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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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考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1.起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勝訴權

債權人起訴後,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解釋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解釋2】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解釋3】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在民事訴訟中,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3.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並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在民事訴訟中,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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