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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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關單由進(出)口企業填寫,經海關審核、簽發後生效的報關單據。報關單的主要內容有哪些?一起來看看!

報關單的主要內容

  一、報關單的主要內容有:

1、預錄入編號;2、海關編號;3、進口口岸/出口口岸;4、備案號;5、進口日期/出口日期;6、申報日期;7、經營單位;8、運輸方式;9、運輸工具名稱;

10、提運單號;11、收貨單位/發貨單位;12、貿易方式(監管方式);13、徵免性質;14、徵税比例/結匯方式;15、許可證號;16、起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17、裝貨港/指運港;

18、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19、批准文號;20、成交方式;21、運費;22、保費;23、雜費;24、合同協議號;25、件數;26、包裝種類;27、毛重(千克);28、淨重(千克);

29、集裝箱號;30、隨附單據(指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併向海關遞交的單證或文件,合同、發票、裝箱單、許可證等必備的隨附單證不在本欄目填報。31、用途/生產廠家;32、標記嘜碼及務注;33、項號;

34、商品編號(指按海關規定的商品分類編碼規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編號)35、商品名稱和規格型號;36數量及單位;37、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38、單價;39、總價;40、幣制;

41、徵免(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徵税、減税、免税或特案處理的實際操作方式)42、税費徵收情況;43、錄入員;44、錄入單位;

45、申報單位(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名稱及代碼);46、填制日期;47、海關審批註欄。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THE EXPORT CARGO DECLARATION)是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貨物出口的憑證,亦是海關驗放出口貨物的主要依據,其格式由國家海關總署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定。

出口貨物報關單主要適用於單邊出口貨物、易貨貿易出口貨物、邊境貿易出口貨物、暫時出口貨物等的報關,而不適用於出口加工裝配成品貨物的報關(這些貨物要使用專用報關單)。貨物出口時,其發貨人或代理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

報關單位對報關內容負法律責任,因而報關單不僅要逐項填寫,還要準確,若有更改,要加專用校正章,報關單位和報關員都要在報關單上籤章。 此外,報關單上填報的內容要與隨附遞交的各種單證相符,與實際出口貨物一致;分屬不同的貨物不能填在一張報關單上。並與實際進口貨物一致。

  進口開證中必須要注意的問題

1、申請開立信用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准手續及外匯來源。

2、開證時間的掌握應在賣方收到信用證後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開證要求“證同一致”,必須以對外簽訂的正本合同為依據。不能用“參閲XX號合同”字樣為依據,也不能將有關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證後,因信用證是一個獨立的文件,不依附於任何貿易合同。

4、如為遠期,要明確匯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於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檢證書,明確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商檢機構

6、信用證內容明白無誤,明確規定各種單據的出單人,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7、合同規定的條款應轉化在相應的信用證條件裏,因為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採。

8、明確信用證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用證。

9、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作參考。

10、在信用證中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

11、我方國有商業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銀行保兑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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