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留學:中國與西班牙學歷互認協議揭密

來源:文萃谷 1.85W

根據1981年4月7日於馬德里簽署的中西文化、教育、科學合作協議(以下簡稱1981年4月7日協議)第六條中的有關內容,為鞏固兩國在教育文化領域的友好合作關係,推動兩國教育交流與合作的進一步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西班牙王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就互相承認兩國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達成如下協議:

西班牙留學:中國與西班牙學歷互認協議揭密

  第一條

  目的和適用範圍

本協議旨在方便學生進入高等教育機構學習,以及為兩國教育體制中正規的學歷和學位證書的互認提供方便。

此協議同時適用於在對方教育體制中所取得的正規的學歷學位證書,並認定獲得這些學歷和學位證書的學習過程符合兩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條

  入讀大學課程

根據各自國內法律法規規定,兩國將相互承認兩國學生的中學畢業證書,證明其已經完成了中學教育。如果學生滿足其中一方的教育體制中准許入讀大學的要求,根據對等原則,將有資格升入對方大學繼續學習。

在遵循兩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當學生符合相關入學要求,並且具有對方教學所需要的基本語言能力時,此條款才將成立。

  第三條

  學位及學術水平互認

由一方依法授權的高等教育機構所頒發的正規高等教育學歷學位證書,將由另外一方的相關機構根據本國的法律法規進行認定。上述學歷學位證書只有在具有兩國相同的學術級別和相同的現行教學計劃中規定的教學內容及教學要求時,該項認定才會成立。

對上述學歷學位的認定只是承認學生具備了相關的學術資格和職業資格。如接收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從業有非學術性的條件,學生必須遵守。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學生的國籍或學位頒發國為由對上述的非學術性條件產生歧視性要求。

如一方頒發的學位無法在另一方的教育體系中找到對等證書,則另一方將根據其法律法規對該學位的學術水平做對等認證。為此,在本協議的附表二中,對兩國的大學學習結構作了解釋説明。

西班牙加入歐洲教育共同體後,不影響本協議中對現行的專科學歷(第一級)、學士學位(第二級)和博士學位(第三級)的認證。

西班牙王國在12月21日2001/6大學組織法第三款中的大學是被正式認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經國家批准具有相應權力的高等院校和具有學位授予權的研究機構是被正式認可的。雙方將適時交換各自被正式認可的機構名單。

  第四條

  對部分學習的認證

對於尚未完成的學歷學位證書的學習過程的認可,將根據其已完成的課程和學科及接收國的教育體制和相關條例進行。

  第五條

  碩士和博士學習

雙方大學可以錄取持有對方教育體制中相應學位證書的學生,在本國大學繼續攻讀碩士或博士課程。一旦接受方大學核准,申請人已獲取的學位水平等同於其他任何可攻讀該碩士或博士課程的學生的學位水平,則該申請人無須對其已獲得的學位進行預先認證。

上述未經預先認證的學位證書,僅作為攻讀下一階段學術課程的入學資格憑證,不具有其他效用。

學生順利完成相應的'碩士或博士課程後,所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將具有完全效用。

  第六條

  大學間協議

雙方大學均可根據協議和各自的法律法規制定適合學士學位或雙方學士學位教育的聯合學習項目。

同時,兩國還將推動大學間的各項合作協議,以發展經政府認可的聯合研究生教育項目。上述項目的運作、要求和審批將根據雙方各自有關法律法規實行。

  第七條

  學位對應表的更新

本協議的簽署雙方一致同意採取措施,更新和審核兩國國小、國中和高中學習的對應表格,詳請參閲本協議附件。為此,將通過本協議第九條提到的兩國學歷學位互認工作組,建立關於教育體制和教學計劃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

本協議可能將因為現行教育體制更新,而對學位對比表做出必要的修改。此修改將通過兩國交換照會的形式進行。

  第八條

  必需文件

在認證上述各類學歷學位證書時,必須提交頒發國官方認可的文件,即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

所呈交的文件必須為頒發國所認可的合法文件,且必須經過接受國相關機構的認證。

  第九條

  實施本協議的工作組

為便於本協議的實施或在實施過程中進行必要的更新,在聯合委員會(參見1981年4月7日協議的第十五章)中將建立一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學位和學歷互認工作小組。協議雙方可各指定6人組成該工作組。只要一方認為需要,即可進行會晤。該會晤應至少每兩年一次,在兩國輪流舉行。

  第十條

  生效

雙方應當相互書面通知已完成協議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序。協議自後一份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自簽字之日到生效之日期間可以臨時實施。

本協議於2007年月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