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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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

年度鑑定

根據《上海市財務會計信用等級管理試行辦法》(滬財會〔2005〕129號,以下簡稱129號文)的規定,現將開展2015年度財務會計信用等級年度鑑定(以下簡稱年鑑)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鑑範圍

年鑑範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評定財務會計信用等級的A類單位、D類單位以及需調整等級的B類單位和C類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主管財政機關根據《上海市財務會計信用等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具體複核、鑑定單位2015年度財務會計信用等級。

二、年鑑內容和標準

年鑑內容和標準原則上與129號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財務會計信用等級評定內容與標準相同,但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對於原被評定為財務會計信用等級A類的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鑑定為A類單位。

1.單位負責人未採取有效措施重視、支持財務會計工作,未依法承擔對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和財務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責任的;

2.未設置獨立的財務會計機構,或雖設置獨立的財務會計機構,但大型企業配備的具備會計師任職資格以上的專職人員不足兩名、中型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未配備具備會計師任職資格以上的專職人員、小型企業未配備具備助理會計師任職資格以上的專職人員的;

3.單位任用的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

4.未認真執行單位內部財務會計控制制度的;

5.單位未按規定實行會計電算化,或在會計電算化備案過程中存在虛報、瞞報、舞弊、造假等行為的;

6.單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未依法實施註冊會計師審計,或未能在最近兩年內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的(行政事業單位除外);

7.在最近兩年的有關財税法規、財經紀律專項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8.單位負責人、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利用職權發生經濟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於財務會計信用等級D類的'單位,主管財政機關應建立跟蹤監管責任制,明確跟蹤監管人員,並結合年鑑要求、指導D類單位進行整改,爭取D類單位的財務會計信用等級有所提高。但經整改後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鑑定為D類單位。

1.單位負責人未能依法履行組織和領導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職責,未建立或未有效實施內部財務會計控制制度,單位內部管理混亂並造成資產流失的;

2.單位負責人存在打擊、報復財務會計人員行為的;

3.未按規定的要求及時編報財務會計報告,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財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的;

4.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正確核算,造成賬目混亂、財務會計信息失實的;

5.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考核不合格,超過整改期限經考核仍不合格的;

6.單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報告或無法表示意見報告的;

7.一年內在有關財税法規、財經紀律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8.單位負責人、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利用職權發生經濟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對於申請財務會計信用等級變動的B類和C類單位,主管財政機關應嚴格按照129號文的有關要求,全面複核鑑定其財務會計信用等級。

三、年鑑程序

(一)A類單位和D類單位年鑑程序。凡符合年鑑範圍的A類和D類單位,主管財政機關審核鑑定其財務會計信用等級後,將鑑定結果以《財務會計信用等級鑑定通知書》(見附件1)的形式予以通知。對經鑑定財務會計信用等級為A類的單位,應同時頒發《A類財務會計信用等級證書》(證書編碼規則見附件2)。對於整改結束後仍被鑑定為D類的單位,主管財政機關應建立完整的會計誠信檔案,記錄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會計主管人員和其他會計人員的基本情況,並選擇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

(二)B類單位和C類單位年鑑程序。對於申請財務會計信用等級變動的B類單位和C類單位,主管財政機關應要求其在2015年5月31日前,按照129號文的有關要求,填報《財務會計信用等級評定表》,並提供相關資料,提出財務會計信用等級變動申請。主管財政機關審核鑑定單位財務會計信用等級後,將鑑定結果以《財務會計信用等級鑑定通知書》的形式通知有關單位。對於經審核鑑定升級為財務會計信用等級A類的單位,主管財政機關應同時頒發《A類財務會計信用等級證書》。對於未提出等級變動申請或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等級變動申請的B類單位和C類單位,不作另行通知。

(三)年鑑結果彙總。主管財政機關應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年鑑工作,並將年鑑結果輸入“上海市財政局會計管理信息系統”。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財務會計信用等級年度鑑定是財務會計信用等級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本市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組成部分。主管財政機關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採取措施加強年鑑工作和後續管理,充分落實對A類單位的各項優惠政策,對D類單位實施嚴格的監管措施。

(二)精心組織。主管財政機關應設立財務會計信用等級鑑定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單位財務會計信用等級的鑑定和管理。應以正式發文的形式通知相關單位參加年鑑,確保年鑑工作規範有序,確保年鑑標準和內容嚴肅統一。

(三)協同配合。主管財政機關在年鑑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税務、審計等部門的意見,適當關注銀行、工商、海關等部門對單位相關信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其對財務會計信用等級的影響。同時,還應與日常會計管理工作相結合,重點關注單位會計信息質量、會計基礎工作和會計電算化備案等情況。

(四)總結完善。主管財政機關應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和反饋年鑑工作中的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並於2015年7月31日前向市財政局會計處報送2015年度年鑑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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