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信證明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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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信證明業務是銀行內的一種業務,是要對外出具資信證明函件的形式。那麼銀行資信證明有哪些種類?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銀行資信證明種類,希望對你有幫助。

銀行資信證明種類有哪些

  銀行資信證明種類

(一)存款證明。這是銀行出具的數量較多的資信證明。報載,建設銀行贛州市分行現已正式發文推出個人存款證明書業務。實際上,大多數銀行都自覺或不自覺的出具過存款證明。

(二)“企業登記註冊入資憑證”資金證明。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註冊資本中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其認繳的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所在地銀行的“專用帳户”。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當附銀行出具的企業登記註冊入資憑證。

(三)“詢證函”證明。即企業的銀行存款、借款及往來款項證明。根據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註冊會計師依法審查企業會計報表,驗證企業資本,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以及其他審計業務,需要以被審計企業名義向有關單位發函詢證,以驗證該企業的銀行存款、借款及往來款項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時,各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據實填寫有關數據資料,明確簽署意見,認真做好函證的回函工作。

(四)資信調查證明。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範圍的界定,資信調查,是指銀行接受境內外客户委託,對企業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或對客户自身資信進行調查,向其業務對象證明自身資信的業務。

(五)見證證明。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範圍的界定,見證業務,是指銀行為申請人提供證明,證明申請人向受益人所提供的材料屬實,有履約能力,但不負法律責任的業務。

(六)履約證明。即企業履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信譽狀況證明。一般情況下,銀行或企業與其新客户進行貿易等業務往來之前要向有關個人或組織調查或瞭解其財務狀況或商業信譽,同時也向有關個人或組織提供關於其本身客户履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信譽狀況的資信證明。另外,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大多數情況下要求借款人尋找擔保人為其借款向貸款銀行提供擔保。有時擔保人要求銀行提供借款人以往履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信譽狀況證明,作為其是否同意提供擔保的依據。

(七)銀行股權證明。新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股東因經營或其他需要經常請求其投資的銀行出具其持股情況證明。

(八)股款證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九)出國留學人員資信證明。現在出國留學,不僅要有才,還要有財。出國留學簽證時,有的簽證官要評估出國人員的經濟能力。有關人員往往請求開户銀行為其出具相關的銀行存款、持有銀行股權、銀行貸款等綜合性資信證明。

(十)金融票證核實證明。銀行對外出具承諾書、保函、票據、信用證、存單等金融票證之後,持證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防範受騙,便向出具此金融票證的銀行進行核押、核保、核證等核實工作,出證行可據實出具核實證明。

(十一)為協助查詢出具證明。據權威部門統計,依照有關法規,已有十幾個機關有權向銀行查詢客户的存款情況以及其他會計資料。銀行協助有關機關查詢的結果,則是出具或簽署有關證明。

(十二)保管箱證明問題。保管箱業務,是銀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珍貴或祕密的重要文件、有價證券、稀貴金屬、儲蓄存單、珠寶飾品、古玩文物、貨幣現金等貴重物品的服務性業務。就保管箱業務的性質而言,銀行不得提供客户租用有關保管箱情況的證明,實際上也無法知道保管箱內有何物品,至於破(鑿)箱後的情況應由公證部門出具公證證明較為妥當。

  銀行資信證明的概念與形式

(一)銀行資信證明的概念。資信,即資金和信用。資信證明,是指證明個人或組織經濟實力大小和信用好壞的文件。可以説,各種榮譽證書、債券、倉單、提單、房地產、知識產權證明,以及其他權利憑證等都可以作為持證者個人或組織的資信證明。銀行資信證明,一般而言,是指商業銀行出具的證明個人或組織的資產或信用狀況的文件。從廣義上説,由銀行出具的存單、票據、信用證、承諾書、擔保函等金融票證,以及有關財產的委託書、協議書、意向書等,對持有人都具有資信證明作用。本文所討論的主要是指狹義的銀行資信證明。如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就是一種比較典型而常用的資信證明。

