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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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自身管理規定,對營運車輛、客運駕駛人、運輸線路、運營過程等安全生產各要素和環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企業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二、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三、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於能夠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隱患,由運輸企業立即組織整改;對於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運輸企業應組織制定安全隱患治理方案,依據方案及時進行整改;對於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安全隱患,運輸企業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四、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隱患排查治理日期;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事故隱患治理意見;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複查情況、複查時間、複查人員及其簽字。

五、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隱患形成的原因、特點及規律,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六、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七、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安全隱患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企業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減少違章和違規作業、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公司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好轉”,切實消除我司事故隱患,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推動我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的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和公司範圍內作業的施工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小組成員包括由安全的副總經理、企管部部長以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企管部,負責專項行動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部門必須按照“統一監管、逐級監管”的原則,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三章 隱患排查

第五條 企管部、職能部門應結合本部門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實際情況,組織相關人員,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

排查,企管部協同生產部每週組織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每月組織集中排查治理一次。

第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綜合監管,每季度對各部門、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 隱患報告

第七條 各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彙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八條 各部門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發現本轄區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超出其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企管部或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報告。

第九條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每月要對公司的隱患排查治理結果進行彙總。

第十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參加對全公司的在職員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施工現場、人員操作、機械設備運轉、安全防護等進行全面的檢查。對排查出的隱患全部登記建檔,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要求,能整改的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定人、定期、定措施”落實責任人和整改資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隱患整改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對一般事故

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整改時間一般不超過10天;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隱患,要督促隱患所在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確定專人24小時進行監控管理,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二條 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安全生產隱患所在部門實施重點監管,加大巡迴檢查的頻率和力度,督促其儘快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措施長時間得不到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對部門第一責任人予以經濟或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公司企管部確認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報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限期相關部門解決問題,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第十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在隱患整改督查過程中,對事故隱患頂着不整、拖着不辦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該撤的撤,該罰的罰,由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

第六章 隱患消號

第十五條 公司範圍內對重大安全隱患予以掛牌編號,安全生產隱患所在部門隱患整改完畢後,向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請,經複查通過後方可銷號。對未按時整改的隱患,相關部門應重新登記,重新明確責任單位、責任監管單位、整改期限和責任人,並採取相應處罰措施。

第十六條 企管部每季度對安全生產隱患銷號情況進行彙總。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行“誰排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和責任追究。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要以對公司和員工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檢查。對因排查事故隱患不深入、不細緻或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責任制不落實致使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整改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對部門負責人進行經濟或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如與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篇3]

1 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及時發現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預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定義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採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3 職責

3.1建立健全本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賬;

3.2及時排查並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3.3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4 管理內容及要求

4.1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分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分別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或各專業管理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組織實施。排查的形式有:日常巡查、季節性排查、定期排查和公司、車間組織的小分隊檢查、專業專項檢查和綜合大檢查。

4.2 車間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應當每天進行,車間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對查出的隱患有權提出整改要求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4.3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到事故隱患報告的部門或人員,應當按照責任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跟蹤治理。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4.4 車間每週至少組織一次綜合安全環保大檢查,由隊長或副隊長組織,車間安全員和班組安全員參加;各級管理人員應堅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協

調、督促實施。

4.5 各級、各專業檢查發現的隱患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逐項落實整改,處理情況應登記建檔。

4.6 對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應制訂應急防範措施和限期治理的計劃,並按管理程序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整改完成後及時銷案。

4.7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治理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或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停止使用的裝置、設施、設備,應加強檢查維護,制定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5 記錄

5.1《XX公司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台賬》

5.2《HSE存在問題(隱患)整改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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