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7個關鍵詞

來源:文萃谷 2.08W

我們都知道營改增給建築行業帶來的影響和波動很大,特別是建築企業單位的很多方面都被觸及到,比如説税收方面,清包工、政策包括一些抵扣要點等等都在裏面,還有8個百分點,肯定有人不知道什麼是8個百分點,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下,何為建築業7個關鍵詞、8個百分點、5個着力點?

建築業7個關鍵詞

  何為建築業7個關鍵詞、8個百分點、5個着力點?

  1、税率與徵收率

  建築業一般納税人適用税率為11%;但清包工納税人、甲供工程納税人,建築老項目納税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3%簡易徵收,小規模納税人適用徵收率為3%。

  2、納税地點

原營業税税制下,納税人提供建築勞務應該在勞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税。營改增後,屬於固定業户的建築企業提供建築服務,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這與原來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變得更復雜。

  3、“跨地”經營

對於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一般納税人選擇一般計税方法的,應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選擇簡易計税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税人,應按照3%的徵收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税。預繳基數為總分包的差額。這符合之前營業税的規定,按照總分包差額繳納,並將税款歸入當地財政。預繳税款的依據為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對於建築企業,應以合同約定的付款金額扣除分包的金額作為納税基數。

  4、預收款納税義務時間

對於建築業和房地產預收款納税義務的時間,同原營業税規定是一致的,均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對於建築企業而言,在工程開始階段,會收到部分工程預收款,而建築材料等進項税的取得卻未必及時,這樣就會因抵扣不足而產生需要先繳納增值税税款的情況。所以,建築企業應統籌安排建築材料的採購時間,保證增值税税負的平穩。

  5、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36號文對於清包工方式的計税問題,明確規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税辦法,即按照3%的徵收率計税,如果不選用簡易計税,則按照11%的税率計算繳納增值税。

對於清包工來説,由於僅有少許的輔料能取得進項税,選擇簡易計税方式,其税負比較低。當然,這對工程報價也存在影響,選擇簡易計税方式還是一般計税辦法,對甲方能抵扣多少進項税是有差異的,因此在價格談判時,甲乙雙方基於自身的訴求,必然會有分歧,所以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出最適合的繳税方式。

  6、甲供工程

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但36號文未規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為20%或80%,兩種情況對於建築業的税負影響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較少時,應選擇一般計税方法,這樣既保證與甲方工程報價的優勢,又可以保持較為合理的税負。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建築企業取得進項不充足或為取得進項付出的管理成本較大時,完全可以憑藉該項規定選擇簡易計税方法,因為只要有部分材料屬於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條件,建築企業就可以完全不用擔心營改增之後税負是否會上升的問題,原來按3%繳納營業税,現在按3%繳納增值税,由於價內税和價外税的差異,税負比原先肯定還下降了。不過,選擇簡易徵收方式對甲方肯定是有影響的,還要甲乙雙方博弈之後再作定奪。

  7、過渡政策

一般納税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建築工程老項目,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或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這一判定標準,與房地產老項目的判定是存在差異的,房地產老項目僅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另外,36號文對於簡易計税方法的選擇,採用了“可以”字眼。也就是説,納税人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税方法,但對於選擇一般計税方法,其進項税可以抵扣的節點未作進一步説明,將來應該對此問題出台更明確的'規定,否則税企勢必產生較大分歧。因此,在實際操作時,對於老項目很可能會全部採用簡易徵收的方式。

  8、 8個百分點

實行增值税以後,建築業的税率為11%,與以前3%的營業税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慮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對增值額部分徵税,因此,如果建築企業能夠取得足夠的抵扣項,那麼11%的税率也是可以接受的。關鍵在於建築企業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專用發票。

我國建築企業長期以來的財務管理很粗放,如果繼續這種做法,將有相當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規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抵扣。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材料採購成本

在建築業成本結構中,材料消耗佔大頭。假設某個工程項目總造價為1.11億元,其中材料費為7020萬元。按照營業税政策,該工程承建企業此項目應繳納的營業税為333萬元(11100×3%)。如果改徵增值税後,上述工程項目不含税總造價為1億元,其中材料費為6000萬元,增值税進項税為1020萬元(6000×17%);銷項税額為1100萬元(10000×11%);應繳增值税為80萬元(1100——1020)。從計算結果看,對於材料成本較高的建築企業而言,改徵增值税確實減輕了税負,但這只是理想狀態。前提是建材市場票據管理規範,建築企業能及時獲得合格增值税專用發票。

  2. 租賃設備成本

建築業設備租賃很多都是個人或者個人組成的小型租賃公司,以小規模納税人為主,無法提供增值税專用發票,也就無法抵扣。

  3. 無法取得規範發票的其他情況

建築業的特點是建安項目與機構所在地分離,項目核算採取報賬制。項目會計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財務要求並不嚴格,有些成本項目未取得正規發票或遲遲無法取得正規發票。實際工作中,大型工程項目往往存在結算延遲現象,存在項目已經投入使用,竣工結算還未完成的情況,發票也無法取得。在抵扣時間有嚴格要求的增值税模式下,這種粗放的管理方式也會使得企業失去抵扣資格。

  5個着力點

1. 進項税額抵扣是關鍵

2. 重新梳理選擇供應商

3.加強財務管理和內控建設

4.關注視同銷售和混合銷售

5.重視掛靠經營的涉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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