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留學簽證的準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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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赴西留學的同學,往往難以獲得準確的西班牙留學簽證和院校近況信息,導致留學簽證通過率較低。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有關於西班牙留學簽證的準備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西班牙留學簽證的準備介紹

  西班牙留學簽證的準備介紹

國內語言準備問題

申請西班牙留學簽證需要學生自行到使館進行面籤,這樣就需要學生具備一定的語言水平。在面籤的時候需要學生用西班牙語回答簽證官提出的問題,這點需要各位同學提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千奕留學語言培訓學校為您提供專業的簽證語言培訓,幫助您順利通過面籤這一步。

國外語言學校選擇問題

西班牙留學簽證中的材料之一就是需要有所申請的語言學校提供的錄取通知書,使館會在申請人遞交簽證材料後,根據學生提供的語言學院錄取和該校聯繫從而確定是否有這麼個學生在該校註冊,有的學校因為常年對海外學生招生,所以在配合調查方面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學生在選擇語言學校的時候除了確定其是否具備招收外國學生的資質以外,要注意學習時間的選擇。一般情況下,需要申請每週20或者25課時為最佳,學習持續時間儘量為36周以上。這一點一是為了明確自己的學習目的,二是為了比較各語言學校收費的標準,從而選擇自己意向的。

簽證材料-資金方面的準備

根據西班牙使館要求,各位申請留學簽證的學生需要提供能證明父母經濟實力的證明,而這種證明要儘量真實的體現,如果產生一些自認為會有問題的情況要儘量去解釋澄清,不要隱瞞事實。

  誰可以申請西班牙留學簽證

需要在西班牙停留超過90 天,停留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為進行以下非勞務性活動的非本國居民:

a) 在一個被授權的機構進行全日制的學習或者深造,學習結束可以獲得學歷證書或者學習證明。

b) 在一個官方認可的機構進行研究或培訓,不違反有關研究人員的特別規定。

c) 參與一個學生交換交流計劃,以便在一個官方認可的機構繼續進行國中或高中的學習,由此機構在此期間對學生負責,為其挑選接收家庭或組織。

d) 在簽署協議的前提下,在一個公共或私人的組織或單位進行非勞務性實習。

e) 在一個以公眾利益為目的的計劃中提供志願服務,與組織方簽署協議,並已經購買一份民事

責任保險。

  西班牙留學簽證要求及材料順序

1) 一份用大寫字母機打或手寫填寫完整的申請表,不得用中文填寫,如停留期超過 90 天,使用本國簽證申請表,如低於此期限,則使用申根簽證申請表(短期停留)。需提供一個聯繫方式(手機號碼,電子郵件)方便所有類型的通知和需求。附加一份申請表第一頁的複印件,領事處蓋章後將退還給申請人作為憑證。

2) 一張白色背景近期彩色證件照,寬 26-35mm,高32-45mm。

3) 户口原件及所有頁的複印件及翻譯件。户口在辦理簽證日期前一年內辦理的須提交之前户口的複印件。如申請人與父母不在同一户口中,需提交親屬關係證明公證書,翻譯並認證(原件及復件)。

4) 有效期超過申請人在西班牙停留時間且至少有兩張空白頁的普通護照。(原件及所有頁的複印件)。

5) 所有能夠證明申請人符合a) 到 e)中一項情況的文件。

6) 申請人將要進行的學習,培訓或研究的計劃。

7) 展示有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框架制定的A2 級別(西班牙語),或其它求學所用語言級別。

8) 申請人最高學歷的複印件,翻譯並公證認證(原件及複印件)。例如,國小,國中,職業教育,大學等。

9) 能夠證明申請人或其家人有足夠的經歷能力負擔申請人在西班牙停留及歸國費用的文件(銀行證明,財產所有權證明等)。最低金額是每月達到IPREM(公共收入指標)的100%:2011 年IPREM為532,51 歐元(之後每年查詢)。為承擔家人的生活費用,每月金額為第一位家人IPREM 的75%,其餘的每位各IPREM 的50%。如申請人有獎學金,其金額計算在收入內。如有必要我們會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交付全額學費的'證明。不接受本年存入的定期存款。

10) 申請人本人或承擔其費用的家人的工作證明(翻譯成西班牙語或英語),包括:擔任的職務,工資情況,公司負責人簽名,公司蓋章及聯繫方式。

11) 未成年且無人陪同的申請人,須提供其父母或監護人關於其去西班牙學習和居留的同意書的公證書,明確負責的機構名稱和留學時間,翻譯並認證(原件及複印件)。

12) 停留時間超過180 天的,如申請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則須提交由近五年居住過的出生國或者其它國家的政府機構開具的無犯罪證明或等同效力的文件,翻譯並認證(原件及複印件)。此文件有效期為三個月。

13) 停留時間低於90 天的,須提交一份個人或集體的旅行醫療保險,負責其在西班牙期間因突發急病或事故產生的醫療救助和返回祖國費用,保額最低為30000 歐元或等值的人民幣數額。

14) 停留時間超過90 天的,須向被授權在西班牙運營的保險公司購買一份公共或私人的醫療保險。

15) 停留時間超過180 天的,須提交在本總領館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原件,以證明申請人依據2005 年國際衞生條例,未患有可能嚴重影響公共健康的疾病(原件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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