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安全保衞工作制度(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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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銀行安全保衞工作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銀行安全保衞工作制度(精選7篇)

銀行安全保衞工作制度 1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計算機安全管理,防範信息系統的技術風險,保障銀行信息系統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

第三條 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必須做到快速及時、客觀真實,並實行歸口管理、分別報告的原則。

第四條 人民銀行總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銀行系統計算機安全事件的接報、彙總、通報和處置工作。

第五條 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銀行系統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接報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 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外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內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接報和處理工作。

第七條 發生計算機犯罪案件的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銀行當地監管行保衞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

第八條 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具體包括:

(一)信息系統軟硬件故障;

(二)網絡通信系統故障;

(三)供電系統故障;

(四)系統感染計算機病毒;

(五)數據處理中心遭水災、火災、雷擊;

(六)銀行網絡遭遇入侵或攻擊;

(七)信息系統敏感數據泄露;

(八)信息系統數據失竊;

(九)銀行數據處理設備失竊。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計算機安全事件必須報告: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斷或運行不正常超過4小時;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

(三)嚴重威脅銀行資金安全;

(四)因計算機安全事件造成銀行不能正常運營,且影響範圍超過一個縣級行政區域。

第十條 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單位負責人和聯繫方式;

(二)計算機安全事件的類別、涉及軟硬件系統的情況和事件發生的過程;

(三)計算機安全事件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範圍;

(四)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的原因;

(五)責任人或涉案人員;

(六)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後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銀行發生計算機安全事件後,按照逐級上報程序,由事件發生單位在事件發生12小時內向本系統上級單位報告,並同時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事件發生單位沒有上級單位的,直接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接到銀行系統的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至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當在事件發生24小時內報告人民銀行總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銀行存在的計算機安全隱患。接到報告的人民銀行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對報告進行初步評估,如有必要應立即組織對計算機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處置。

第十四條 計算機安全事件必須及時上報,報告內容應當要素齊全,客觀準確。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執行情況列為銀行計算機安全檢查內容。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銀行安全保衞工作制度 2

一、營業前準備

1、到崗

(1)、每日當班保管鑰匙櫃員於接庫前在營業網點開啟大門時檢查門鎖、電動門是否正常。打開營業室門前,注意四周有無社會閒雜人員盯視。

(2)、檢查安全系統,解除110聯網報警設置;機具、設備、網絡運行前檢查計算機終端正常;網絡系統正常;點鈔機運行正常。

(3)、營業櫃枱整潔有序,不放置私人及與工作無關的物品,保持工作台面整潔。準備好各項便民設施、辦公用品,櫃枱外提供給客户的筆墨用具、意見簿擺放有序,方便使用。

(4)、營業前接尾箱準備。

2、接庫

(1)、當班櫃員提前到崗,做好各項日始操作準備工作;

(2)、營業前接尾箱準備,觀察營業廳周圍有無可疑人員和異常狀況;

(3)、發現運鈔車接近營業廳前場地時,向其他當班櫃員發出接尾箱信號。

(4)、三人或三人以上當班人員攜帶防衞器具,迅速走出網點準備辦理尾箱交接。

(5)、當班櫃員拿到尾箱時,迅速點驗現金尾箱數量,查看箱體、鎖是否完好。查驗無誤後才接收。登記《平頂山銀行款箱交接登記簿》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在押運員的護送下迅速進入營業室,關好通勤安全門。

二、營業日終

1、現金重要空白憑證賬實核對

(1)、櫃員清點尾箱現鈔、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與賬務核對無誤後,將現金、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等實物入現金尾箱。

(2)、清點印章和印鑑片:各項業務印章入箱上鎖隨庫保管,印鑑片入保險櫃保管。

2、當班櫃員必須作好各項日終安全保衞部接尾箱準備工作。

(1)、觀察營業廳內、工作區周圍有無可疑人員和異常狀況;

(2)、發現運鈔車接近營業廳前場地時,向其他當班人員發出送箱信號;

(3)、當押運員到達營業廳外,當班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手續,登記交接登記簿,辦理尾箱交接。

3、櫃員扎帳簽退

(1)、櫃員扎帳平帳後關閉終端、打印機;櫃員業務系統簽退後關閉終端、打印機。

(2)、關閉主機:所有櫃員簽退後關閉主機。

(3)、營業終了營業室主任登記《平頂山銀行系統運行日誌》,登記關機人及時間。

4、佈防:

