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貨物運輸過程中貨主與保險公司責任劃分啟示

來源:文萃谷 1.91W

在以整箱貨與拼箱貨兩種不同形式運輸集裝箱貨物時,由於保險公司對集裝箱本身的屬性認定不同,所以導致了在兩種不同運輸形式下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也存在差異。那麼,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分享集裝箱貨物運輸過程中貨主與保險公司責任劃分啟示,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集裝箱貨物運輸過程中貨主與保險公司責任劃分啟示

  一、案情簡介

江蘇省F繭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將一批生絲交予上海Q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委託其進行運輸,生絲數量為80箱,重量為2645公斤,體積為8.8立方米。2014年7月,上海Q貨運代理公司為該批生絲簽發了電放提單,提單記載:託運人為F公司,收貨人“憑指示”,通知方為日本S商事株式會社,船名航次為“亞洲微風”輪V.1413N,裝貨港上海港,卸貨港大阪港,運輸方式為“堆場至堆場”。該批出口貨物報關單記載:經營單位及發貨單位均為F公司,成交方式為CIF,結匯方式為電匯,貨物淨重2392公斤,貨物單價59.30美元/公斤,總價為141861.62美元。

提單簽發當日,杭州人民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為該批貨物簽發了運輸保險單,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江蘇F公司,保險金額為156047.78美元,承保險別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一切險(2009版),保險責任期間為賣方倉庫至買方倉庫。

2014年7月涉案貨物運抵日本大阪港。集裝箱交付時箱體完好,封志完好。當地集裝箱拆箱公司對集裝箱拆箱並出具拆箱報告稱有19箱貨物包裝破損、13箱貨物被擠壓。2014年8月,涉案貨物被搬運至收貨人公司倉庫。

2014年12月,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日本有限公司赴收貨人公司倉庫,對涉案貨物的受損情況進行了檢驗,並於2015年6月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稱:經檢驗發現80箱貨物外包裝上均有被打開過的痕跡,經電子秤測量發現有16箱貨物的重量短少,估計在裝貨和運輸的過程中有人開箱而造成此次貨差,收貨人提出的索賠金額為15521.48美元。

2015年1月,日本S商事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江蘇F公司代表其向相關方索賠、接受保險賠款和簽訂權益轉讓書。2015年6月,杭州人保向江蘇F公司支付保險賠款14110.40美元后取得代位求償權隨後向上海Q公司提出索賠。

2015年10月,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該案件後認為,檢驗報告的結論並未明確貨物短少是在裝貨和運輸的哪一個區段發生,拆箱公司的拆箱報告也未記載發現貨物有短少的情況,貨物在收貨人公司倉庫存放了4個月之後才進行檢驗,也不能排除在收貨人公司倉庫存放期間貨物發生短少的可能,案件證據無法證明涉案貨物的短少是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故上海Q公司不應對涉案貨物短少承擔賠償責任。

  二、案情分析

(一)杭州人保對保險責任的認定誤區

在本案例中,上海Q公司向江蘇F公司簽發了自己的提單,顯然此時其法律身份應該為無船承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此時F公司與Q公司之間為海上運輸合同關係,Q公司應為貨物的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另外,根據上海Q公司簽發的提單顯示,貨物的運輸方式為堆場至堆場,這意味着上海Q公司僅需承擔整箱貨的運輸責任,即僅承擔在集裝箱箱體完好、封志完好的情況下接收貨物,並在相同狀態下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責任。

案例中貨方投保的險別為一切險(2009版),保險條款中雖然包含“倉至倉”條款,但貨物是由貨方負責裝箱且以整箱貨狀態運輸的,此時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一切險”條款,在集裝箱運輸途中如果沒有發生異常事故並且到達目的地後集裝箱箱體與封志完好,則保險公司對箱內貨物的損壞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例中,雖然集裝箱運至目的港後拆箱時出現了貨損,但因為在運輸途中無異常事故發生且交付時箱體與封志完好,所以保險公司對貨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貨物運至收貨人倉庫四個月後,檢驗機構對貨物實施檢驗發現貨物短少,此時因無法證明貨物在何時發生了短少,保險公司更不應當進行賠付。由此看來,本案中杭州人保的賠付行為值得商榷。

