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執業醫師筆試一年可考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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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執業醫師考試政策發生鉅變,一年可考兩次!準執業醫師們,是不是鬆了一口氣,覺得不用再追命般複習執業醫考,別急着放鬆複習,先聽聽專家的解釋。下面和yjbys小編一起來看看執業醫師考試的最新政策解讀吧!

2017年起執業醫師筆試一年可考2次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該醫考利好政策,今年與你無關。

換言之,就是從2017年開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新政才正式施行——在本年度執業醫師技能考試後,考生有兩次參加執業醫考綜合筆試的機會,即本年9月份一次,若考試遺憾未過關,次年1月份還有一次。

以2017年執業醫考為例,你在過了7月份的技能考試後,可以參加9月的綜合筆試,也可參加2018年1月的,兩次考試成績只要有一次通過,那麼就代表你終於通過了執業醫考,等拿到證,註冊後,就能成為執業醫師一枚!

專家説,當這項執業醫考政策一旦發佈,絕對會改寫國內執業醫師考試通關率不足20%的歷史,考生們拿證機率提升遠不只5成,一半以上的考生將開啟職業生涯新篇章。因為執業醫師考試,以往技能過了,筆試被卡,一年辛苦白費的經歷將再不會有。

互聯網+時代,產品與人才都在“更新換代”的風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會被重重數據淹沒。早一年拿到執業醫師證,從短期看,你在工作中腰板會挺得更直、待遇不可同日而語;從長遠看,意味着你的職業生涯不僅不會提前終止,還極有可能不斷上升。

面對此次執業醫師考試政策變動,小編作為大家身邊的醫考小助手,積極擁抱這項新政,在日益擁堵的執業醫考開拓新版圖。小編會不斷為大家奉上一些關於執業醫考的相關知識點,也會推送一些過來人的學習經驗。

聖人不能為時,時至亦不可失也。聽了這麼個勁爆的消息,2016考生趕緊查看自己的複習計劃表,打算明年考執業醫師的也要提前準備了。

  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

衞生部令第5號

頒佈日期:1999年7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 活動。

執業地點是指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登記註冊的地址。

執業類別是指臨牀、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衞生。

未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 衞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註冊條件

第四條 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註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註冊,經衞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

(六)衞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註冊程序

第六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 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擬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七條 申請醫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三)《醫師資格證書》;

(四)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申請人身份證明;

(六)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

(七)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請註冊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和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 交在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八條 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併發 給衞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九條 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 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 核合格,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註冊。

第十一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執業醫 師註冊。

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註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當 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核發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 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醫師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醫師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於15日內在當 地指定報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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