(1)、當班櫃員離開營業室前開啟110聯網報警設置。

(2)、檢查各項安全系統關啟正常。

(3)、鎖好門鎖、關閉電動門。

營業場所鑰匙管理規定

1、支行營業場所鑰匙儲蓄櫃和會計櫃各保管一套,綜合部留有備用鑰匙一套由經理孫成明保管。鑰匙實行櫃員輪流交接保管制度,每一週輪流一次。營業大廳卷閘門鑰匙由大堂經理保管,班後要負責關閉。週六週日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許開啟大廳卷閘門。鑰匙交接要在《營業場所鑰匙交接登記薄》上登記。鑰匙丟失要及時上報。

2、每日初進入營業室時,由保管鑰匙人員打開通勤門並保管好。營業期間不得再使用鑰匙打開通勤門,不得將鑰匙帶出營業室。營業終了由保管人對營業場所內水電設備檢查後方可切斷電源,佈防鎖好門鎖離開。

防衞器械、防護設施消防器材檢查保管使用

1、營業室人員每日營業前要檢查防衞器械,並按要求放置到隨手可取之處。

營業室負責人要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確保無過期滅火器;檢查報警裝置、防尾隨聯動互鎖安全門、窗户、消防設施、水源、電源等是否正常,性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每日檢查監控錄像裝置,並填寫《營業場所每日安全檢查情況登記表》。

a)當發現報警裝置、消防設施、監控設施、防尾隨聯動互鎖安全門、窗户、水源、電源線路等有問題時,由營業場所負責人或當班櫃員向保衞部或經營行辦公室報告,嚴禁帶故障和隱患運轉。

b)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保衞部或經營行辦公室安排有關技術人員儘快修復。暫時無法修復的.,應使用備用設備。

2、檢查監控系統

確認電子監控系統是否正常運行。若發現異常應通知保衞部派人維護,無法維護的通知電子監控商家進行維修。

銀行安全保衞工作制度 3

原則: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確保財產安全和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安全保衞工作,要認真落實責任制,總經理是企業安全保衞工作責任人,應把安全保衞工作切實提上議事日程,進行研究、部署,對公司的安全保衞工作負全責。

第二條公司應定期檢查安全保衞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解決。

第三條公司設保衞幹事,負責安全保衞工作。

第四條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對新員工要認真執行“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進行安全培訓。

第五條公司的貴重產品應按保險要求購買保險,確保重要資產的安全。

第六條商品存放的倉庫應有專人負責管理擺放及出入庫工作,倉庫鑰匙由專人保管。商品出入庫應按照出入庫管理辦法嚴格執行。拿取商品時應仔細、輕拿輕放,小心丟失、滑落或磨損,確保商品的安全。

第七條櫃枱要鎖好櫃門,鑰匙由當班營業員保管。顧客有需要時方可打開櫃門拿取商品。商品在展示過程中,營業員應規範操作,視線不離開商品,防止商品跌落或丟失。

第八條營業期間,如遇營業員領取或存放商品、上洗手間等情況,營業廳必須留有一人看守。

第九條銷售結束後,櫃枱商品應經過清點後鎖好櫃門,貴重商品裝入專用保險櫃。在商品入庫、保險櫃開鎖、撥號等工作時,要避開所有無關人員。(保險櫃要是密碼分開保管,開啟保險櫃一定要2人同時在場。)

第十條營業員應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瞭解盜竊的一般規律,及時發現事故苗頭。

第十一條盜竊一般發生在顧客多、人流變化快的銷售高峯期時間段,這期間營業員比較繁忙,注意力容易分散,犯罪分子往往渾水摸魚,通過調換等手段實施犯罪。營業員應做到忙而不亂、鎮定自若地接待每一位顧客,不給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

第十二條如果發生了緊急情況,營業員應及時啟動商店的防盜報警系統,及時提供相關情況,以便專職安全人員及時處理事故。

第十三條營業員要增強防火意識,消除火災隱患。應經常檢查有無火災隱患,商場要配備滅火器材,及時消除隱患,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遇到火災時,不能慌亂擁擠,要沉着冷靜,及時組織人員從安全出口有序地撤出。由於現代商場都進行了室內裝修,這些裝飾物燃燒時會產生大量的有毒刺激性氣體,應用濕毛巾等物覆蓋口鼻,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全體員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關安全規範的'義務。凡違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銀行安全保衞工作制度 4

