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年假怎麼算

來源:文萃谷 1.52W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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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保護的,不容侵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日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即日平均工資的100%),該部分收入隨日常工資支付。另一部分為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實際工資,該部分報酬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者在職職工最遲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特別提示】:

在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問題上,還應注意兩點:

一是,並非用人單位只要按規定支付三倍工資,就能“買斷”職工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二是,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月工資,與計算經濟補償、“代通知金”和加班費的月工資略有區別。

1、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2、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計算“代通知金”的月工資,是指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4、計算加班費的月工資,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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