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局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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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定國家防震減災工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地震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地震局的主要職責

(二)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規劃;擬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建立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制度;指導全國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研究提出地震災區重建防震規劃的意見。

(三)制定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管理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監督檢查防震減災的有關工作。

(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實施以中國地震局為主的雙重領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與計劃財務體制;指導省級以下地震工作機構的`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

(六)管理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國地震趨勢預報意見,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七)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速報;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向國務院提出對國內外發生破壞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的措施建議。

(八)指導地震科技體制改革;擬定地震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地震科技研究與國家重點地震科技項目攻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 指導地震科技成果的開發與應用;承擔地震科技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管理、監督地震事業費、基本建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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