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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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下面是條例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現代文明城市建設,規範城市建設監察工作,保障建設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監察,是指縣(市)以上地方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縣(市)以上地方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監察工作,其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市)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和監督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

第六條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組織(以下稱建設監察組織)履行建設監察職責,並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委託行政執法的行為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委託條件的,有權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建設監察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建設監察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縣(市)以上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建設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所需的經費;

(四)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建設監察職責包括依法行使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衞生、園林綠化、風景名勝、房地產、建築市場、勘察設計諮詢等方面執法情況及違法行為的監察。

第九條建設監察組織依法行使下列建設監察職權:

(一)檢查權;

(二)調查取證權;

(三)制止違法行為權;

(四)現場處理權;

(五)行政處罰建議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建設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家機關或事業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知識;

(三)經過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建設監察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建設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建設監察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佩帶行政執法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秉公辦事。

第十二條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建設監察組織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建設監察人員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當場處罰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報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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