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藴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2023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歡迎閲讀與收藏。
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1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制定本制度;
2、為規範公司日常財務行為,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便於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對公司財務部工作進行有效地監督,同時進一步完善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相關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總原則
1、公司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徵的總經理負責制:屬已經總經理審批的計劃內的支付,由相關事業部總經理的書面授權,財務負責人監核即可辦理;屬計劃外的,必須有公司總經理的書面授權。
2、嚴格執行《會計法》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政、税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及時、準確、完整。
二、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一)財務經理職責
1、對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核算組織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時負責選拔、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
2、貫徹國家財税政策、法規,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建立規範的財務模式,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財務核算制度同時負責對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監督各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4、其他相關工作。
(二)財務主管職責
1、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
2、負責對本部門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選調聘用、晉升辭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見。
3、負責對本部門財務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
4、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方式等。
5、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6、參與公司各項資本經營活動的預測、計劃、核算、分析決策和管理,做好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7、組織指導編制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決算,並監督貫徹執行;協助財務經理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負責監管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工作,並按規定手續報請銷燬。
11、參與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會計職責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覆帳、報賬,做到手續齊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處理及時;
2、發票開具和審核,各項業務款項發生、回收的監督,業務報表的整理、審核、彙總,業務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保管及統計報表的填報;
3、會計業務的核算,財務制度的監督,會計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出納職責
1、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冊,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
3、對每天發生的銀行和現金收支業務作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保證帳實相符。
三、現金管理制度
1、所有現金收支由公司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現金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流水收支帳目,並每天結出餘額核對庫存。作到日清月結,帳實相符。
3、庫存現金超過3000元時必須存入銀行。
4、出納收取現金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後,交繳款人、業務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5、任何現金支出必須按相關程序報批(詳見支出審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須預支現金的,須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簽字批准,方可支出現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來或借款後三天內向出納還款或報銷(詳見差旅費報銷規定)。
6、收支單據辦理完畢後出納須在審核無誤的收支憑單上籤章,並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防止重複報銷。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帳目,並每天結出餘額;每工作日結束後。
3、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後,交繳款人、繳款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4、支票的使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經辦人、部門經理、財務主管(經理)、總經理(計劃外部分)簽字後出納方可開出。
5、所開出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
6、所開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五、印鑑的保管
1、銀行印鑑必須分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和總經理印鑑分別由財務經理和出納負責保管。
六、現金、銀行存款的盤查
1、出納人員在每週完成出納工作後,應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結存情況,編制“出納報告表”,並對由出納保管的庫存現金,由會計或總經理指定人員於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終了進行定期對帳盤查,其他時間進行抽查。
2、出納應根據銀行存款日記帳的帳面餘額與開户銀行轉來的對帳單的餘額進行核對,對未達帳項應由會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進行檢查核對。
3、其它依據相關會計制度及法規執行。
支出審批制度
一、目的
1、為簡化支出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佔用公司財產。
二、適用原則
(一)使用商業單位制,經營計劃和財政預算內,授權行使終審權。(經理/部門負責人對該單位之營業指標負全責)。
(二)部門經理可適當的將其權限或部份權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權給其副經理或部門主管等。
(三)授權方式可分為兩類:
三、審批程序
1、計劃內報銷:
經手人、證明人(持原始憑證)、分管經理(部門負責人)、財務部
2、超計劃報銷:
經手人、證明人(持原始憑證和超支報告)、分管經理(部門負責人)、財務
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2
1、收入問題:為少交税收入記在賬外或是將不確認收入,將收入掛在往來科目中,此時也不會開增值税發票,錢貨早已經交易。
2、成本問題:
①、情況1往往產生問題是賬面庫存商品成本結轉不及時,貨物已經發出但未記錄成本;或者是材料、人工等耗費已經計入成本,而與收入不配比。
②、部分生產類企業因車間零部件較多,材料入庫、出庫記錄不及時、不準確而產生賬面成本不準確,甚至有企業平時的成本按估計的方法來核算成本。
③、平時不對庫存進行盤點,使賬務和實際情況脱節,財務記錄不準確。
3、資金問題:
①、一般缺少資金,向銀行借款較多,一般與其他企業互相擔保;向個人借款用於暫時的資金往來或是生產經營,利息高於銀行貸款;有的還會存在職工集資問題。
②、現金、銀行存款:賬面現金較多,實際現金一般遠少於賬面,存在較多白條;現金使用不合規。
③、往往有較多的業務費(給客户採購人員的回扣),在白條中列支,到最後沒有相應的發票或是費用單。
④、出資、增資不實,往往是先出資再抽逃,以後通過費用方式慢慢的`抵消掉。
4、人員工資問題:
①、往往繳納不足,與部分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
5、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問題:
①、固定資產入賬時間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導致折舊、攤銷在不同年度差異,也使損益表差異,甚至影響不同年度的盈虧情況。
②、賬面記錄與實際往往有差異;攤銷問題。有些可能已經報廢或減值,但仍掛賬。
③、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一般金額較大,應與當地同等情況比較分析,可能有些利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合同隱藏大額的非正常交易等。此處僅列指幾條,更多問題大家共同討論分享。
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税務、銀行部門瞭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公司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並嚴守公司祕密。
第五條公司財務部有一名會計。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財務工作
第一條公司會計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條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覆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五)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六)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七)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八)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九)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第三章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財務工作管理
第一條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
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4
1、收入問題:
為少交税收入記在賬外或是將不確認收入,將收入掛在往來科目中,此時也不會開增值税發票,錢貨早已經交易。
2、成本問題:
①、情況1往往產生問題是賬面庫存商品成本結轉不及時,貨物已經發出但未記錄成本;或者是、人工等耗費已經計入成本,而與收入不配比。
②、部分類企業因零部件較多,材料入庫、出庫記錄不及時、不準確而產生賬面成本不準確,甚至有企業平時的成本按估計的方法來核算成本。
③、平時不對庫存進行盤點,使賬務和實際情況脱節,財務記錄不準確。
3、資金問題:
①、一般缺少資金,向較多,一般與其他企業互相擔保;向借款用於暫時的資金往來或是生產經營,利息高於銀行貸款;有的還會存在職工集資問題。
②、現金、銀行存款:賬面現金較多,實際現金一般遠少於賬面,存在較多白條;現金使用不合規。
③、往往有較多的.業務費(給人員的回扣),在白條中列支,到最後沒有相應的發票或是費用單。
④、出資、增資不實,往往是先出資再抽逃,以後通過費用方式慢慢的抵消掉。
4、人資問題:
①、往往繳納不足,與部分員工不簽訂。
5、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問題:
①、固定資產入賬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導致折舊、攤銷在不同差異,也使損益表差異,甚至影響不同年度的盈虧情況。
②、賬面記錄與實際往往有差異;攤銷問題。有些可能已經報廢或減值,但仍掛賬。
③、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一般金額較大,應與當地同等情況比較分析,可能有些利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合同隱藏大額的非正常交易等。此處僅列指幾條,更多問題大家共同討論分享。