一、安全紀律

1、駐地辦監理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

2、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專業工作;嚴禁酒後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動火。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4、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擲物件,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5、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隨吊上下。

6、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誌不得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

二、安全防盜制度

1、每個監理人員必須樹立高度的安全防盜意識。

2、員工宿舍的私人物品,必須個人自行保管好,分開擺放整齊;鑰匙要保管好,不可丟失,嚴禁交給本宿舍以外的人使用。

3、人員離開宿舍時,要隨手關好窗,鎖好門。如果發現人員離開宿舍,門未鎖而造成室內物品被盜,應全額賠償被盜人的經濟損失。

4、人員下班時,最後離開的人要及時關鎖好辦公室的門窗,如果因最後離開的人員疏忽大意,沒有關鎖好門窗造成室內的辦公用品及儀器等物品被盜,應按被盜物品的全價賠償。

5、如果發生被盜情況,應立即主動報警,同時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安人員的調查和處理。

三、安全防火制度

1、每個員工都必須牢固樹立“防火安全、人人有責”的思想,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2、遵守消防法規和各項防火管理制度,嚴格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履行本崗位安全防火職責。

3、不準在禁止煙火區域內吸煙、動火。如因工作需要在禁區內動火的,必須報告領導批准,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4、學習消防知識,掌握各種滅火工具的使用方法,愛護消防設備,不得隨意挪動和損壞消防器材、防火標誌。

5、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除因工作需要以外,嚴禁使用電爐。

6、下班以前清理檢查現場及辦公室然後切斷工作電源,消除火險隱患。

7、發現火情,及時報警,即時撲救。配合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8、違章用火、用電,違反消防法規定和內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酌情賠償經濟損失,並處罰50-500元,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責任。

四、用火用電制度

1、各種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管理要符合供電局的規定。

2、監理辦公室、試驗室、宿舍等電器設備安裝、拆除、暫設電源的架設維修、拆除,應由電工進行,任何部門和工種未經批准,不準使用電爐,違者除沒收電爐以外,並罰款50元。

3、宿舍內禁止亂搭亂接電源,照明燈泡不得大於100w。

4、各種電器設備要採取防雨、防雷措施,接地必須牢固,電源線頭必須有插頭,否則不準使用。

5、監理現場和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6、嚴禁在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性物品的區域內使用明火。

7、在易燃易爆和可燃性物品區域內要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8、違反用火制度尚沒有造成後果的罰款5—2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現場監理安全防範措施制度

1、上下工地必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被高空落下的物體砸傷。

2、如果因工作需要,需登高時,要事先檢查登高的搭板和扶手是否牢固後再進行攀爬。

3、構造物施工時,在現場預留有許多鋼筋接頭,現場監理人員在現場行走時要密切注意腳下和周圍以防被鋼筋頭等雜物刺傷身體或刮壞衣褲。

4、夜間監理作業時,應及時提醒施工單位在工作區域備有足夠的照明設備,以防止發生不測。

六、試驗員安全操作規程

1、各種藥品必須有專人保管,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分別分開貯存低温、乾燥處。

2、使用劇毒藥品,必須戴好口罩,用完後立即將器皿洗淨,並且將試驗枱擦洗乾淨。

3、易燃、易爆劇毒藥品不準私自帶出試驗室,不準做人情,給予其它人員。

4、使用帶電的儀器時,應注意人身安全,以防發生觸電事故。

5、試驗人員應不定期的檢查試驗室的電器設備有無異常現象和儀器的零件有無鬆動情況等,防止以後使用發生事故。

七、測量員安全操作規程

1、高空(包括高墩柱、橋面邊緣、蓋樑、高邊坡、)測量時必須遵守高空作業有關規定,並系掛好安全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2、搬儀器時要遵守測量有關規定,特別是在塊石面上和泥濘上下陡坡道路上行走,注意防止滑倒造成受傷或損壞儀器等事故。

3、穿越公路時要掛慢車旗,儀器設置在公路邊時設置警戒線,確保人員及儀器的安全。

八、汽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1、汽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學習,熟悉所駕駛車輛的構造、性能;熟悉操作和維修保養規程。並經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駕駛執照後,方準單獨駕駛,嚴禁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員開車。

