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對會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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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督在於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提高經濟效益。會計監督對會計產生了怎樣的影響?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淺談會計監督對會計的影響,希望對你有幫助。

會計監督對會計的影響

  淺談會計監督對會計的影響

摘要: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以及會計工作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都有嚴格的規定,不管哪個環節的監管出現失誤,後果均會很嚴重。甚至會導致企業破產,這就要求我們不斷加強單位內部、社會、國家的監督,以更好地提供準確及時的會計信息,使會計監督真正起到作用。

關鍵詞:會計監督、監管、加強

會計監督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活動,以利用正確的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地、綜合地協調、控制、監督、督促,以達到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經濟效益的目的。會計監督是會計主體運用記錄、計量、分析、檢查的方法,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和督促的管理活動。具體體現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中對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監督。由於會計屬於單位內部的管理和服務活動,因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所履行的會計監督只能是一種內部監督。全面地看,會計監督應有兩層涵義:一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單位經濟活動過程的監督;二是對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行為的監督,以及對會計監督工作的再監督。這既包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機構和會計工作人員工作與會計行為的監督,也包括單位外部對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行為的監督。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經濟監督的重經組成部分,是對經濟活動的本身進行檢查監督藉以控制經濟活動,使經濟活動能夠根據一定的方向、目標、計劃,遵循一定的原則正常進行。會計監督是我國經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監督可分為單位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國家監督。以單位會計內部監督為基礎,社會監督為和國家監督為輔,三者共同構成了會計監督的監督體系,它們之間相輔相成,共同為經濟活動服務。

由此可見,不論何種監督其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出現作何一種監督失職時,能會造成不可預料的後果,給企業帶來損失。

一、單位內部會計的監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採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其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象為單位的經濟活動。

新《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這一規定明確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手段是對本單位會計核算的全過程實行監督。由會計人員承擔的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其主要任務是在單位領導人的領導下,通過對記賬憑證的審查、財務收支的審核、會計賬簿的登記、財務報告的編制等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並保證財務會計活動和經濟活動在法定範圍之內。多年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一直在經濟監督體系中承擔重要使命,而且在促進單位內部強化管理、保證經濟活動依法進行等方面也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單位內部監督不利時,會導致會計信息錯誤,其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主要表現有:亂擠亂攤成本、費用,虛假髮票和原始憑證,截留或隱瞞收入,私設“小金庫”,設置多套賬,編造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給使用者帶來不可預料的後果。比如在2001年的證券市場上,銀廣夏、麥科特、ST黎明等一系列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案件曝光,2002年底美國爆發的"安然事件",以及近來的世界通信公司、施樂公司的會計造假案,則引發了一場嚴重的國際性會計危機,昔日被稱為"鐵算盤"的會計人員,成為"過街老鼠"。會計的信譽已受到了嚴重損害,以致於朱總理在上海國家會計學院視察時提出了"不做假賬"的校訓。如果當時能夠監督嚴密一些,環環相扣,此現象就可最大限度的避免。

(二)在監管中,單位內部的監管不僅要求對單位監管有要求,對會計人員也有一定的要求,會計監督核算工作就其內容而言,雖然具有客觀的一面,但也不能完全脱離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在日趨複雜的經濟活動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核算程序的選擇及財產價值的評估等,都需要會計人員客觀、公正的主觀判斷。如果會計人員不能完全排除利益的干擾,其主觀判斷就會失去客觀和公正,這就為會計人員製造虛假會計信息提供了職務上的便利。從而給會計監督帶來危害。

目前在一些企事業單位中阻礙會計監督職能發揮的問題不少,一些的企業管理者、經營者對會計過分“干預”,會計人員難以開展工作。不少單位負責人儘管瞭解《會計法》,也很重視會計工作,但法制觀念淡薄,在經濟益的驅動下,授意、指使會計人員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會計法》賦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的重要權力,但人員職位、工資福利等均受單位負責人控制,會計人員難以在實際工作中充分發揮會計監督的職能作用。有些會計人員秉公辦事不僅受到同事的誤解和非議,有時還會遭到領導的阻撓,甚至打擊報復,致使實行會計監督缺乏有效的保障。