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國小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國小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中國小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中國小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中國小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國小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中國小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中國小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中國小校預算是指中國小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國小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國家對中國小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國小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國小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國小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國小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中國小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五條中國小校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規範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國小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中國小校決算是指中國小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中國小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收入是指中國小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中國小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國小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國小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國小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國小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中國小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國小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國小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支出是指中國小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中國小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國小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國小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國小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國小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國小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中國小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國小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國小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中國小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中國小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中國小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三十四條結轉和結餘是指中國小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中國小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專用基金是指中國小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國小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於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資產是指中國小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國小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中國小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中國小校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户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國小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國小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國小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國小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國小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國小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國小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國小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對外投資是指中國小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國小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國小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小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中國小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中國小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國小校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國小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中國小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中國小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負債是指中國小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中國小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准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國小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國小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繳税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國小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國小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中國小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中國小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國小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中國小校發生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中國小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中國小校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國小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國小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合併的中國小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分立的中國小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中國小校,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國小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國小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中國小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説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中國小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國小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小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國小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國小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中國小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餘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中國小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中國小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中國小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中國小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國小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國小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中國小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6
1、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
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
審核會計憑證和複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方法。稽核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指標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計算是否銜接等;
(2)審核實際發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若發生問題要及時加以改正;
(3)審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要求;
(4)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並與帳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帳實是否相符,並查明帳實不符的原因。
1、內部牽制制度規定了涉及企業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處理,以起到一種相互制約的作用。例如: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即“管帳不管錢,管錢不管帳”。通過內部稽核制度和牽制制度的建立,既能夠保證各種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又能使各職能的經辦人員之間形成一種相互牽制的機制。
2、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實施對會計的再監督。內部審計是實施再監督的一種有效的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健全中小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嚴肅財經紀律,查錯防弊,改善經營管理,保證中小企業持續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在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時,要堅持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機構分別獨立的原則,同時要保證內審人員獨立於被審計部門,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施會計的再監督作用。
3、建立財務審批權限和簽字組合制度。中小企業建立財務審批權限和簽字組合制度的日的在於加強企業各項支出的管理,體現財務管理的嚴格控制和規範運作。在審批程序中規定財務上的每一筆支出應按規定的順序進行審批;
在簽字組合中規範了每一筆支出的單據應根據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完成必要的,同時還應規定出納只執行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對於沒有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支出,出納員應拒絕執行。小企業通過建立財務審批權限私簽字組合制度,對控制不合理支出的發生及保證支出的合法性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4、建立成本核算和財務會計的分析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以及成本分析等。特別要提出的是成本分析是財務會計人員的一項重要職責,企業的經營者必須定期瞭解企業的資金狀況和現金流量。企業財會人員也要定期向管理當局提供成本費用方面的各種報表,以利於經營者進行成本分析、成本控制和效益衡量。中小企業通過財務會計分析制度的建立,確定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序、財務會計分析的方法和財務會計分析的編寫要求等,使企業掌握各項財務計劃和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檢查國家財經制度、法令的執行情況,有利於改善財務預測、財務計劃工作,研究和掌握企業財務會計的規律性,不斷改進財務會計工作。
5、規範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工作的水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應更好地到會計主體、核算範圍,以及信息的新特點。會計工作要滿足各類投資者、債權人及國家宏觀管理部門的需要,由於會計工作不僅影響到企業與國家的分配關係,亦影響到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因而企業應將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抵制和防範各種市場風險作為其基點,便會計信息能夠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資金的運轉情況、經濟效益的提高情況及企業的發展前景。
因而,企業應從保證國民經濟高效運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角度,使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提高對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從而充分意識到會計這一基礎工作的重要意義。同時以財政部頒佈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為依據,健全中小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提高其會計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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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細賬、分類賬、總賬。
