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文化與法治中國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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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特點

傳統文化與法治中國的知識點

悠久的中國傳統文化是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學為其軸心的,而儒家學説的等級觀念、宗法意識、國家本位、禮治主義等觀念在綿延五千年的中國傳統文化中始終處於主導地位,它們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特點。

  (一)等級倫理

等級倫理是儒家文化的首要特徵,它產生於也服務於封建專制統治,它的根本目的,就在於維護以君權、父權、夫權為核心的等級制度。儒家以“禮”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規範,“一準乎禮”是中國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徵,而“禮”強調的是等差之愛,尊卑有序。人們在行為選擇之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會不會觸犯當權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與正義。在這種社會結構中,主要強調的是羣體價值而不是個人價值,個體在羣體中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這樣就必然以各種綱常規範來束縛人們的思想,約束人們的行為,壓抑人們的慾望和創造性,進而把個人的價值消解在羣體中。因此,在等級倫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義、權利和自由的行為模式,這種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倫理結構“與私法、民法有着普遍的邏輯上的矛盾。[①]”

  (二)宗法意識

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在自給自足和血緣關係基礎上成長起來的農業社會,它以農業文明為依託,以宗法血緣關係為根基,這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特徵。這種宗法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要使整個社會關係和政治關係都隸屬於血緣紐帶之上。而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宗法制度存在與發展,對傳統中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產生了廣泛影響,人們的一切行為模式、心理狀態都受到這種社會結構的制約,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之間的種種聯繫往往是通過家族的媒介功能實現的。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思想,深刻地影響着傳統中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也深刻地影響着傳統中國法律制度的基本面貌。宗法意識是傳統文化、儒家倫理的基本內核,“儒家以孝第二字為千年來專制政治與家族制度聯絡之根本,而不可動搖。”[②]它以孝為出發,以孝推出第,繼而推出信,由裏及表,通過血緣關係以己為中心擴展成一個親屬遠近之分的倫理圈,這種現象被費孝通先生稱為“差序格局”,“中國社會以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別人所聯繫成的'社會關係,不像團體中的分子一樣大家全在一個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愈推愈薄。”一切社會關係都是家庭關係的放大與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後是近親,繼而是遠親、朋友,遠至同學、戰友、老鄉都可以拉如這個圈子,成為“自家人”,“自家人”可以包羅任何要拉如自己圈子,表示親熱的人物。[③]宗法的倫理是沒有陌生人的,倫理圈的半徑到朋友、熟人為止,五倫也只講到朋友為止。

  (三)國家本位

國家本位觀念是國家權利膨脹的產物,這種國家本位的觀念根深蒂固。自秦始皇統一中國以來,國家一直處於強勢地位,並對中國社會形成直接的籠罩與支配,使得社會成員凡事以國家利益為上,集體利益次之,個人利益最次。由是觀之,國家本位的國家是高居於社會之上的國家權利與國家機關體系,所以國家本位即是國家權力本位,國家權力本位必然會導致高度集權,而高度集權是“家長制”、“一言堂”人治國家的基礎。在國家本位觀念下,中國古代法律以刑為本,強調義務本位,強調權威服從和履行觀念,並且在封建專制之下,皇帝敕令成為最高的法律淵源,君主不受法律約束,“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君主強大到足以宣稱“朕即國家”。可見這種法,只能是帝國權力的延伸,是執行統治意志的暴力手段。這種君權至上,皇權神聖的國家主義與重血緣家族情節的宗法的倫理,等級觀念結合在一起,使天理、司法、人情溝通聯結,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成為人們最高價值的判斷標準。

  (四)禮治主義

儒家倫理型法的核心在於禮法合一,倫理規範法律化與法律規範倫理化的特徵使得以“禮”為核心的宗法的倫理關係得到強化,而中國傳統社會生活秩序主要就是由這種“禮”來構建的。“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佔統治地位的國家,像傳統的中國和日本,社會秩序的基礎是禮和法,這些社會中,既不把立法活動,也不把司法程序,作為維護和恢復和諧的正常手段。”[④]這樣的社會中的“禮”實際上就是倫理化的法律,它以法律的手段直接追求道德目標,不僅要求人們在行為上循規蹈矩,而且要在精神上作一個正人君子。禮法的結合,要求人們按照“禮”的規則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人們“忍為尚”、“和為貴”的法律心態,倡導“無訟”、“息訟”的價值取向。封建王朝的歷代統治者都將“出禮入刑”、“德主刑輔”、“先教後誅”作為競相標榜的口號,自西漢以後,中國封建社會都以都以這種政治主張為基本的政治綱領與原則,以維護和鞏固封建宗法中央集權的政治統治。長此以往,重禮輕法、重德輕刑就塑造了一種道德型人格,並積澱了一種頑強的心理意識。

  二、傳統文化與法治實現

首先,作為儒家倫理首要特徵的等級觀念,它是腐朽等違法現象的社會心理基礎。等級觀念使權力絕對化,絕對化的權力又鞏固了人們的等級觀念;絕對化的權力呈現出放縱狀態,法律制度毫無約束力;根深蒂固的等級觀念又使民眾制約的力量相當薄弱;社會力量的軟弱進一步使權力惡性膨脹,腐朽得以隨意化、普遍化,法律形同虛設,其制約力被消失殆盡,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同時,當法律不能約束權力者,反過來法律成為了腐朽者維護特權的工具,這是同現代法治國家所崇尚的法律至上的精神相違背的。

其次,在宗法意識統治的熟人社會裏,人們交往只需憑關係,不需要什麼事先約定的規則。血緣關係的遠近就是行為依據,親、義、別、序、信就是行為準則,人情、風俗、習慣、道德、倫理、行政命令等,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中占主導地位,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這種宗法的倫理影響下,社會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社會成員現代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普遍缺乏,對很多人而言,只知有官,不知有法,在他們的意識裏,所謂“法”多指“殺人償命”等還能尋到一些同態復仇影子的刑事法律;第二、人們發生了糾紛多不願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找熟人通融或找有威望的人説和,是常見的處理形式;第三、講關係、重人情、裙帶之風盛行,一個案件即使處理得再公正,在當事人和部分公眾心目中也要打上幾分折扣,輸官司的一方無論是否該輸,都要無奈地感慨“人家上邊有人”,對法律的不信任感天然而成;第四、人情、面子困擾司法人員,執法者的執法權經常成為執法者為親友解難的工具,因此,“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找人”,“打官司無非打關係”並非虛言;第五、一些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認為行政力量可以解決一切,視權大於法;而老百姓受幾千年封建社會行政、司法合一的體制影響,認為司法機關就是衙門,司法人員就是官老爺,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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