(二)銀行資信證明的形式。銀行依法出具資信證明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鑑於銀行出具資信證明的嚴肅性和用途要求,一般情況下不宜採用口頭形式,主要採用書面形式。參照我國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包括信函以及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目前,數據電文形式的資信證明在國內用的較少。至於其他形式的銀行資信證明也會存在,如20世紀60年代世界首富石油大王保羅•蓋帝的一個成功經歷,可以形象地告訴我們,銀行資信證明的其他表現形式。1914年蓋帝完全像賭徒的冒險,報着希望加入了石油行列。他自己沒有資金,運氣似乎一點也不佳,第一年什麼也沒有撈到。第二年末有人要把一塊地皮出租,他去查看後覺得很有希望,他知道其他獨立採油者也對它很感興趣,他擔心自己沒有什麼錢,更拿不出那些挖到油井的或老石油商人能拿出的那麼多錢。為了掩飾他的拮据,他請求一家銀行派出一個代表替他出了價,免得露出他的身份。出乎意料,這個方式產生了很好的效果。拍賣時,來了不少極希望得標的獨立商人。他們見到銀行裏的人也來投標,頗感吃驚和不安。他們想,如果銀行參加拍賣,一定是代表什麼巨大的石油公司,願意出任何的高價租下那塊地的。他們都覺得喊價將是白費心的。結果蓋帝以500美元就把它租下來,這是非常低廉的價格。可見,由銀行出面所做的某種具體行為或舉動也是一種強有力的資信證明。本文所討論的銀行資信證明,主要是指工作中比較常用的信函式書面文件。

  銀行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的情況

(一)銀行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的原因及類型。銀行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的原因,主要是受經濟利益驅動,受不法犯罪分子誘-惑,受有關部門的干預,受不正當競爭的壓力,為自辦三產公司再投資提供方便,也有的是由於不瞭解有關規定,不知虛假資信證明的危害。比較常見的類型是金融機構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資信證明,是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出具的其樣式、印鑑、記載事項等形式要件完全符合規定,但其上所載內容是假的。“與事實不符”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金融機構在完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出具的;另一種是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誇大了事實情況。司法實踐中也發現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範圍,假冒本單位的名義私自為他人出具資信證明,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變造資信證明的情況。

(二)銀行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的危害。銀行資信證明屬於銀行的信用工具和信用形式。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資信證明,特別是出具虛假資信證明,侵害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給詐騙違法犯罪分子創造了條件,提供了幫助,一旦被詐騙分子所利用,極易給國家、企業、銀行和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英哲培根曾言:“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同理可證,銀行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無異於敗壞了信用之源。人無信不立,企業無信不長,社會無信不穩。銀行無信,何以生存?可以説,皮包公司漫天飛舞,大量不法之徒得以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來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在很大程度上是與驗資機構、金融機構出具的虛假驗資報告或不實資金證明有關的.。應當説,銀行業是最大的債權人行業,銀行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或其他資信證明的最大受害者肯定是銀行,實際上是用右手取石頭砸自己的左腳。

(三)銀行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的法律後果。1.承擔行政責任。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2.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銀行或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應承擔刑事責任。3.承擔民事責任。(1)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公司因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除應退出收取的驗資手續費外,還應在註冊資金範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佔有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係無效。利用存單騙取或佔有他人財產的存單持有人對侵犯他人財產權承擔賠償責任,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因其過錯致他人財產受損,對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出質的,即便存單系偽造、變造、虛開,質押合同均為有效,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兑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

  銀行資信證明業務的管理措施

亡羊補牢,猶為未晚。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央行規章對銀行資信證明有關問題尚未作出全面系統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當儘早採取適當措施,先從自身內部強化對資信證明的管理,以防範出具虛假資信證明承擔賠償責任給銀行帶來經濟損失。

(一)銀行內部應對出具資信證明進行歸口管理。由於銀行資信證明種類較多,涉及的銀行業務範圍較廣,銀行宜結合內部各業務部門的職責分工,適當歸類集中或統一管理,制定全行資信證明管理辦法,以防“證”出多門,失去控制。

(二)銀行出具資信證明應把好為客户保密關。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為存款人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商業祕密。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信貸業務中感到,借款人或擔保人尤其是涉外企業在修改銀行提交的借款合同格式文本時,特別強調銀行對其商業祕密的保護。由於銀行出具資信證明的內容基本上都涉及客户的商業祕密或隱私事項,所以銀行出具資信證明時欲免除承擔泄密責任,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要求客户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這樣一旦將來發生涉及泄密糾紛,銀行則有案可稽,自然會立於不敗之地。

