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善後處理會議紀要

來源:文萃谷 2.38W

2015年7月19日上午,“7·5事故”的家長在太原市杏花嶺區雙星培訓學校十三冶總校402教室召開第二屆家長會,(應到73人,實到64人),會議總結了上週進行的工作,並就校方表現出的推逶、拖延、迴避以及不出席會議的態度進行了強烈的批評,為更有效地推進事故處理進程,到會家長共同推選出七位家長(名單:王**、於**、孟**、蘇**、牛*、張**、鬱**)組成家長委員會,由家長委員會在以後同雙星學校的談判及處理此項事故的其他事宜中,進行事務性的工作和決定。

事故善後處理會議紀要

委員會成立後,委員會領導王**先生闡明委員會“7·5事故”處理宗旨及相關辦法,取得全體家長一致認可和支持。大家紛紛表示,一定要團結一心,為了孩子的健康,為了正義,我們一定要堅持到底!我們必勝!!!

“7·5事故”家長委員會

2015年7月19日

事故善後處理會議紀要 [篇2]

時 間:2015年10月14日 地 點:青島煉化中控室第1會議室 主 持:張連柱

出 席:鍾湘生、莫少明、林昊健、袁志祥、孫浩、鄭海、呂浩、劉沛義、黃偉、陳文武、馬祖濤、彭冠宇、遲德旭、藺士軍

記 錄:張羅庚

會議針對10月3日出現的全廠晃電情況下全廠事故處理預案進行了充分討論,確定了CFB鍋爐恢復要點、全廠晃電情況下電氣的調整原則及各裝置的動作要點。會議形成紀要如下:

一、動力中心事故停爐處理原則:

若給水泵停運,則按照停爐停止外供蒸汽事故預案迅速處理。若給水未中斷,為縮短CFB鍋爐恢復供汽時間,在CFB鍋爐牀層温度下降到800℃時關閉主汽門,停止向系統供汽,要求公用工程單元抓緊CFB鍋爐及相關係統的問題整改,確保在出現晃電情況後,30分鐘內恢復供汽。

二、CFB鍋爐停止供汽後全廠其他裝置的'動作要點:

1、為保證系統管網壓力不至下降太多,重整K-202立即停運,三套加氫裝置停工、停循環機,酸性水汽提停工,溶劑再生B系列停工,MTBE停工,氣分停止使用低低壓蒸汽。

2、動力中心開工鍋爐提至最大負荷,保證向系統正常供汽,催化裂化裝置正常運行,蒸汽除自保外,儘可能多產汽,達到向系統少量供蒸汽的目的。

3、重整裝置停止使用系統中壓蒸汽,可根據自產蒸汽情況維持K-201的低速運行。

4、原則上停止供思遠化工公司的蒸汽。

5、儲運單元要做保持接收裝置中間原料的流程暢通,在出現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即接收中間原料進罐,同時在加氫處理裝置緊急泄壓的情況下,與加氫單元協調好系統補壓的調整。

三、晃電期間電氣的調整:

為在外電網出現波動情況下,需要甩掉15000kw左右的負荷,達到動力中心發電孤網運行的目的,生產技術管理部向機動工程部提供甩負荷的設備名稱有編號,機動工程部與公用工程一起制定特殊情況下的電氣運行方案。

四、根據討論情況,生產技術管理部對CFB鍋爐停運的事故預案進行完善修改後,交相關部門及單元再次確認,定稿後傳達到各級人員。

生產技術管理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事故善後處理會議紀要 [篇3]

為抑制我縣重大交通肇事案件特別是死亡事故發生的上升趨勢,準確適用法律,節約司法成本,減少扯皮現象,2015年11月30日縣委政法委組織公、檢、法三家單位相關負責人對我縣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辦理中若干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座談會形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關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

(一)立案依據

1、《刑訴法》第八十三條、八十六條;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二)一般立案情形

1、死亡一人或受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以上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以上的。

(三)從重處罰立案情形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的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錄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四)立案時間

1、案發後七天內立案。特別重要的司法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在內。

2、在立案初查前當事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的並已履行的,原則上不再立案,但是符合從重處罰六種情形中的第(一)、(二)、(六)種情形其中之一仍然必須案。或者同時具備六種情形中任意兩種情形的,也須立案。

二、關於撤銷立案

立案後,當事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並履行的,原則上可以撤銷立案。但是,符合六種從重情形中的第(一)、(二)、(六)種情形的,或者同時具備六種情形中任意兩種情形以上的,不能作撤案處理,仍然要移送審查起訴。

三、關於逃逸情節的認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履行救助義務,逃避法律制裁的,無論是駕車逃逸、棄車逃逸,還是報案後逃逸、詢問(含訊問)後的逃逸,均認定為逃逸情節。

四、關於適用強制措施

(一)符合條件且已立案的,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二)對有可以拘留的行政違法行為(無證、逃逸等)的犯罪嫌疑人,如需爭取辦案時間,可以先裁決行政拘留。

(三)除逃逸事故以外的當事人,為促使賠償到位,可以靈活採用寬鬆一點的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四)對逃逸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儘快儘量批捕,且不搞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五)從外縣市抓獲的逃逸事故的犯罪嫌疑人除因病不能羈押外,一律不搞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五、關於刑事和解

(一)對交通肇事罪案,案發後要按程序立案,和解不是必經程序,不能先等和解再立案。

(二)對於符合6種以上從重情形中的第(一)、(二)、(六)種情形或者同時具備6種從重處罰情形中的任意兩種情形的,即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刑事和解也不能作不立案或撤案處理,只能作為從輕處理的理由。

六、關於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責任追究

(一)必須立案且不能在和解後作撤案處理的交通肇事案件,除逃逸事故外可由檢察按程序作不訴處理。

(二)逃逸事故的犯罪嫌疑人一律從重,公安儘量刑拘,檢察儘量捕訴,法院儘量判實體罰。

與會人員:

縣委政法委:張 波、劉一元

縣人民法院:趙金裕、孫立新

縣人民檢-察-院:龍麗瓊、李孟良、王志輝

縣公安局:張定青、劉斌、葛光亮、易新永、郭省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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