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都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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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成都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2017年成都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產業現代化健康發展,保障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裝配式建設工程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6〕16號)等規定及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是指其結構構件(含預製外牆掛板和預製內隔牆板)全部或部分採用預製,在施工現場裝配而成的混凝土結構工程。

第三條 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活動,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並委託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層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可委託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第六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應實行"樣板先行"制度。

第七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應通過逐步推行信息化系統,實現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質量責任追溯。

  第二章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根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特點,總體協調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裝配式建築設計、構件製作、施工各方之間的綜合管理協調責任,促進各方之間的緊密協作。

(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涉及重大變更及裝配率、重要建築材料等的變更,應當委託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進行審查備案。

(三)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對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產企業生產能力及技術能力進行評估。

(四)建設單位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預製混凝土構件的生產環節進行駐廠監造,並支付相應費用。

(五)建設單位應當將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施工安裝、機電安裝等全部工程量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不得肢解發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提供建築材料及構配件。

(六)建設單位應對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及按相關規定應論證的工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七)建設單位應當牽頭建立建設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系統,宜運用建築信息模型(BIM),建築物聯網等從材料、設計、構件生產、施工等方面對裝配式建築實施質量控制。

第九條設計單位責任

(一)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裝配式建築的結構類型、預製裝配率、預製構件部位、預製構件種類、預製構件之間和預製構件與現澆結構之間的構造做法等,並編制裝配式混凝土結構設計説明專篇,對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提出設計要求。

(二)設計單位應為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預製構件的生產、施工等環節提供技術支撐和技術指導。

(三)設計單位應當參加首段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樣板質量驗收及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分項工程質量驗收。

(四)設計單位應當參與有關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問題的原因分析,並參與制定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五)設計單位應明確主要預製混凝土受力構件結構性能檢驗要求及接縫防水構造措施。

(六)設計單位應在設計中進行信息化管理,包括BIM模型建立、管理及模型數據在工程項目中的應用。

第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責任

(一)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裝配率、結構構件節點連接預留預埋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保温、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審查。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專家論證意見作為施工圖審查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責任

(一)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設計文件及相關技術標準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二)施工單位應當就預製構件施工安裝的施工工藝向施工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特別是關鍵工序、關鍵部位。

(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製構件進場驗收制度、預製構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制度,構件安裝作業進行全過程質量管控,形成可追溯的文檔記錄資料及影像記錄資料,並按規定對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驗收。

(四)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五)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裝配式施工人員技術培訓及考核制度,對吊裝、拼裝及灌漿等操作人員必須考核合格後方可進行裝配式施工。

(六)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過程信息化管理,包括構件標識識別、進場檢驗、吊裝、拼裝、試驗檢測、質量驗收等方面,在施工前可進行模擬、碰撞等檢查,對工程質量進行管控。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責任

(一)監理單位應當針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特點,編制監理規劃和專項監理細則,針對裝配式特點明確關鍵環節、關鍵部位、見證取樣及旁站具體要求,經審批後實施。

(二)監理單位實行駐廠監造的,要加強部品、部件生產質量管控。

(三)監理單位應組織預製構件進場驗收,全數檢查預製構件的外觀質量,預留、預埋件的規格及數量,預留孔洞的數量並對電子標識進行識別檢查,並組織施工單位對預製構件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實體檢驗。

(四)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安裝過程進行監理,由總監組織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分項工程驗收。

(五)監理單位應核查施工管理人員及專業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和上崗情況,對預製構件吊裝、拼裝、預製構件與現澆結構連接,連接部位灌漿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實施旁站。

(六)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違反規範規定或未按設計要求施工的,應當及時簽發監理文件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驗收;拒不整改的,報監督機構;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監理單位應當通過信息化管理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監理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施工過程控制

第十三條 裝配式建築"樣板先行"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對預製構件及拼裝成果進行樣板展示;對疊合構件澆築節點、外牆掛板連接節點、灌漿套筒連接節點、保温、防水構造節點等進行樣板展示;對首段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進行預拼裝並形成樣板段。

第十四條預製構件進場

(一)預製構件進場應設置專用堆場,並選用合適堆放方式。

(二)大型特殊構件運輸、堆放應採取保證質量的可靠措施。

第十五條預製構件吊拼裝

(一)預製構件吊裝前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預製構件吊裝和質量管理專項方案,進行技術交底。正式拼裝前,選擇有代表性的單元或部件進行預製構件試拼裝和連接。

(二)預製構件吊裝應按已批准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預製構件吊裝就位後,按規範標準進行檢驗,留存文字及圖像檢驗記錄。監理單位應複核施工總承包單位檢驗結果。

(三)預製構件拼裝完成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協同監理單位對其外觀質量進行檢驗。

第十六條預製構件連接

(一)採用灌漿連接的,灌漿連接施工前應編制具有針對性的灌漿專項施工方案;現場灌漿施工所採用的灌漿料必須與型式檢驗報告中的灌漿料一致。灌漿施工前,應對灌漿料的流動度指標進行測試,指標合格後方可進行灌漿作業,並形成灌漿作業記錄及影像資料。

灌漿套筒等連接件的平行檢驗試件製作、取樣、送檢均應在監理見證下進行,並符合《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應用技術規程》(JGJ355)要求。

(二)採用現澆混凝土連接的,連接部位混凝土施工前應對粗糙面、鍵槽、套筒、連接件進行隱蔽驗收;澆築過程應連續澆築,確保混凝土密實。

第十七條 各責任主體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採用信息化管理及檢驗手段,通過信息化平台形成相關記錄,對工程質量進行管控。

  第四章工程質量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預製構件生產單位進行預製混凝土構件生產首件驗收。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組織預製構件進場驗收,確認預製構件產品質量保證文件。進場預製構件應全數檢查,並經監理單位抽檢合格後方可使用;發現不合格的構件,應立即退場,並建立台賬。驗收內容包括構件是否在明顯部位安裝電子標識,標明生產單位、構件型號、生產日期;構件上的預埋件、吊點、插筋和預留孔洞的規格、位置和數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構件外觀及尺寸偏差是否有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嚴重缺陷。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首個樣板段質量進行驗收,重點對觀感質量、位置尺寸偏差、連接質量、防水構造、預留預埋件等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後續施工。

第二十一條 裝配式結構分項工程驗收由監理單位總監依據《四川省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程》(DBJ51/T054)《建築工業化混凝土預製構件製作、安裝及質量驗收規程》(DBJ51/T008)《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等相關規範、標準,組織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分項工程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二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並報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施工單位驗收申請報告、監理單位質量評估報告以及設計單位質量評估報告中,均應註明裝配式建築裝配率等性能指標及驗收意見。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裝配式建築的特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本辦法執行的相關單位,應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停工整改。涉及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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