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資料

來源:文萃谷 1.05W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工傷鑑定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殘等級鑑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鑑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鑑定技術小組認為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

勞動鑑定與工傷評殘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説,勞動鑑定是工傷評殘的'基矗從程序上來説,是先鑑定後評殘。從範圍來説,勞動鑑定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鑑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鑑定。而工傷評殘相對來説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鑑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於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説,工傷評殘可以與勞動鑑定同時進行。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

不能自理。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瘻,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顏面植皮術後或全身癱痕面積達60%~69%;

8)撕脱傷後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痺;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cm2,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症狀有人格改變者;

3)顱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後;

5)鼻或面頰部有>8cm2或3處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1)癲癇輕度;

2)顱骨缺損≥25cm2,無功能障礙;

3)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4)第Ⅴ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Ⅵ對腦神經麻痺;

5)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6)鼻或面頰部有明顯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39%;

9)鼻再造術後;

10)瞼外翻、脣外翻植皮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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