二、社會監督的缺失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託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鑑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也屬於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範疇。

它是一種外部監督,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補充。社會監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證性而得到法律的認可,具有很強的權威性。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督,主要是指由註冊會計師依法承辦的社會審計。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看,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重要的監督和服務作用。註冊會計師依法並接受委託,對有關會計事項如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並出具法律公證性的審計報告,以此為委託人和有關方面服務。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基本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且其審計工作具有法律公證性,因此,其監督也是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新《會計法》增加了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專門條款,加強了對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監管,加大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規定改善了註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規範了註冊會計師的執業標準,對會計中介機構社會監督作用的發揮起到了重要的保證作用。

由於我國市場經濟體系尚不完善,各種制度尚未理順,無章可循、有章不循的現象仍較普遍。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單純追求收入,忽視執業質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等,“經濟警察”的作用並沒有充分發揮出來,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公信力不夠堅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環境也不太完善,委託審計主體很不明確。某些企業趁機混水摸魚,他們往往為了小團體的利益,根本不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會計事項,特別是在收入、成本等相關業務上根本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或謹慎性原則進行處理;不按規定進行規範的攤銷、預提;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或支出;人為地操縱成本費用的計算標準和利潤分配方法,從而掩蓋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對於那些準備上市或者已上市的公司來講,只要按照融資條件做出一份漂亮的報表,就可以輕而易舉地得到幾千萬甚至幾個億的資金。銀廣夏就是例證,銀廣夏1999年和2000年通過虛構7.45億元利潤創造了“中國第一藍籌股”的'神話,其停牌時的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加了至少70億元。如果當時有會計事務所實行起“經濟警察”的作用,這種現象便不會出現。

四、會計的政府監管

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審計、税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等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實行的監督。這是經濟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方面,與單位內部監督是相輔相成的。國家經濟監督制度和體系的健全與發展,是單位內部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制度的必要保證。

由於我國對公司造假的處罰力度輕,執法不嚴,也是我國會計造假氾濫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我國對檢查出來的會計造假往往是"重經濟處罰,輕行政、法律處罰;重對單位處罰,輕對個人處罰;重內部處理,;輕外部公開處理",減弱了法律的效力。因為經濟處罰是需要由造假公司的權益來承擔,即用本應屬於股東的利益來償還股東的損失,由投資者來為公司的造假行為承擔責任,從而轉嫁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應負的責任,極少影響到單位負責人及會計人員的利益。

無論會計監督的哪個環節出現偏差,其後果都是不可估量的,面對以上情況,我們應做好以下監督:

一、 在內部管理上

(一)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是確保會計信息質量的內部制度安排,為此必須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

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切實建立政企分開、產權明晰、責權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股東等財務信息需求者參與監控的動機和能力,這包括健全董事會、建立審計委員會、建立股東對經營管理者的強力約束、建立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基於合約的委託代理關係等措施;

2、完善業績評價機制,應考慮增加一些涉及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等的非財務會計指標,使代理人所得的利益與企業目標約束掛鈎;

3、改變激勵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為,就經營管理者的激勵措施將長期績效補償與短期工薪支付分開;

4是要通過持股結構的調整,分散大股東的股權,增加股權之間的相互制衡,解決"一股獨大"的問題。

5、是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增強董事會內部制約機制,切實維護中小股東利益。

6、是完善公司內部會計控制體系,規範公司財務行為。

(二)、對會計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一家會計公司曾對美國經濟、教育和政府等多個部門1000名著名人物進行的調查顯示:在美國,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準之高,僅次於神職人員。美國的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就真的比中國會計人員的道德水平高嗎?當然不是。原因就在於美國有一套完整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體系和相對規範的外部環境。美國會計職業道德規範體系由註冊會計師協會道德規範、管理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財務經理協會道德法規等構成,甚至會計學術界、會計教師的職業道德也在研究之列。我們可借鑑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可操作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體系,以減少消極的外部環境對會計職業道德的影響。相信大家都知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這句話,我們沒理由要求每個會計人員都具有超強的分辨能力和與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的勇氣,但我們可以多花些力氣去剷除污泥,剷除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滋生的土壤。只有這樣,才能形成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氛圍。

