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造價員《基礎知識》考試輔導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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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維護管理工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造價員《基礎知識》考試輔導講義,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2017年造價員《基礎知識》考試輔導講義

  1.1 增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一. 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 建築許可

①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②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a) 已辦理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b)在城市規劃區裏的建築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c)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經確定建築施工單位;

e)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f)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g)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 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延期超時的,許可證自動廢止。

④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⑤ 批准開工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批准手續。

2. 建築工程承發包

① 聯合承包:聯合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並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

② 除總承包合同已約定的分包外,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③ 但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全部轉包給他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④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分包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 建築工程監理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4.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1)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羣防羣治制度

3)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二. 增合同法

1. 合同的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 合同的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合法的原則

  三.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1. 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 政府在必要時,可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① 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② 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③ 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④ 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⑤ 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 干預措施:限定差價率或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

  2. 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①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

②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③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1) 建設用地

①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②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報償費;

③ 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劃撥方式取得:A.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B.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C.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④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a) 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b) 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c) 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d)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e) 公路、鐵路、機場、擴廠等經核准報廢的。

  3. 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 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4)財產保險合同

①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均屬財產保險;

②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③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④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5)人身保險合同

①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② 投保人如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

③ 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 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⑤ 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險人應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費。

⑥ 無論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⑦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 税收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辦法》

1)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有關證件,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

2)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註銷税務登記;

3)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可延期繳納税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否則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税率分為:比例税率、累進税率(全額累進税率、超額累進税率)和定額税率;

5)按税收徵收對象不同,税收可分為:流轉税、所得税、財產税、資源税和行為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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