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試報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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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下面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註冊會計師考試報考指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註冊會計師考試報考指南

證書殺傷力:

發展方向:會計師事務所、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投行分析師

職 責:可以依法進行鑑證業務。

能 力:有權出具鑑證報告。

注會證書樣本

考試簡介 註冊會計師(簡稱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考試是中國的一項執業資格考試。 財政部成立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組織領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設立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辦設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地方考委會),組織領導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委會設立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地方考辦),組織實施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辦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備註:為便於更多的境外行業專業人才加入中國註冊會計師隊伍,提升中國註冊會計師整體服務能力,擴大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國際影響,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在歐洲地區設立了中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考場。

根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現將2015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報名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綜合階段考試: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已取得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財政部考委會)頒發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1. 因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

2. 以前年度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二、報名程序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報名人員,應當通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網站"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網上報名系統"進行報名。報名分為網上預報名、資格審核、交費確認三個步驟。

成績管理

(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有效答卷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試卷評閲工作規則》,由財政部考辦統一組織集中評閲。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各科成績,經財政部考委會確認後,由財政部考辦向地方考辦發佈,並開通網絡查詢功能。 (三)考試成績向地方考辦發佈後,地方考辦應向考生制發成績通知單。對考生提出考試成績核查申請的,地方考辦應及時彙總,並在規定日期內按規定格式上報財政部考辦。 (四)財政部考辦按照成績核查工作有關規程及時組織成績核查工作。成績核查結果由財政部考辦向地方考辦發佈,並開通網絡查詢功能。地方考辦應向考生制發成績核查結果回覆單。

合格標準:

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管理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應考人員,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應考人員,財政部考委會頒發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 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請人應持有效的考試科目成績合格憑證(單科成績合格通知單、免試批覆文件複印件或成績核查回覆單),向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後一科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申請換髮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 地方考辦應對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地方考辦應當彙總本地區專業階段合格證申請人相關資料,製作上報文件。

綜合階段考試合格證管理

綜合階段考試科目應在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後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

全科合格證管理

根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管理工作指南》規定,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應考人員,在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後5個年度內,取得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合格成績者,財政部考委員頒發全科合格證書。取得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應持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成績合格憑證向參加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申請換髮全科合格證書。 全科合格證上的發放日期為財政部考辦下發的批覆文件日期。 地方考辦在發放全科合格證書時,應同時向全科合格證申請人發放《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督促其申請成為中注協非執業會員。

註冊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註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註冊成為註冊會計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本地區註冊會計師的註冊及相關管理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應當取得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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