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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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調整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二、調整對象
(一)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
企業和非參公管理各類事業單位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以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二)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三)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範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
(四)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鑑定結論並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五)已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20xx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鑑定結論並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上海工傷賠償項目及待遇
一、醫療費
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後期門診、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25(元)×住院天數×70%;
2、必要的交通費
三、輔助器具費用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五、護理費
住院期間及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此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級傷殘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為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個月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即12×45789/12=45789(元)。
由工傷保險基金為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個月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即6×3816=22896(元)
患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此標準基礎上增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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