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財經法規部分問答題集錦

來源:文萃谷 1.2W

引導語:財經法規作為會計從業資格證三大考試科目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常見的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財經法規部分問答題,助你一臂之力!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財經法規部分問答題集錦

1.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構成如何?

2.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3. 財務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是什麼?

4.如何理解“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5. 什麼是代理記賬?代理記賬的業務範圍如何?

6.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有哪些?

7. 違反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8. 單位在責任人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9. 隱匿或故意依法應保存的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0.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支付結算時應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11. 什麼是銀行結算賬户,它具有哪些特點?

12.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銀行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應包含哪些內容?

13.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有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進行補記,這兩項內容是什麼?

14.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5. 支付結算的法律特徵包括哪些?

16.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銀行結算賬户應當遵守哪些基本原則?

17. 什麼是税務登記,税務登記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18. 什麼是變更登記,其主要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19. 什麼是發票,發票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20. 請簡要回答發票的開具應當具備的要求。

21. 什麼是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要求是什麼?

22. 一般納税人在哪些情況下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23. 在哪些情況下税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税人的應納税額?

24. 什麼是會計職業道德?會計職業道德的含義包含哪幾個方面?

25. 會計職業道德的要求包括哪些內容?

26. 簡述會計職業道德規範的主要內容?

27. 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包含哪些內容?

答案:

1.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有關會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目前,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的比較完整的會計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四個層次,即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2.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方面的要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這是機構控制和職務控制的基本要求。(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這是對業務處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對盲目對外投資,擅自處置資產,隨意調度資金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這是財產安全和會計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這是內部審計控制的基本要求。

3.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會計行為,並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1)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監督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此外,國家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4. 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由於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對本單位的一切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負有責任,當然也必須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有責任。《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一規定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

5.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諮詢、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會計業務。《會計法》規定,對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可以委託經批准設立的從事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從而確立了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代理記賬的業務範圍: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負責人辦理委託人下列業務: (1)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税務機關提供税務資料 (4)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6.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想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會計財務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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