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職業技能鑑定

來源:文萃谷 9.76K

記者從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因故推遲的鄭州市2003年職業技能鑑定考試將從本月起恢復,共分4批舉行,日期分別是6月21日、8月23日、10月25日、12月20日。據介紹,申報者必須在每次鑑定考試時間20日之前提交報名申請,鄭州市下崗失業人員可憑藉“再就業優惠證”免收相應的鑑定考試費用。省會各類職業培訓學校的畢?結業生或學徒期滿的在職職工可申報初級技能鑑定;技工學校及其他職業學?院校相關專業畢業生或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並連續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報中級技能鑑定;高級技工學校畢業

鄭州市職業技能鑑定

生及經過正規的高級技工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的人員或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5年以上、連續從事本職業不少於10年者可以申報高級技能鑑定。

另據悉,中央、盛市屬企業在職職工、市屬職業培訓機構畢(結)業生申報初級、中級、高級技能鑑定和縣(市)、區屬企業職工及個體勞動者申報高級技能鑑定者應前往指定的鄭州市職業技能鑑定所報名;各縣(市)、區屬企業在職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及所屬的培訓機構結業生申報初級、中級技能鑑定者,到各縣(市)、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或工考委報名。

各縣(市)、區(含鄭東新區、高新區、經開區、港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鄭辦[2008]25號),嚴格實行技術工種(職業)就業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範企業單位用工制度,不斷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和職業素質,根據《鄭州市技術工種職業培訓管理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經研究決定,自2008年7月起至2015年7月,用三年時間在全市企業單位開展技術工種(職業)持證就業(上崗)專項監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法監察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二)《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

(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四)《鄭州市技術工種職業培訓管理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

二、監察範圍及工種(職業)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單位。專項監察的工種(職業)為以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技術工種(職業)(見附件1)。

三、監察步驟

自2008年7年開始,重點對美容、美髮、餐飲等行業進行持證上崗專項監察;自2009年開始按計劃分批對其他行業展開持證上崗專項監察。

四、監察內容

(一)企業單位對技術工種(職業)崗位執行就業准入制度情況,國家要求持證就業(上崗)的工種(職業)從業人員是否都取得了相應技能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二)企業單位是否在技術工種(職業)崗位安置相應技術等級的人員。

五、監察方式

(一)自查自糾。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向所轄區域監察範圍內的企業單位發出《鄭州市技術工種(職業)持證就業(上崗)自查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自查表》),各企業單位按照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準確填寫《自查表》,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並將《自查表》及整改方案一併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企業上報情況,分批次組織尚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卻從事技術工種(職業)工作的從業人員,到各類培訓機構參加技能培訓。培訓合格人員參加由鑑定機構組織的相應級別的職業技能鑑定,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二)執法監察。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將根據企業單位上報的技術工種(職業)持證就業(上崗)自查情況,組織勞動監察部門對本轄區域內所有企業單位進行普遍檢查和抽查。對企業單位違反規定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的技術工種(職業)工作並拒絕整改的,勞動監察部門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整改。

六、組織領導

為加強專項監察組織管理,我局勞動監察處、職業技能開發處、市勞動監察隊、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成立鄭州市持證就業(上崗)專項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構成如下:

組 長:賈宏剛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張春生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職業指導師

副組長:朱永軍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處處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