2、汽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聯合頒發的“城市交通規程”和有關交通部安全法令的規定,積極維護交通秩序。

3、出車前駕駛員不得飲酒,行車中不得吸煙,吃食物或與其人交談,要保證適當的休息時間,如身體有病或有極大的精神負擔時,不得駕駛車輛。

4、載重汽車必須按規定裝載貨物。車廂上禁止載人,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5、每天行車完畢入庫前要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修理。6、對自己車輛上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銀行安全保衞工作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省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衞工作,保障農村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保衞工作應堅持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安全保衞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搶劫、防盜竊、防詐騙、防破壞、防涉槍、防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等,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農村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

第四條安全保衞工作是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層層落實的安全保衞工作責任制管理辦法。在單位評定綜合性榮譽稱號以及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責任人評先、晉職、晉級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省聯社、市、州辦事處(含xx、xx市聯社)、各縣(市、區)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簡稱縣級聯社,要設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保衞部門,縣級聯社單設保衞部門(人員不足的縣級聯社要力爭在兩年內完善機構設置),配置配強所需人員,配備統一服裝及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和現場勘察器材,確保安全保衞工作順利開展。

保衞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政審,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保衞部門負責人變動須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變動。

第六條凡涉及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報告辦法》(銀合發〔2000〕65號)規定及時上報上級保衞部門。

第二章安全保衞工作責任制

第七條省聯社、各辦事處(含xx、xx市聯社)主要領導是安全保衞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部署本單位和所轄農村信用社的安全保衞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一)領導全轄、本級單位的安全保衞工作,及時貫徹落實上級保衞部門和公安機關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實際研究部署安全保衞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衞工作管理目標,與本單位各部]司負責人、下一級農村信用社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簽訂安全保衞工作責任書;

(三)加強保衞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定期聽取保衞部門的工作彙報,認真分析本系統、本單位安全保衞工作現狀,及時研究保衞部門的建議;解決保衞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四)組織有關部門搞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五)組織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職業道德和法紀教育;督促有關部門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決定安全保衞工作的獎懲事項;

(六)認真落實領導帶班查崗制度。

第八條縣級聯社的分管領導對本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員工的安全防範意識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衞工作責任制,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監控機制,組織制定防範措施;

(二)及時瞭解和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對違規違紀行為及時採取措施進行制止並進行處罰;

(三)對本級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應及時報告,組織保護好現場,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偵破;

(四)負責對保衞部門人員的管理,組織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解決保衞部門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第九條農村信用社各營業網點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保衞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及時貫徹落實縣級聯社關於安全保衞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經常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和防範知識教育,組織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提高員工預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二)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和當地治安狀況,完善安全防範措施,與當地公安機關、鄰近單位簽訂治安聯防協議書;

(三)檢查本單位員工在營業、守庫、押運期間執行規章制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整改;

(四)及時掌握本單位員工的思想動態,對個別員工的反常表現,做到早發現、導教育、平控制、早解決,並及時向縣級聯社報告。

第十條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有關業務管理和安全保衞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條農村信用社各級保衞部門是所屬系統安全保衞工作的職能部門;在本級單位領導和上級保衞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指導。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一、省聯社及各市、州辦事處保衞部門工作職責:

(一)統一協調、規劃本系統所屬單位安全保衞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和公安部門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制定安全保衞工作任務,制定安全保衞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

(二)督促有關部門又如言用社職工進行安全保衞、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強要害崗位人員的管理,決定安全保衞工作的獎懲事項;

(三)加強保衞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定期聽取保衞部門的工作彙報,認真分析本系統安全保衞工作現狀,解決保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考核。檢查考核安全保衞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整改隱患措施。

二、xx、xx市聯社保衞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組織指導轄內單位的安全保衞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保衞部門和公安機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安全保衞工作實施細則;

(二)研究部署轄內安全保衞工作,落實安全保衞工作管理目標,負責同轄內各縣級聯社簽訂安全保衞目標責任書;

(三)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保衞人員管理和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檢查安全保衞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考核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負責監督指導轄內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

(五)依據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對違反安全保衞工作的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及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六)負責組織指導轄內員工在營業、守庫、押運期間搞好防系演練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三、各縣級聯社保衞部門工作職責:

(一)定期向領導請示、彙報工作,按要求向上級保衞部門報告工作,對本級單位、轄內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衞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設;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安全保衞工作;

