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的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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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瞭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你對統計法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統計法的常見問題解答。歡迎閲讀

統計法的常見問題解答

  1.什麼是統計法?

統計法是調整統計部門管理統計工作、進行統計活動中與其他相關方面發生的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稱。它是由國家制定的關於統計活動的行為準則。統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統計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廣義的統計法則包括了所有規範統計活動的統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2.我國的統計法律體系如何構成?

統計法律體系是以統計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為主體,以調整統計工作各個方面的法律規範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個既相對獨立又有機聯繫的體系。包括:統計法律、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和統計行政規章。

  3.制定《統計法》的目的是什麼?

目的是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瞭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

  4.《統計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統計法》適用於政府統計活動,即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5.《統計法》規定的統計基本任務是什麼?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6.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哪些法定職權?

《統計法》第六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同時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7.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怎樣依法履行職責?

《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

(1)依法履行職責;

(2)如實蒐集、報送統計資料;

(3)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5)不得有其他違反《統計法》規定的行為。

《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並對其負責蒐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8.統計調查對象的基本義務是什麼?

《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户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9.什麼是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是指實施統計調查必須遵守的技術規範,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同時,應當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每一項統計調查都有其相應的調查制度,並按規定報經審批或備案。

《統計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佈等作出規定。

  10.合法的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哪些標誌?

《統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准或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誌。

  11.怎樣應對不合法的統計調查表?

《統計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標明法定標誌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12.《統計法》對統計調查對象在統計資料管理方面有何規定?

《統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並且要求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13.《統計法》對政府各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有哪些具體規定?

《統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統計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1)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取得的有關行政相對人的信息;

(2)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和其他資料;

(3)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也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從而為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

  14.《統計法》在統計資料公佈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首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佈統計資料。其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佈。第三,在公開的內容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政府統計機構定期公佈統計資料的主要形式有:每年按時發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按時出版統計年鑑、統計月報等;定期召開新聞發佈會,及時公佈年度、季度、月度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等。

  15.《統計法》對統計保密事項是如何規定的?

《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16.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怎樣依法履行職責?

《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

(1)依法履行職責;

(2)如實蒐集、報送統計資料;

(3)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5)不得有其他違反《統計法》規定的行為。

  17.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統計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可以行使的權利包括:

(1)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以核實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2)有權要求有關人員實事求是地填報統計調查表並提供有關情況;

(3)當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時,統計人員有權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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