2、全面瞭解掌握國家有關財務工作制度、政策、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各項規定,並正確執行。
3、負責總賬、明細賬、分類賬的核對工作,銀行存款的'調節工作,彙總會計憑證,登記總賬。
4、對其他應收、應收賬款即使催收清理,按公司規定安排固定資產及庫存材料的資產的盤點。
5、每月編制會計報表,確保報表數字真實,計算正確,勾稽關係清楚。
6、負責裝訂、管理會計檔案。
7、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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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確保財務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財務工作程序執行。
3、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4、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資金迴流,確保資金的有效供應。
5、進行成本、費用預測、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關部門江都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6、建立健全各種財務賬目,編制財務報表,並利用財務資料進行各種經濟活動根系分析,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有效依據。
7、負責公司辦公用品庫的管理。
8、參與公司銷售合同和採購合同的評審工作。
9、及時核算和上繳各種税金。
10、會計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1、加強本部門管理,進行內部培訓,提高本部門工作人員素質。
12、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規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領導佈置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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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單位類型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會計人員的基本條件
1.配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2.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3.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4.遵守本單位的商業祕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5.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
第三章會計核算要求
1.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帳、費用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帳等。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帳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燬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4.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結帳,定期編制財務。財務負責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四章會計監督
1.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監督。
2.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
3.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審批程序進行監督。
4.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
5.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税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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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範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
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範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按照財務關係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運行狀況。
(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
(六)參與審核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以下通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導成員(以下通稱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納税。企業財務處理與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税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係隸屬同級財政機關。
第二章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條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係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聽取職工、相關組織意見的財務事項,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迴避制度。對投資者、經營者個人與企業利益有衝突的財務決策事項,相關投資者、經營者應當迴避。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均衡、不相容職務分離等原則,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按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批准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三)決定企業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事項。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按照規定向全資或者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內部制度、合同約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
第十三條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訂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五)編制並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信息和有關情況。
(六)配合有關機構依法進行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
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法律、行政法規對出資形式、程序和評估作價等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接受投資者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控制籌資成本。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託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獲准工商登記後30日內,依據驗資報告等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間可以由投資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回出資。
除《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並經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註冊資本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後,資本公積用於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從税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後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於轉增前註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九條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後,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於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依法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並簽訂書面合同。
企業籌集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自有資本比例及其他規定。
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規定核算和使用,並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資產營運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與收益均衡等原則和經營需要,確定合理的資產結構,並實施資產結構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內部資金調度控制制度,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企業支付、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向境外支付、調度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企業集團可以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損害成員企業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的財務審核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監控。
企業應當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評估客户信用風險,跟蹤客户履約情況,落實收賬責任,減少壞賬損失。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範存貨採購審批、執行程序,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
企業選擇供貨商以及實施大宗採購,可以採取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制度。
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可以徵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並由投資者審議批准。固定資產折舊辦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説明理由,經投資者審議批准。
企業購建重要的固定資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財務決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企業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後,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的責任。
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企業投資權益,實施財務監管。依據合同支付投資款項,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批制度執行。
企業向境外投資的,還應當經投資者審議批准,並遵守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通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
無形資產出現轉讓、租賃、質押、授權經營、連鎖經營、對外投資等情形時,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外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按照內部審批制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並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實行跟蹤監督。
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財務規定,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捐贈的範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企業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等業務或者委託其他機構理財,不得影響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定期對賬,控制風險。
第三十一條企業從事代理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資金、互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管理制度。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制訂計提標準時可以徵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
對計提損失或者減值準備後的資產,企業應當落實監管責任。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以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予以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企業重組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經批准後依次衝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