(三)組織實施各項安全保衞制度的貫徹落實;

(四)協助配合治安刑事案件和災害事故的調查和管理,組織轄內守押人員完成金庫守衞和運鈔押運工作;

(五)負責保衞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槍、彈藥的管理工作,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管埋及維護工作;

(六)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安全保衞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七)配合人事部門定期對保衞人員進行審查,發現不稱職人員,及時向領導提出調整建議;

(八)會同單位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開展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增強防範意識,提高防範技能;

(九)負責內部安全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本單位領導和上級保衞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4章營業場所的安全保衞

第十二條營業場所(合聯社營業部,基層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儲蓄所等)的安全保衞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N04)(以下簡稱新標準),實施按風險等級防護。

第十三條營業場所的物防要求:

營業場所二層(含二層)以下的所有窗户,必須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網(欄)。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須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全封閉的門要加裝“貓眼”或可視對講機。

營業櫃枱應採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於外8米,寬度不小於0.5米。新建,改建營業場所的現金櫃台應與其它工作區隔開,應採用防播、防撞擊的金屬門,加裝自動閉門器。營業場所的後(側)門及已設置的櫃枱通勤門要安裝具有聯動互鎖裝置的兩道門。營業場所的營業櫃枱上方應安裝高度為1.5米(以櫃面計算),寬度不大於1.8米;單塊面積不大於4平方米的防彈玻璃,未到頂部分可用金屬防護欄封頂。

營業場所應設工作人員專用衞生間,新建,改建的營業場所設生活區。

新建、改建營業場所有條件的應設置後院,以便運鈔車入內交接款。營業場所的後院牆高度應達2.5米以上,並設置防止爬越的障礙物或周界報警裝置。

營業場所的安全防範設施、設備,必須是省聯社選定的省級以上質檢部門檢測合格並經廠家投保的產品。

第十四條營業場所的技防要求:

營業場所應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110報警裝置,臨櫃人員工作區應裝有手動、腳控交直流兩用報警器,營業廳大門內外各裝一隻大功率報警喇叭,營業室臨櫃人員應配足防衞器械,同時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動應急照明設備。沒有金庫的鄉鎮信用社營業場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和報警設備,營業期間對營業廳、現金櫃台、進入營業場所通道、中心控制室通道、金庫通道、運鈔車停靠點,實施不間斷視頻監控,並配置24小時不間斷電源。營業設施均應符合有關規定及國家有關技術檢測標準,經省級質檢部門檢測合格,並保持性能完好,確保正常使用。各地要對幹部、職工組織防範技能培訓,組織防暴預案演練,提高幹部職工安全防範能力。

第十五條營業人員要增強防範各種案件和事故的意識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預案,能正確使用報警設施、防衞器械、消防器材。嚴格按規定程序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安全檢查,嚴禁非營業人員進入營業室櫃枱內。

營業中,認真執行會計、出納、結算等各項規章制度;營業終了要按安全規程及時將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英押、機、電腦軟件入櫃、入庫保管。未設庫的營業網點應嚴格按規定交接款箱。

銀行安全保衞工作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銀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國家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消防安全工作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並明確專人管理。

第三條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總行、各支行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過程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設立本單位消防安全員隊伍;

(六)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五條管理部應在上級組織領導下做好總行及各支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部負責人為本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總行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本行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實施對本行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組織管理本單位消防安全員隊伍;

(六)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員工防火安全職責:

(一)學習消防知識,遵守消防法規,愛好消防設備和器材,積極參加本行組織的消防活動和培訓;

(二)懂的本崗位的火災危害性,掌握本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要領,會熟練使用消防設備和器材,能夠撲滅初起火災;

(三)牢記火警“119”電話,一旦遇有火警能迅速向消防部門報警並積極參與火災撲救等工作;

(四)勇於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違反本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在本行安全保衞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主管部門指導下,圍繞以安全管理為中心,經常開展對周圍員工預防火災事故的宣傳教育,傳授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覺性;

(二)經常對本部門、支行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加強危險物品管理,注意發現火災隱患,確保本部門、支行安全;

(三)熟悉掌握消防設備和器材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四)一旦發生火災,消防安全員要迅速組織人員安全撲救,及時報警和保護火災現場。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明確機房、營業廳、監控室、檔案室等區域為我行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範進行建設並嚴格執行進出登記制度,禁止吸煙,禁止明火。

