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保證方式”
來源:文萃谷 3.07W
在教材第一章第七節擔保制度中,有一種擔保方式為“保證”,保證的方式可分為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對於保證方式你的選擇正確嗎?
一、開門見山,概念理解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必須為債權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債務人自己不可做保證人。
一般保證,是指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保證方式。
連帶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方式。
二、抽絲剝繭,方式對比
在一般保證中有清償順序的要求,要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債權人才可以找保證人承擔責任。債權人不可以直接找保證人,所以此保證方式下,債權實現繁瑣,且對債權人不利。
在連帶保證方式下,沒有先後清償順序,債權人可以隨意先找保證人或債務人任何一方,此保證方式對債權人有利。
三、宏觀控制,法律規定
通過以上分析,顯然連帶保證對債權人有利,那債權人與保證人如何選擇保證方式呢?當然,有約定按照約定即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視為連帶保證。也就是説,在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法規就規定,視為雙方成立連帶保證。這也是考試經常考查的一個知識點。法律有如此規定,主要是從現實角度考慮,保護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