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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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個税改革以來,隨着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羣眾的消費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個人所得税法也逐漸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如工資、薪金所得税率結構較為複雜,低檔税率級距較短造成中低工資、薪金收入者税負累進過快;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偏低給居民基本生活帶來一定影響;生產經營所得税率的各檔級距均較短,與工資、薪金所得相比税負偏重等。隨着這些問題的日益突出,個税改革勢在必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閲讀!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税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税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説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税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説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説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税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 税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説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説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税;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八條 税法第二條所説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户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户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税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税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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