第九條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應確定消防工作專人管理,並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條設由員工食堂的營業網點,應明確具體管理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員工食堂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落實執行有關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檢查本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情況;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並向綜合管理部報告。食堂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還應負責疏導就餐期間食堂出入口的就餐人流。

(二)員工食堂為禁煙區域,禁止吸煙。

(三)食堂內不得拉臨時電氣線路,如確需增加照明設施和大功率的廚房設施等,應事先向綜合管理部申報,經有關人員核准後,方可按規定安裝使用。

(四)食堂在擺放餐桌時,應留出足夠的消防通道;通道和餐廳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堵塞。

(五)食堂內的明火部位,要明確分工負責,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滅。

(六)廚房你燃氣管道中的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以防泄露。如發現泄露時,首先應關閉閥門,及時開窗通風,並嚴禁明火或啟動電源開關。

(七)要加強對煤氣灶、消毒櫃、開水爐、蒸飯鍋等食堂設備的管理和檢查,保證氣表和減壓閥等靈敏可用,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防止發生燃燒、爆炸事故。

(八)使用炊事器具或用具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廚房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並應採取良好的防塵、防潮措施。

(九)每天廚房工作結束後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後方能離開操作間。

(十)食堂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應妥善保管,已防止受潮鏽蝕影響使用。工作人員應熟悉消防器材設施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第十一條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或項目,應嚴格落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合規操作。已竣工的工程或項目須經過有關消防安全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三條愛護消防設施,辦公區域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挪動和挪用。

第十四條公共區域嚴禁吸煙,吸煙應到指定位置,吸煙後應確保煙頭熄滅後在扔掉,不得用紙或其它可燃物品代替煙灰缸;嚴禁將煙頭直接丟進垃圾筒內;嚴禁向地毯上彈煙灰。清掃衞生時,煙灰缸內應注水後再倒掉清理。

第十五條辦公區的電源插座、接線板四周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在上面堆放物品、雜物或紙屑,不準私拉電線或私自接線,增設電器設備需報經安全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專業人員負責安裝。

第十六條辦公區不準使用電熱杯、電爐子、煤油爐、酒精爐等用電量及容易引起火災的器具。對不聽勸阻的,違章使用器具予以沒收。第十七條計算機、打印機、複印件等辦公設備使用完成下班後應及時切斷電源,不能關機的設備應在明細位置註明,手機充電器等設備用後應及時拔掉電源插頭。

第十八條嚴禁將易燃、易爆、易腐蝕和有毒物品帶入辦公區域內。第十九條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滅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條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組織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一條每季度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至少一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依據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消防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九)防火巡查情況;

(十)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記錄檔案資料,記錄配置類型、數量、放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三條發現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須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二)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三)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四)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脱崗的;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六)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第二十四條對布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檢查人員或消防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情況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已經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第二十五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對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對在職員工應當至少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組織、引導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第七章消防應急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九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現場處理和緊急疏散;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當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補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安全救護的程序和措施;第三十條安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三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或者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消防安全人員及其變動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崗位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完整記錄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完整記錄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完整記錄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四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經行批准,可予以圖表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如與當地消防法規或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布一致的,應以當地消防管理部門要求為準,並嚴格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有銀行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銀行安全保衞工作制度 7

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1、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懸掛上牆並印發員工學習。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2、室內裝飾裝修採用不燃、難燃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不得違規在建築內安排人員住宿。

(二)安全疏散設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處不得設置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疏散指示標誌、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符合要求。

3、場所周圍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

1、滅火器配置數量充足,選型準確,放置位置明顯,便於取用,並定期維護。

2、室內消火栓水壓應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無遮擋;水帶、水槍應齊全好用;消火栓箱門應設置緊急開啟裝置;消火栓啟泵按鈕應能夠正常啟動消防水泵。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設施完好有效,並定期維護。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後進行防火檢查,營業期間定時進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2、禁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應嚴禁明火,在場所明顯處設置禁火、禁煙標誌。

5、確需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場所應暫停營業,並落實現場監護人、清除施工區域內的`可燃物、設置消防器材,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四、消防宣傳、培訓

1、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熟知:消防安全職責;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並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員工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標識

1、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包含“一懂三會”、消防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告知書等內容的提示牌。

2、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按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圖列》(附後)設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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