杭州人保在對貨方進行賠付後,雖可以轉而向上海Q公司進行追償,而在該案例中無船承運人上海Q公司僅承擔整箱貨運輸責任。若要追償成功,杭州人保必須提供確鑿證據,説明上海Q公司對貨損、貨差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要做出這種舉證難度無疑是相當大的。

(二)貨物檢驗存在的失誤和收貨人對索賠對象選擇的誤區

在案例中,收貨人所委託的檢驗機構對貨損的檢驗以及發生貨損後收貨人的索賠方式同樣存在誤區。在貨物運抵目的港拆箱後,拆箱公司出具的驗驗報告顯示貨物僅發生了貨損,但並未説明貨物發生短少,如果拆箱公司在拆箱對貨物進行檢驗當時即發現貨損與貨差,則應同時對貨損與貨差的.情況做出説明,可以便於貨方進行索賠。但四個月後貨物運至倉庫放置,才進行檢驗發現貨物存在短少,此時即便是貨物短少確實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對此進行證明也是非常困難的。因為貨物的短少是發生在貨物運進倉後由收貨人對貨物進行保管期間,則根據“倉至倉”保險條款,由於貨物運至倉庫時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已經終止,故此時保險公司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該案例中收貨人發現貨物短少提出索賠時,索賠對象的選擇顯然也存在問題。如前所述,在“一切險”條款下保險公司對由貨方裝箱的整箱貨只在發生足以導致貨損的異常事故的條件下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此案中如果收貨人熟知“一切險”的保險責任劃分,則不應當將保險權益轉讓給發貨人F公司,而是直接向發貨人F公司或無船承運人Q公司進行索賠。

(三)進、出口商對整箱貨運輸風險防範意識的缺失

在整箱貨運輸過程中,如果貨物在運抵目的港後箱體未發生損壞且封志完好,此時箱內貨物發生損壞與短少既有可能是貨物裝箱時就已經存在貨損、貨差或貨物裝箱不當所導致,也有可能是因為承運人的過失所導致。為避免出現糾紛和便於劃分責任,在整箱貨運輸方式下,貨物裝箱前最好由貨方委託第三方檢驗機構對貨物實施監裝並出具檢驗報告,同時在貿易合同買賣雙方就貨物的包裝應進行詳細的約定。如果賣方按照合同約定對貨物進行了妥善包裝並對貨物進行了合理的積載,則顯然不應對日後出現的貨損貨差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案例中,進、出口商並未約定由第三方機構對貨物實施監裝,而僅在裝箱過程中由出口商負責對裝箱的貨物進行了拍照,但此種證據並未被法院認可並採納,因為這種照片的真實性與公正性難以得到保障。因為沒有權威的第三方出具的監裝報告,所以貨物在裝箱時的真實狀態不得而知,這也進一步增加了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難度。

  三、幾點啟示

(一)保險當事人應明確集裝箱貨物保險責任的劃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形態可分為整箱貨與拼箱貨兩種。針對這兩種形態下集裝箱貨物的保險責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一切險”條款與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海運貨物A險條款作出了類似的規定。

當以整箱貨形態運輸貨物時,對於保險人而言集裝箱的屬性已不再單純是運輸設備或船艙的延伸,而是更多的具有了貨物“包裝”的特徵。在通常情況下,只要承運人在接受和交付貨物時集裝箱箱體與封志完好無損,便可初步認定運輸途中未發生使貨物受損的責任風險。由上述分析可知,在整箱貨運輸形態下,保險人實際上是將集裝箱箱體作為貨物的“包裝”來看待的,此時箱內貨物受損通常被看作是由於貨物的內在缺陷所導致,對此保險公司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以拼箱貨形態運輸貨物時,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與整箱貨截然不同。顯然,在拼箱貨的運輸形態下,貨物通常由無船承運人負責裝箱。無船承運人接收貨物時可直接看到貨物的表面狀況,裝箱時無船承運人又要負責對貨物進行合理積載與加固,所以在拼箱貨運輸形態下,貨物交付給無船承運人意味着貨物已經完全由承運人掌控,貨物的保險責任期間應涵蓋無船承運人掌控貨物的全過程。在交付貨物時如果出現貨損、貨差,保險人通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人在賠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可向無船承運人進行追償。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在集裝箱運輸過程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與貨物的運輸形態關係密切。在整箱貨的運輸形態下保險人傾向於將集裝箱視為貨物的“包裝”,只要在運抵目的港時集裝箱箱體與封志完好且運輸途中未發生異常事故,則保險人對箱內貨物的貨損與貨差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拼箱貨運輸形態下,集裝箱則傾向於被保險人看作是船艙的延伸,只要貨物由承運人負責裝箱,則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發生貨損貨差,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收、發貨人與承運人應充分做好運輸風險的防範

