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税務師《税務代理實務》簡答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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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税務師《税務代理實務》簡答題解析

某公司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為改善辦公條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於2012年2月10日開始,將原四層的辦公樓推倒重建,新辦公樓於2012年10月18日建成並投入使用,樓內配有中央空調和電梯。

審核企業賬面記錄,原辦公樓的賬面原值為500萬元,已計提折舊16年,累計折舊為400萬元。新建辦公樓及附屬設施的購建成本為5000萬元;辦公樓裝修費用為1000萬元;中央空調購置成本為200萬元;電梯購置成本為300萬元,均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根據該公司財務制度規定,中央空調和電梯單獨作固定資產核算。

假定該公司所在地規定,房產税的計税餘值是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餘額,該公司已在房產推倒重建前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資料。

(計算房產原值時不考慮土地價格)

問題

1.説明該辦公樓2012年度房產税應税和免税的起止時間。

2.分別説明辦公樓重建前後的房產税計税依據,並計算該辦公樓2012年度應納房產税。

3.説明辦公樓重建後企業所得税的最低折舊年限。

4.説明該公司購入的中央空調和電梯的進項税額能否抵扣?

  試題解析

1.2012年1月~2月房產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應當徵收房產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自建的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計徵房產税。新辦公樓於2012年10月18日建成並投入使用,所以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即從2012年11月~12月計徵房產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函〔2004〕839號),自2004年7月1日起,納税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税。該公司從2012年2月10日開始大修,於2012年10月18日建成,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間可以免徵房產税。該辦公樓2012年度房產税免税時間為:3月~10月。

2.原辦公樓的賬面原值為500萬元,辦公樓重建前房產税計税依據為:500×(1-20%)=400(萬元)。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税成本。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税成本=500-400+5000+1000+200+300=6600(萬元),辦公樓重建後房產税計税依據為:(500-400+5000+1000+200+300)×(1-20%)=5280(萬元)。

該辦公樓2012年度應納房產税=400×1.2%×2÷12+5280×1.2%×2÷12=11.36(萬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建築物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20年。另外,《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税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規定的折舊年限20年,一併計提折舊。

由此可見,這一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一致,都是按照20年計提折舊;辦公樓屬於房屋、建築物,所以辦公樓重建後企業所得税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筆者認為,這一小題主要考點是國家税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

4.該公司購入的中央空調和電梯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13號),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税額不得在銷項税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衞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購入的中央空調和電梯屬於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不可以抵扣進項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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