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考試操作與繕製備考指導重要考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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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操作與繕製備考指導重要考點整理

  電子報關數據填制

報關企業向海關傳送的電子報關數據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着通關效率。為規範電子報關數據的填制,提高通關速度,現以天津海關審單處編寫的《天津海關電子報關數據填制規範》為例,談一下電子報關數據填制規範,供參考。

注意:該《規範》的編撰與刊印,目的在於指導報關人員規範填制電子報關數據,提高企業通關速度,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援引此書作為法律依據將是無效的。由於目前電子報關程序尚在繼續完善中,因此《規範》中有關內容如與海關新規定有不符之處,以海關新規定為準。

天津海關審單處

  一、海關編號

指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並確保在同一公曆年度內,能按進口和出口唯一地標識本地區的每一份報關單。海關編號為9位數碼,前兩位為分關(辦事處)編號,除轉關運輸外,其應與進口/出口口岸一致,其中進口分別為:01津關;02新港;03開發區;04東港;05塘辦;06郵辦;07機場;08保税區;09薊縣;10武清;20保税處核銷補税。出口分別為:51津關;52新港;53開發區;54東港;55塘辦;56郵辦;57機場;58保税區;59薊縣;60武清。第三位年度,後六位為順序編號。

根據本關區的特點,特作如下規定:

1、開發區、保税區、武清、薊縣海關注冊的企業只能在註冊地海關通關,不得越區通關;上述區域性海關也不得越權驗放口岸貨物;

2、外地企業及上述四個分關以外註冊企業應在新港、東港、塘辦、機場、業務處通關;

3、天仁、燕京兩條船不得在東港通關;4、經營及收貨單位均為外地企業且海運拼箱不得在業務處通關。

  二、預錄入編號

指申報單位或預錄入單位對該單位填制錄入的報關單的編號,用於該單位與海關之間引用其申報後尚未批准放行的報關單。 報關單錄入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的預錄入編號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編號規則,計算機自動打印。

三、備案號 此項指進出口企業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徵、減、免税審批備案等手續時,海關給予《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來料加工及中小型補償貿易登記手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以下均簡稱《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以下簡稱《徵免税證明》)的編號。 備案號長度為12位,其中第1位是標記代碼。備案號的標記代碼必須與“貿易方式”及“徵免性質”欄目相協調,例如: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徵免性質也應當是來料加工,備案號的標記代碼應為“B”。該項與經營單位、收發貨單位、徵免性質、商品編號、品名、數量、幣制、成交總價、原產地、目的地、徵免規定有一定的對應關係。

1.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使用《登記手冊》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登記手冊》的十二位編號,不得為空。少量低價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客供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該欄為空,其客供合同號應錄入在第三十五項下。

2.凡涉及減免税備案審批的報關單,本欄目為《徵免税證明》編號,不得為空; 加工貿易貨物轉為享受減免税(指《登記手冊》的設備轉為投資設備等)或需審批備案後辦理形式進口的貨物,進口報關單的備案號為《徵免税證明》等審批證件的編號,出口報關單為《登記手冊》編號。出口報關單有《徵免税證明》的, 《徵免税證明》號應錄在備註欄內,審單處無需對其電子數據進行核注。

3.按海關總署通知,為加強對加工貿易貨物異地進出口的監管,方便企業合法進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海關總署決定自1999年底起在天津海關全關區進行加工貿易計算機管理中期核注及異地報關備案資料計算機互為口岸的傳輸。凡進出口口岸涉及天津海關所轄口岸的,企業應向合同主管海關保税部門提出異地報關申請,由主管海關辦理有關資料傳輸並核發《登記手冊》後,方可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税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合同發生變更時,企業應在主管海關辦理合同變更手續,並由主管海關將變更後的合同資料傳輸到天津海關後,方可繼續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税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對正在執行尚未核銷的經天津口岸報關進出口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企業應向原備案海關保税部門提出異地報關申請,在辦理有關備案資料傳輸手續後,方可繼續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税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目前,除西藏地區外,其它地區均採用數據網絡傳輸辦法。

4.如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或減免税證明所列貨物名稱籠統或歸類有誤的,應做退單或刪單處理,同時要求貨主到加工貿易手冊或減免税證明的簽發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5. 如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中所列貨品的審批單價與實際申報單價不符的,應做退單或刪單處理,同時要求貨主到加工貿易手冊簽發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四、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或分冊,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登記手冊》限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符的,應向合同備案主管海關辦理《登記手冊》的變更手續後填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該項業務在調入地海關辦理手續。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

  五、合同協議號

指進出口貨物合同協議的'全部字頭和號碼。憑《登記手冊》、《徵免税證明》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所填合同號必須與上述手冊或證明所填合同號完全一致。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必須填寫合同號,即應向海關提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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