(三)銀行應注意資信證明的基本內容與格式。1.首行居中寫明標題,如“關於××的證明”;2.下一行頂格寫接受資信證明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3.分別另起一行空兩格寫以下正文內容:(1)出具證明的依據,如“根據××的授權委託”;(2)依據客户授權委託和受文單位要求,寫明證明事項,這是銀行資信證明的核心內容;(3)可以明文限定該資信證明的用途或範圍;(4)有些證明可附加免除責任條款,如在信函的末尾聲明“我方概不負責”(without any responsibility on our part); (5)還可參照國外銀行提供有關客户資信情況時在信函醒目位置表明(Private and confidential)的做法,不妨附加保密條款或標明保密警句,如“機密材料,敬請守密”等;4左下側註明“特此證明”;5.右下側寫明出具資信證明的銀行名稱;6.加蓋銀行行政公章或資信證明專用章;7.簽署年、月、日、時、分。 北京房產律師,北京刑事律師,北京房地產律師,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北京律師事務所,北京豐台律師,北京海淀律師,北京朝陽律師,北京西城律師,北京東城律師。

  銀行出具資信證明時應注意的關鍵性要點

(一)據實出證。我國民法通則、刑法、票據法、會計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金融機構在出具各類金融票證時,應當確保該金融票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須特別注意,所謂“銀行對詢證函回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就是暗伏“若不真實就負責任”之意,銀行不可掉以輕心。

(二)實時出證。銀行只能對既存事實出具證明,換言之,只能説在出具證明時是這樣的,至於以後怎樣無法保證,也不負責任。如銀行為客户出具存款證明時,可寫明“截止××年×月×日×時×分,客户××在我行××存款餘額為××元。”

(三)熟悉業務。根據有關規定,銀行在受理客户匯款和支票出票人的主動付款時交給客户的回單,只能作為銀行受理客户委託付款的依據,不能作為款項已經轉入收款人帳户的證明,收款人不得以此作為發貨的依據。而收帳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帳人帳户的憑據。銀行不應也無義務將銀行結算回單用於向第三者出具資信證明。如在回單或複印件上註明“××公司(賣方):本回單所填內容真實,客户(買方)已在我行辦妥款項劃付手續,特此證明。”因為不能排除客户在銀行票據交換提出前撤回該筆款項劃付申請之可能。此類索賠糾紛也常見諸報端。

(四)證己所能。銀行應依據自己的經營業務範圍,證明自己能夠證明的事項。對客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號碼、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成立日期、年檢情況等有關事項,客户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有關事項,客户經營活動中的事項,客户上繳税收情況,客户貸款卡所載內容等事項,即使銀行通過業務關係有所知悉,也無權出具此類事項的有關證明。

(五)勿加擔保。銀行不應在資信證明上附加有關擔保條款或內容。如銀行在為客户出具“企業登記註冊入資憑證”等企業註冊資金證明時,不要隨意為客户註冊企業提供出資擔保。根據有關規定,企業註冊“資金擔保”,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沒有主管部門的企業申請登記時出具的保證被擔保人(申請登記企業)資金真實性的文件。擔保人承擔因被擔保人資金不實而產生的保證責任。

(六)謹防詐騙。現在銀行業務競爭日趨激烈,銀行貸款尋找擔保越來越難。有的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商業信譽和財務狀況早就瞭如指掌,當其為借款人向銀行提供貸款擔保時,故意要求銀行出具借款人的資信證明。銀行為了取得貸款擔保,便向保證人出具了關於借款人的不實履約資信證明,如“××公司系本行基本客户,其業務往來頻繁,以往信用度較好,前貸款××元已還清,現需發生新貸款,請貴公司協助辦理貸款擔保事宜。”結果當銀行與借款人、保證人訴訟至法院時,因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虛假,法院認定銀行欺騙保證人提供擔保,保證人應免除相應的民事責任。借款人已名存實亡,貸款銀行的鉅額損失向誰追討?不難看出,此類案件,明為騙保,實為騙貸,教訓慘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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