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考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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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考生須知

  應考人員須知

尊敬的報名人員:

一、應考人員在考試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機動車駕駛執照、軍官證、護照)原件在考生座次表簽字後進入考場,按座位號入座。將准考證和身份證明放置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查對。相關證件不符、不齊者,須先到考務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核實身份後,方可進入考場。

二、應考人員需按准考證要求,攜帶與本次考試有關的作答工具在規定的考場和座位參加考試,進錯考場或坐錯座位,考試成績無效。

三、嚴禁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及准考證上明確禁止攜帶的電子物品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放在指定存包處(電子物品務必切斷電源)。

四、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開考60分鐘內和考試結束前10分鐘內不能交卷出場。

五、答題前應當按照要求在試題本和答題卡(答題紙、專用答題卡)規定位置準確填寫、填涂姓名、准考證號。不在規定的位置填寫或做標記的,成績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開考後不得互相借用文具。

七、除特別規定外,規定在答題卡上答題部分,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準確填塗相應信息點,在試題本上作答,成績無效;規定在答題紙(專用答題卡)上答題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跡鋼筆、簽字筆在答題紙(專用答題卡)的指定位置作答,在試題本上作答,成績無效。

八、應考人員發現試題本分發錯誤、試題本字跡模糊等問題時,可舉手詢問。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

九、交卷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十、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十一、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卷,並將試題本、答題卡(答題紙、專用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收齊後,經監考人員允許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題本、答題卡(答題紙、專用答題卡)及相關考試信息帶出考場。

十二、考試期間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有關規定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錄)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註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閲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籤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 代替他人蔘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 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條 按照本規定2年內或者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週年計算。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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