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繳納社保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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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代為繳納社保協議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希望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下文簡稱“社保”)等關係掛靠在甲方,經雙方友好協商決定:

1、住房公積金每月代繳448元,養老保險每月代繳616元,醫療保險每月代繳382元,失業保險每月代繳84元,工傷保險每月代繳11.2元,生育保險每月代繳16.8元,以上共合計1558元;

2、甲方代乙方繳納社保費用,甲方所代繳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公司與個人繳納款(以第一條為準);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兩個月為一個週期,在甲方代繳之前,每週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週期的費用,從2017年3月開始。

4、憑證協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費用後,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後,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5、雙方權利義務: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繳社保費用後,應當及時辦理代繳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暫停辦理的,須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乙方的代繳社保事宜,根據友好原則,請甲方在停止辦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若因此引起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

7、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日期:

乙方: 日期:

代為繳納社保協議 [篇2]

甲方(代繳社保單位):

乙方(個人):

丙方(實際用人單位):

甲、乙、丙三方均明確:甲、乙之間無勞動關係,乙、丙之間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現因乙方個人原因希望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下文簡稱“社會保險”)等關係掛靠在甲方,經三方友好協商決定:

1、乙方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佈的當期月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2、甲方代乙方繳納社保費用,甲方所代繳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公司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以第一條為準)。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常州市社會保險當期繳費年度為一個週期(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甲方代繳之前,每週期提前30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週期的費用,從年月開始至年月結束。

4、乙方可憑身份證到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查詢甲方為乙方代繳社會保險費信息。

5、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繳社會保險費用後,應當及時辦理代繳社會保險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暫停辦理的,須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乙方的代繳社保事宜,根據友好原則,請甲方在停止辦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如若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等意外,由丙方承擔實際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甲方不承擔乙方任何法律責任。

7、乙方書寫的承諾書及乙方與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8、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署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丙方:(蓋章)

日期:日期:日期:

2分頁代繳社保協議

甲方:南京xx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於年月日向甲方申請,由甲方為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公積金(以下簡稱五險一金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簽訂本協議時,根據南京市社保局統一標準,乙方的社會保險每月需繳納元,公積金每月需繳納元,以上二項每月需繳納費用共計元。乙方同意並認可上述繳納費用及標準。

二、乙方按照每個月為一個週期,在甲方代繳前,每週期提前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週期的費用,從年月開始。

三、乙方對向甲方支付的款項有異義,應在付款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日前向甲方提出,經核對後,進行多退少補,否則視為乙方確認扣款金額無誤。

四、甲方為乙方代繳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為南京市社保局統一標準,企業和個人承擔的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個人全額承擔,甲乙雙方不存在實際勞動關係及其他任何經濟糾紛。

五、在甲方為乙方代繳五險一金期間,預計發生的所有費用,乙方應當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為乙方代繳五險一金,無論甲方事先有無通知乙方,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承諾放棄向甲方主張任何經濟索賠等任何權利,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支付給甲方費用後,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後,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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