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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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考點

  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徵

1、 法律的概念:(廣義)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廣義的法律形式包括了法律(狹義)、法規、規章等。

(狹義)法律——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文件,是法的主要的具體表現形式。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文件才稱法律。

2、 法律的基本特徵: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範;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我國法律的主要表現形式

1、 我國的法律形式:憲法、法律(狹義)、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民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國際公約。

2、 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頒佈。

3、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佈。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監理工作中經常接觸到的《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就屬於基本法律。

4、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及頒佈的,多采用條例、規定等名稱,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監理工作中經常接觸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就屬於這一層次。

5、 地方性法規: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權利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在其法定的權限內製定的地方性法律規範性文件。

6、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及法律責任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及法律責任。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頒佈。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則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佈。

  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框架

1、 工程監理法規的初步框架:《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基本法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政法規)

2、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監理依據)

3、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築法》中監理的相關規定

1、 對《建築法》中有關工程監理內容的理解

1) 監理特點:監理單列一章;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對特定工程建設要實行“強制監理”;監理單位應“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2) 監理釋義:從監理含義的界定,到監理的依據、範圍、內容和程序,以及監理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行為規範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建築法》“建築工程監理”與“建設工程監理”;

2、 《建築法》賦予監理三大權利:承攬監理業務的權利;按建設單位的委託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工期、投資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權利;要求承包商改正錯誤的權利。

3、 《建築法》賦予監理義務:《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第二款“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及法律責任文章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及法律責任出自建築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款“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義務。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施工許可的相關規定

1、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2、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施工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法規

1、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2、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及法律責任監理工程師。

3、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4、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5、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企業資質等級的相關規定

1、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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