我國於200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會計法》第5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這為會計人員更好地監督會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據。

二、在社會監管上

1、會計師事務所應注重提高自身的執業質量。

會計師事務所要實行全方位的質量控制,用制度來保證執業質量。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內部分配製度等,既保證有章可循,又充分調動註冊會計師的積極主動性。要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制定全面質量控制的政策與程序,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各項條款的全面落實。

2、承接業務要謹慎,防止客户風險轉移。推行“雙承諾制”,即客户向事務所承諾提供真實、完整、合法的會計憑證、會計資料,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對單個項目實行全過程控制。業務項目的每一步都應按操作規程紮紮實實地做好;嚴格三級複核制,各級都應明確具體複核內容和承擔責任,層層把關,級級負責,確保審計項目的所有環節自始至終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

此外,要完善督導機構,加強督導力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主任會計師必須對職業質量控制負總責,總結經驗教訓,掌握業務規律,提高執業水平。

3、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獨立性。

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整合,發展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以提高其抵禦外部環境壓力的能力,增強其獨立性。這一思路在我國的脱鈎改制措施以及《註冊會計師法(徵求意見稿)》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規定中都得到了很好的體現。

為了徹底擺脱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依賴關係,保證其獨立性,應當改變目前的審計聘任制度。建議成立獨立的公眾公司審計聘用委員會,充當被審計單位與事務所的“中間人”,其具體工作包括對上市公司評級、招標選擇事務所、支付審計費用等。

4、.加強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建設,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監管。

對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監管是提高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平的強制性因素,有必要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各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設立職業道德監管機構,以保證監管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同時也要完善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杜絕繼續教育走形式、學習不深入的現象,以增強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意識,提高行業監管水平。建立健全註冊會計師監管制度,改進目前的以清理整頓、年度檢查為主的監管手段,採用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平追蹤制度,建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信用檔案,以保持註冊會計師提高職業道德水平的外在驅動力。

5、加快會計準則的研究和制訂,減少會計虛假信息的施展空間。加強社會監管,更好地實現會計監督,一是完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壓縮財務報告粉飾的空間,這可以適當增加財務報表附註、鼓勵企業披露非財務信息、進一步完善與嚴格規範關聯交易的披露、加強對現金流量信息的呈報和考核幾方面入手。二是加快制訂和出台新的具體會計準則,針對我國特別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現問題的準則加以規範。三是考慮儘可能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對會計政策的選擇方面的規範更加具體。

6、建立民事賠償制度。一是加大懲罰力度。對惡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處罰力度,必須從立法、執法對造假單位及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或刑事處罰,不僅要其付出傾家蕩產、聲名狼藉的代價,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還要坐牢,使造假者付出的代價遠遠大於其得到的收益。同時應加大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大幅度提高會計造假的成本,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會計造假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勢頭。

三、在國家監管上

明確有關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確定了在對會計工作實施政府監督的過程中以財政部門為主、其他政府部門協作的關係,體現政府監督在監督主體上的“協調性”。在此要強調的是,只有財政部門將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性作為監督檢查的直接對象,而其他部門只是在瞭解其他情況時需藉助會計資料進行,即檢查會計資料只是他們完成各自檢查目標的手段。此外,在財政部門行使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權時,可以結合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財政預算管理以及專項檢查來施行,並使這種監督經常化、制度化。有關法律規定,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税務等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謊報情況。

首先需要解決監管的責任問題。政府監管部門的責任就是要解決防止造假,懲處造假,以及嚴格執法問題。過去企業都有上級主管,企業出了任何問題上級都要受牽連。上級對企業的監管是預防性的,逐級監管,有完善的控制系統,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很困難。現在上級沒有了,監管的責任轉移到綜合部門。綜合部門的權力很大,但只管"滅火"不管"防火",只有假冒偽劣商品生產出來,已經上市,甚至死了人或媒體已經曝光,或者領導人有了批示,這些部門才開始行動。預防性的監管責任應當歸屬於誰?監管部門不作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如果不明確,就無法改變當前沒有人承擔責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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