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中的必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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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築施工合同中的必備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築施工合同中的必備內容

建築施工合同中的必備內容 1

1.合同文件和解釋順序

編制招標文件合同部分時,一般都會比較注意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協議書、保修書、安全承諾、履約保函等合同文件,而往往忽視了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內容,從而忽略了其合同文件的解釋優先順序,直至真的發生合同爭議,才發現解釋順序太重要了。

2.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

發包人和承包人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詳細規定雙方義務。例如:施工前的現場條件中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部分:水、電接口;道路開通時間;地下管線資料;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等。承包人承擔的部分:鑽空和勘探性開挖;鄰近建築物、構築物、文物安全保護;交通、環衞、噪聲的管理;轉包和分包的情況;材料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部分:水、電接口;道路開通時間;地下管線資料;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等。承包人承擔的部分:鑽空和勘探性開挖;鄰近建的保管使用;完工清理等。還有雙方共同承擔的內容:雙方風險損失;保險;專利;臨時設施等。應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和建築行業的行規認真編制。

3.工期延誤

應分清發包人原因的延誤及責任,還是承包人的原因及責任。通用條款對工期延誤條件已經在合同中規定,專用條款中還需載明發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天數和/或增加費用,並由發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按逾期竣工的違約金計算。通用條款中註明支付違約金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4.驗收方法和標準

驗收執行國家標準和/或各行業部頒標準,應載明驗收時段和方法。

5.質量、安全、環保、節能

這是國家大環境的要求,應在合同中單獨簽訂,或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遞交書面承諾。

6.計量與支付

計量與支付是招標投標各方比較注意的內容,與招標文件中載明的報價方式密切相關,對投標人的報價有着極其重要的影響,而且在專用條件中需提前約定的內容比較多。其中需注意:

(1)價款是否調整?如何調整?應在合同中説明;

(2)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方式、數額(一般按工程合同總價款的比例)、抵扣方式;

(3)按進度支付時的工程量確認;

(4)支付進度款的時間和所佔比例;

(5)保脩金的比例和支付時間、方式;

(6)其他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確定的條件。

竣工結算、最終結清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期限外,其他按照通用條款執行。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時一般都會問:工程款如何支付?從而瞭解工程建設資金情況,所以合同的這一部分一定要寫清楚。

7.違約索賠

違約索賠應包括:各種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造成工程拆除;缺陷修復;發包人工程款的延誤支付;雙方原因造成的違約終止或而後復工造成的費用等。違約索賠應分清發包人、承包人雙方責任,不能只規定承包人而免去發包人的責任。賠付條款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具體額度、扣除方式和順延工期天數等內容。

8.材料、設備的供應

房企負責供應的材料、工程設備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和總價以及材料差價、供貨時間、供貨方式、送達地點等,並約定運輸費用、保管費用和驗收,分清責任。

其中,建設方供料、供材、供設備應做表格附在合同專用條款後面,表述清楚。如設備由建設方提供,其安裝工作責任就要明確,安裝工作由誰來做,總包服務費如何計入等。

建築施工合同中的必備內容 2

1.建設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範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投資的法人。

2.建設工程合同屬於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

建築工程合同訂立中的重要條款

(一)勘察、設計合同的訂立

勘察、設計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勘查、設計單位接到發包人的要約和計劃任務書、建設地址報告後,經雙方協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書面合同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勘察、設計如由一單位完成,可簽訂一個勘察設計合同;若由兩個不同單位承擔,則應分別訂立合同。

建設工程的設計由幾個設計單位共同進行時,建設單位可與主體工程設計人簽訂總承包合同,由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對全部工程設計向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對總承包人負責並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施工、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訂立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已獲批准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時,即可成立建築施工和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發包人可以將全部施工安裝工程發包給一個單位總承包,也可以發包給幾個單位分別承包。一個承包人總承包的,可以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對總承包人負責並與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對於應當由一個施工人完成的工程,總承包人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給若干個分承包人;總承包人經發包人許可,可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將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可以準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發包人有合同解除權。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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