批准之日起生效。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本協議書一式_肆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批准備案使用。

轉讓方(甲方):

2

受讓方(乙方):

簽訂時間:2015年11月22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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