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怎麼辦辦理步驟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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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該怎麼辦理呢?出生證明的寫作規範是怎樣的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出生證明怎麼辦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出生證明怎麼辦辦理步驟怎樣

  出生證明辦理

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於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1]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範本一

____公證處:

茲委託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辦理《出生公證》事宜,代理人在其權限範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託人享有和承擔。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委託人:__________(簽字)

委託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委託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生證明範本二

xxx:

茲證明我單位 (性別:男;身份證號碼: )與 (性別:女; 身份證號碼: ),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於 年 月辦理計劃生育證明,於 年 月 日在 合法生育一 孩,已由我單位 年 月統計上報。

特此證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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