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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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2016年西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生應考時應攜帶相關證件及符合規定的工具參加考試,違紀違規將進行相應處理,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西藏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生須知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並嚴格按照試卷封面的應試人員注意事項進行作答。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為杜絕考場抄襲等作弊行為,閲卷時將對所有考生答案等進行比對分析監測,無論抄襲、被抄襲或試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在考試中要認真檢查填塗信息,保護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題卡,防止被他人抄襲,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和誠信參考意識。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註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閲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一)條或第(二)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籤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二)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五)代替他人蔘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六)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2.未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條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的。

  特別提醒

(一)考試結束後採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人事考試條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偷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工具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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