根據上述集裝箱運輸保險責任的劃分可知,在整箱貨運輸形態下,顯然收、發貨人需承擔較大的運輸風險。在貨物運至目的地時一旦在箱體完好、封志完好的情況下,箱內貨物出現貨損貨差,相關損失通常需由貨方自己承擔。在此種運輸形態下,降低貨損風險的關鍵在於科學合理的做好各項運輸準備工作。在使用集裝箱運輸貨物時,雖然箱體能夠對貨物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集裝箱終究不是保險箱,集裝箱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衝擊與振動,以及箱內温、濕度的變化和集裝箱箱體本身的狀況不佳都極有可能使箱內貨物受損。所以在貨物裝箱前,貨方應充分評估各種潛在的運輸風險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包裝與積載貨物,以確保箱內貨物能夠抵禦常見的運輸風險而不致發生損壞。

在拼箱貨運輸形態下,顯然無船承運人需承擔更大的運輸風險。這就相應地要求無船承運人應做好貨物的交接與裝、拆箱工作。在從發貨人處接收貨物時,應對貨物的外表狀況進行仔細核查,並結合貨物本身的特點,要求貨方提供安全可靠的包裝(非由無船承運人負責包裝貨物的情況下),否則應要求貨方出具保函,保證承擔因貨物包裝不良而使貨物受損的責任。在對貨物進行裝箱時,更應合理的加固貨物,以防止貨物受損。

(三)注重對貨物的檢驗並留存證據,合理選擇索賠對象

依據相關法規與標準,對貨物及集裝箱進行及時檢驗,並妥善建立與保留能夠證明貨物與箱體狀況的證據,對於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以及發生貨損貨差後的索賠是至關重要的。

集裝箱貨物檢驗可分為裝運前的檢驗以及貨物交付時的檢驗。對於整箱貨而言,裝箱前應首先針對貨物本身的質量、數量、包裝等由第三方機構進行檢驗,以此説明賣方所提供的商品及包裝符合貿易合同或相關標準的要求。在裝箱過程中同樣可由第三方機構進行監裝,以説明貨物在裝箱時的外表狀況、集裝箱箱體狀況以及貨物本身是否得到了合理的積載。在對貨物及其裝箱的過程實施檢驗與監裝時,應注意選取具有合法資質、能夠被買賣雙方所在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否則即使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也有可能不被保險公司或法院認可。例如在本案例中雖然出口商在裝箱時對貨物進行了拍照,但法院並不對此照片進行採納而作為貨物已經得到合理積載的有效證據。

在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拆箱時,貨方或無船承運人同樣可要求檢驗機構對拆箱的貨物實施檢驗。檢驗的目的在於證明貨物拆箱時的狀態以及説明發生貨損貨差的貨物的受損程度,必要時還可由檢驗機構調查並説明貨物發生貨損貨差的原因以便於貨方進行及時索賠或保險人開展理賠工作。在發現貨損貨差後,貨方應根據集裝箱貨物保險責任的劃分及時、合理選擇索賠對象展開索賠工作,以儘可能挽回損失。如前文所述,在整箱貨運輸形態下,如果貨物在箱體和封志完好的情況下完成交付,則保險公司一般不承擔貨損、貨差的賠付責任,故此時收貨人應選擇發貨人或承運人作為索賠對象,並盡力蒐集證據,説明貨損、貨差產生的原因以明確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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