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會考試經濟法關於入夥和退夥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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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會考試經濟法關於入夥和退夥考點

  【考點】入夥和退夥

  1.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合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2)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後)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夥

普通合夥人對“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協議退夥和通知退夥

  協議退夥

(約定合夥期限 + 四情形之一)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通知退夥

(三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①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

②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

③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2)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

①自然合夥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人“沒了”);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錢“沒了”);

③法人合夥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業“沒了”);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格“沒了”);

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沒了”)

  有限合夥人

(1)自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法人合夥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示:不存在喪失償債能力的問題

解釋: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並不是當然退夥情形。

提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3)除名

  除名情形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除名程序救濟

①“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②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③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例題1·多選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當然退夥情形的有( )。

A.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B.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C.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答案】AC。解析:根據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選項B與選項D屬於協議退夥的情形。

【例題2·多選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合夥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合夥人發生的下列情形中,屬於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即可除名的有( )。

A.未履行出資義務

B.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C.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D.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ABC。解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選項D屬於當然退夥的情形。

【例題3·單選題】某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甲、乙,自然人丙、丁。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於當然退夥事由的是( )。

A.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B.乙被吊銷營業執照

C.丙被依法宣告失蹤

D.丁因鬥毆被公安機關拘留

【答案】B。解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例題4·單選題】趙某、錢某、孫某和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夥企業,錢某被委託單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錢某因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了較大的損失,但自己並未牟取私利。為此,趙某、孫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將錢某除名,並作出除名決議,書面通知錢某本人。對於該除名決議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趙某、孫某和李某不能決議將錢某除名,但可以終止對錢某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委託

B.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沒有異議,該除名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D.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裁決

【答案】C。解析:(1)選項A: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2)選項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3)選項CD: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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