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股東協議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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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協議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股東協議書3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股東協議書3篇

股東協議書 篇1

轉讓人:(甲方)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受讓人:(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鑑於甲方在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_________%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並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准。

鑑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_________%股權。

鑑於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_________%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受讓價款及支付

1、甲方將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甲方所持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全部股權。

2、乙方願意以_________萬元的價格受讓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全部股權。

3、乙方同意在本協議書成立時,一次性將股權受讓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或銀行户頭。

4、甲方轉讓股權應得價款所涉甲方税負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應當及時依法辦理。

第二條 甲方保證與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4、保證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5、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6、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第三條 股權交付

1、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應當就該轉讓的有關事宜,要求公司將乙方的名稱、住所、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甲方應就該轉讓已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的事實,向乙方出具書面的證明。工商變更登記之日,受讓股權的所有權正式發生轉移。

2、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如30日內不能辦理完畢前款規定的成交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拒絕支付轉讓價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應款項,則甲方應將乙方已支付的款項退還給乙方。

第四條 有關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本協議生效後,出讓方享有和分擔轉讓前該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受讓方分享轉讓後該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五條 有關股東權利義務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轉讓部分股權所對應的標的公司股東權利同時不再履行該部分股東義務。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標的公司持股部分的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第六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書生效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協議書約定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_________萬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和主張權利的費用損失。

第七條 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_________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履行本協議書或與履行本協議書有關的一切事宜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 其他

本協議書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公司、公證處各執_________份,其餘報有關部門。

確認並簽署

甲方: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股東協議書 篇2

第一章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東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三章企業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企業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是依照<企業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企業。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企業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企業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企業經營範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企業股東。企業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企業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企業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企業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企業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企業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企業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企業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企業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企業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企業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企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企業形式及修改企業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二十一條企業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企業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企業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企業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企業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企業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企業財產;

(五)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擅自將企業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企業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企業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

(八)不得以企業資產為企業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企業祕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企業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企業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企業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企業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企業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 的長短,以及與企業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企業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税。

第三十二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企業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企業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企業合併、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企業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企業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企業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企業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企業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企業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説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企業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企業合同,致使企業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企業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企業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企業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企業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企業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企業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企業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企業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企業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企業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企業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企業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企業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監事

第五十七條企業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企業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六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企業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企業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企業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佈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企業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

企業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企業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企業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企業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企業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税款;

(四)清償企業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企業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註銷企業登記,並公告企業終止。

第七十七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企業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企業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股東協議書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丙、丁合股(合夥)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四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四方合夥人平等協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佔公司股份_______%,出資的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佔公司股份_______%,出資的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佔公司股份_______%,出資的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佔公司股份_______%,出資的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甲乙丙丁四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後,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餘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四方同意,並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時進行。

三、合作期限

1、合夥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如公司正常經營,各方無意退,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四、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甲乙丙丁四方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1)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夥。如執意退夥,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夥人的投資股分_______%退出。非經雙方同意,如一方不願繼續合夥,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_______%進行賠償。

(2)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五、合同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六、糾紛的解決

1、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七、在成立股東後,全權委託甲方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兩萬元人民幣。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丁四方按所佔股份比例進行出資。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自雙方簽字並經公司蓋章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名):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簽名):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

丙方(簽名):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

丁方(簽名):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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