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如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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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概念

醫療事故如何鑑定

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為三級。

二、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醫療單位的科室負責人報告,並在12小時內上報醫療單位負責人。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單位接到當事的醫務人員、科室負責人、病員及其家屬反映的醫療事故或事件後,應及時對組織人進行調查處理,並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對原始資料進行塗改、偽造、隱匿、銷燬。

醫療事故或事件原則上應當由當事的醫療單位與病員及其家屬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協商處理。在協商無法進行,發生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技術鑑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本市設有兩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分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衞生局只是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辦事

機構,不是上級主管部門。兩級鑑定委員會之間也無隸屬關係,但鑑定時上級鑑定委員會的結論可以否定下級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

發生醫療事件後醫患雙方協商無效的,病員及其家屬可向當事的醫療單位提出書面(院級)鑑定申請,醫療單位應在30日內做出書面鑑定(院級)意見,並註明:自接到本鑑定(院級)意見之日起15日內到醫療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對區(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持該鑑定意見向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也可向醫療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最終鑑定。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後,凡臨牀診斷死亡原因不能明確,或者爭議者,醫療單位應徵得病員家屬同意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醫療單位或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一方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需收取鑑定費,由申請方預付,經鑑定後,屬醫療事故的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由申請和委託鑑定一方支付。

【擴展閲讀篇】

1. [comment]∶評論的話   2. [expository notes]∶含有説明、解釋或評論的話;作説明或講解用的話   偶爾有對正文的講解和帶解釋性的注,但無評語   3   對某人的看法與對這人的感覺   詳細解釋      評論的話。   清 唐鑑 《廩貢生王府君墓誌銘》:“昔年官京師,閲 倭艮峯 日記,見其上方評語,有曰‘子 涵 子 潔 ’者,問之,則其 河南 同志 王檢心 、 王滌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回:“就將這本冊子的'記載,改做了小説體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評語。” 趙樹理 《三裏灣·決心》:“ 玉生 一時想不出適當的評語來,只籠統地説:‘我覺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編輯本段評語範文  X同學是個文靜懂事的女孩,踏實、穩重、有禮貌,時刻起着模範帶頭作用,給同學們作出表率。上課時用心聽講的神情,讓人感到你的專注、認真。你的作業乾淨整潔、字跡又漂亮,令老師感到非常滿意。你思維靈活,接受能力較強,勤于思考,大膽質疑。你的學習成績一直都很好,在班裏是一個的好女生。願你永遠健康、漂亮、快樂、上進,在知識的海洋裏遨遊,做一個強者、勝利者!你的聰明加上勤奮好學會令你成功,老師深深地祝福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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