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審計?

來源:文萃谷 2.13W

我國"審計"一詞最早見於宋代的《宋史》。從詞義上解釋,"審"為審查,"計"為會計賬目,審計就是審查會計賬目。"審計"一詞英文單詞為"Audit",被註釋為"查賬",兼有"旁聽"的涵義。由此可見,早期的審計就是審查會計賬目,與會計賬目密切相關。

什麼是審計?

審計發展至今,早已超越了查賬的範疇,涉及到對各項工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查核。1972年美國會計學會的《基礎審計概念的説明》中對審計的定義是:"審計是為了查明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表現與所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序而客觀地收集和評價有關證據,並將其結果傳達給有利害關係使用者的有組織的過程"。同年,美國審計總局對審計下的定義是:"審計一語,包括審查會計記錄、財務事項和財務報表,但就審計總局的全部工作來説,它還包括如下內容:①查核各項工作是否遵守有關的法律和規章制度;②查核各項工作是否經濟和有效率;③查核各項工作的結果,以便評價其是否已有效地達到了預期的結果(包括 立法機構規定的目標)"。日本著名審計學者三澤一教授在《審計基礎理論》一書中為審計所下的定義是:"審計是具有公正不偽立場的第三者就一定的對象的必須查明的事項進行批評性的調查行為,還包含報告調查結果"。

如果説早期審計是以檢查會計中有無差錯及財務上有無弊端為其根本目的,則現代審計不僅要查明財務會計中的差錯與弊端,還要查明會計賬目中反映的財務事項或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存在、準確可靠,是否符合和遵守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是否經濟有效和達到預期效果。更值得説明的是,現代審計的基本目的必須確定被審查對象與所建立的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序或不一致的地方,否則,審計就變得毫無意義。要實現上述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勢必要擴展到經濟活動、經濟現象以及社會責任等方面。 ----審計定義是對審計實踐的科學總結,是對審計這一客觀事物特有屬性的揭示。我國審計理論和實務工作者普遍認為:"審計是由專職機構和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這個定義準確地説明了審計的'本質,審計的主體、客體,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和主要目標。審計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獨立性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特徵;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而且是經濟監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實施的監督。審計的主體是從事審計工作的專職機構或專職的人員,是獨立的第三者,如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這就是説審計對象不僅包括會計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還包括其他經濟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經濟活動。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審查和評價,也即是蒐集證據,查明事實,對照標準,做出好壞優劣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標,不僅要審查評價會計資料及其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且還要審查評價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審計所下的定義是:"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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