第三十四條企業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理資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其中,處理主要固定資產涉及企業經營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的,應當根據投資者審議通過的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方案實施。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計價結算。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企業的利潤。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推行質量成本控制辦法,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七條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可以通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於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
第三十九條企業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污染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和環境保護等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支出的,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險費、運費,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處理。
企業向個人以及非經營單位支付費用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及支付的手續。
第四十一條企業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薪酬辦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報酬,併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繳納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經營者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對企業技術研發、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廢”、促進安全生產、開拓市場等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四十四條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並撥繳工會。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佔用國有資源的費用等。
企業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和標準的各種攤派、收費、集資,有權拒絕。
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條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銷售折扣、折讓、佣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收入,全部屬於企業。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價格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或者勞務的定價和銷售價格調整的權限、程序與方法,根據預期收益、資金週轉、市場競爭、法律規範約束等要求,採取相應的價格策略,防範銷售風險。
第四十八條企業出售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股權投資出售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所得價款。在履行交割時,對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結算,取得受讓方提供的有效擔保。
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所得收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税法的規定彌補。税法規定年限內的税前利潤不足彌補的,用以後年度的税後利潤彌補,或者經投資者審議後用盈餘公積彌補。
第五十條企業年度淨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10%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50%以後,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投資者決議。
(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併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後,向投資者分配。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國有企業可以將任意公積金與法定公積金合併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後暫未轉讓或者註銷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
第五十一條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餘公積後,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中對分配辦法作出規定,並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取得企業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進行企業利潤分配。
(二)沒有取得企業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分配標準內,從當期費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組清算
第五十三條企業通過改制、產權轉讓、合併、分立、託管等方式實施重組,對涉及資本權益的事項,應當由投資者或者授權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內部財務決策程序,並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聽取重組企業的職工、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或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三)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方案。
(四)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為淨資產作價或者折股的參考依據。
(五)擬訂股權設置方案和資本重組實施方案,經過審議後履行報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企業採取分立方式進行重組,應當明晰分立後的企業產權關係。
企業劃分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應當按照業務相關性或者資產相關性原則制訂分割方案。對不能分割的整體資產,在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經分立各方協商,由擁有整體資產的一方給予他方適當經濟補償。
第五十五條企業可以採取新設或者吸收方式進行合併重組。企業合併前的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由合併後的企業承繼,並應當明確合併後企業的產權關係以及各投資者的出資比例。
企業合併的資產税收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税法的規定,合併後淨資產超出註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於註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註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以承擔債務方式合併的,合併方應當制定企業重整措施,按照合併方案履行償還債務責任,整合財務資源。
第五十六條企業實行託管經營,應當由投資者決定,並簽訂託管協議,明確託管經營的資產負債狀況、託管經營目標、託管資產處置權限以及收益分配辦法等,並落實財務監管措施。
受託企業應當根據託管協議制訂相關方案,重組託管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未經託管企業投資者同意,不得改組、改制託管企業,不得轉讓託管企業及轉移託管資產、經營業務,不得以託管企業名義或者以託管資產對外擔保。
第五十七條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履行相關手續,並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繼續採取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企業資產管理,但企業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並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採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由企業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者主管財政機關確認的單位持有。
(三)採取出讓方式的,由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四)採取租賃方式的,由企業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佔用的水域、探礦權、採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國有資源,依法可以轉讓的,比照前款處理。
第五十八條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當以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五十九條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經營的,或者經投資者決議解散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清算財產變賣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投資者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關人通告。其中,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清算報告應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六十條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二)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條企業可以結合經營特點,優化業務流程,建立財務和業務一體化的信息處理系統,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信息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統籌企業資源計劃,全面整合和規範財務、業務流程,對企業物流、資金流、信息流進行一體化管理和集成運作。
第六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警機制,自行確定財務危機警戒標準,重點監測經營性淨現金流量與到期債務、企業資產與負債的適配性,及時溝通企業有關財務危機預警的信息,提出解決財務危機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經營者或者投資者不得拖延、阻撓。
第六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不得在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主管財政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技術支持。
企業對外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年度內定期向職工公開以下信息:
(一)職工勞動報酬、養老、醫療、工傷、住房、培訓、休假等信息。
(二)經營者報酬實施方案。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情況。
(四)企業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及處置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六十七條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評價體系,主要評估企業內部財務控制的有效性,評價企業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發展能力和社會貢獻。評估和評價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主管財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恰當使用所掌握的企業財務信息,並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利用企業的財務信息謀取私利或者損害企業利益。
第九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和國家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七十條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企業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的,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職責。
經營者應當實施內部財務控制,配合投資者或者企業監事會以及中介機構的檢查、審計工作。
第七十二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
(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佔企業收入的。
(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第七十三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牴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司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企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財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十六條主管財政機關以及政府其他部門、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祕密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通則。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